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是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體廢棄物填海、圍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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