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辦法

《浙江省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辦法》是為促進數據要素創新開發利用,規範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浙江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等檔案精神,制定的辦法。

發布通知,試行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
為貫徹實施《浙江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推進數據智慧財產權國家試點,現將《浙江省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抓好落實。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共浙江省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司法廳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
2023年5月26日

試行全文

浙江省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辦法(試行)
為促進數據要素創新開發利用,規範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浙江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一)適用範圍及原則。本辦法適用於對依法收集、經過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提供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服務。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遵循依法合規、公平有序、誠實信用、自願高效原則。
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全省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服務通過浙江省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平台(以下簡稱“登記平台”)開展,由浙江省智慧財產權研究與服務中心具體承擔。
(二)申請主體。提出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服務申請的應當是依法依規處理數據的單位或個人。合作處理數據的,應當共同提出登記服務申請。接受他人委託處理數據的,可以根據協定由委託方或雙方共同提出登記服務申請。
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數據處理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二、登記申請
(三)登記前的數據存證公證。申請登記的數據應當提前進行公證存證或者運用區塊鏈等可信技術進行存證,提升數據的可信賴、可追溯水平。
提供數據公證存證和可信技術存證的平台或者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完善數據安全制度,建立必要的技術防護和運行管理體系。
數據處理者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開展過程數據的存證、公證,提升全過程動態管理水平。
(四)登記申請的提出。申請人應當通過登記平台如實填寫登記申請表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登記申請表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數據智慧財產權名稱。名稱格式為“套用場景+數據”。
2.所屬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數據所屬行業。
3.套用場景。說明數據適用的條件、範圍、對象,清楚反映數據套用所能解決的主要問題。
4.數據來源。說明數據來源屬於個人數據、企業數據或公共數據。其中涉及個人數據的,應當提交依法依規採集、持有、託管和使用的證明;涉及企業數據的,需說明內部數據採集和外部數據採集;涉及公共數據的,應當提供依法依規獲取的證明,包括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定或授權運營協定等。
5.結構規模。說明數據結構(數據欄位名稱、格式)以及數據記錄條數。
6.更新頻次。說明數據或部分數據、部分數據單元的更新頻率、更新期限。
7.算法規則簡要說明。簡要說明數據處理過程中算法模型構建等情況。涉及個人數據、公共數據的還應對數據進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標識化等情況進行說明,保障不可通過可逆模型或算法還原出原始數據。
8.存證公證情況。對已存證的數據說明存證途徑、存證編號、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對公證存證的數據說明公證機構、公證書文號等。
9.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對數據的合規性及申請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承諾,並從已存證或公證存證的數據中選取樣本數據,作為登記審核的樣例數據。樣例數據應當符合登記申請表中對數據結構的描述。
申請人應當通過提供數據存證或公證服務的平台或者機構向登記平台提交相關存證或公證信息,相關平台或機構應當配合做好與登記平台的對接工作。
三、登記審查
登記平台依據本辦法規定對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申請事項進行形式審查。
(五)審查補正。形式審查中發現登記申請表填寫及證明檔案不符合要求或需要作出補充說明的,登記平台應當通知申請人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修改或說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形式審查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1.不符合本辦法適用範圍及原則規定的。
2.不符合本辦法申請主體規定的。
3.登記前未進行數據存證或公證的。
4.數據智慧財產權權屬存在爭議的。
5.無正當理由再次提出登記申請的。
6.申請人隱瞞事實或者弄虛作假的。
7.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律規定的情形。
(六)審查公示。登記平台對經形式審查符合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要求的,在登記平台進行登記前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數據智慧財產權名稱、套用場景、數據來源、算法規則簡要說明等信息。
(七)異議處理。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實名對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公示內容提出異議並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異議期間暫緩登記。
登記平台接到異議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異議內容轉送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向登記平台提交異議不成立的聲明並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登記平台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異議處理結果,並反饋申請人和異議人。
涉及權屬爭議的,登記平台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異議不成立的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異議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登記平台在轉送聲明到達異議人後十五日內,未收到異議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恢復登記程式。
(八)發證及公告。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平台在公示期滿後頒發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電子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並在登記平台上予以公告。
登記公告內容包括登記編號、申請人、數據智慧財產權名稱、所屬行業、套用場景、結構規模、算法規則簡要說明、存證公證情況等信息。登記證書載明登記編號、申請人、數據智慧財產權名稱、登記日期等信息。
(九)撤回撤銷。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過程中,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登記公告後,申請人可以主動放棄。撤回或放棄時應說明具體理由。
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提出撤銷申請並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登記平台可以撤銷登記:
1.登記後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2.登記後對數據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嚴重阻礙或不利影響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放棄登記、撤銷登記的,登記平台應當予以公告。
四、登記證書的使用
(十)證書效力。登記證書可以作為持有相應數據的初步證明,用於數據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權益保護。
鼓勵數據處理者及時登記數據智慧財產權,通過質押、交易、許可等多種方式加強登記證書的使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數據創新開發、傳播利用和價值實現。
(十一)證書有效期。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涉及公共數據的,其開放利用協定或授權運營協定期限不超過三年的,以相關協定期限為有效期。
登記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證書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登記手續。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涉及公共數據的,以開放利用協定或授權運營協定期限為續展有效期。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登記平台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十二)變更備案。權益主體、數據來源、更新頻次、存證公證情況等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過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人為單位時發生合併、分立、註銷等情形的,或申請人為個人時發生死亡等情形的,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及時通過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
涉及數據智慧財產權轉移的變更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單方申請:
1.繼承、接受遺贈取得權益的。
2.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等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轉移權益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通過質押、許可等方式運用數據智慧財產權的,應當自契約生效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登記平台申請備案,上傳相關質押、許可契約副本、相對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登記平台對數據智慧財產權變更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變更登記並予以公告。
(十三)登記信息的公開查驗。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通過登記平台查閱已登記公告的數據智慧財產權信息。登記平台應當為數據智慧財產權信息查閱提供檢索等服務,提供數據公證存證和可信技術存證的平台或者機構應當依法或根據約定提供數據核驗等服務。
五、監督管理
(十四)規範登記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騙取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不得非法翻印、塗改、倒賣、出租、偽造登記證書。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加強對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將違法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
(十五)強化部門協同。
拓寬運用場景。發展改革、經信、商務、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人民銀行、銀保監等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登記證書在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產業數據價值化、數據跨境流通等工作中的運用。鼓勵浙江自由貿易區試驗區和有關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數據智慧財產權相關金融產品創新,共同推動數據流轉交易使用。
強化權益保護。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登記證書在行政執法、司法審判中的運用,充分發揮登記證書證明效力,強化數據智慧財產權保護,切實保護數據處理者的合法權益。
深化安全治理。網信、司法行政、公共數據主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區塊鏈等數據存證平台、公證機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切實營造安全可信的數據要素市場環境。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由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