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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江蘇省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檔案全文
江蘇省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管理,維護數據持有人或處理者合法權益,促進數據資源開放流動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江蘇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數據智慧財產權,是指數據資源持有人或處理者對其依法取得的數據進行實質性處理或創造性勞動獲得的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集享有的權益。
本規則所稱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是指智慧財產權部門對數據持有人或處理者擁有的符合前款特徵的數據資源進行登記的行為。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三條 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遵循自願、公開、高效、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全省的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全省統一的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平台,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數據智慧財產權交易使用。江蘇省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具體承擔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工作。
省知識產權局指定的設區市、縣(市、區)知識產權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推進數據智慧財產權發展工作。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五條 數據智慧財產權的一般登記事項包括:
(一)數據集名稱;
(二)數據智慧財產權人名稱或姓名;
(三)數據快照散列值(哈希值);
(四)數據結構;
(五)數據更新頻率;
(六)數據採集範圍;
(七)數據獲取方式。
除前款規定的事項外,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申請登記的數據流通使用情況登記下列事項:
(一)數據狀態,包括但不限於數據交易、投資入股、許可使用、擔保融資、保險、信託等;
(二)數據糾紛處理情況;
(三)數據獲取時間範圍;
(四)其他應當予以登記的事項。
第六條 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後發生第五條第二款所述情形的,權利人應當及時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七條 數據名稱由申請人依法自主申報,一份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申請只能對應一個數據名稱。
數據名稱應當有實際意義,清晰簡明說明數據的內容。數據名稱中不得含有人名、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不得使用有違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來命名數據。數據名稱不得超過40個字。
第八條 權利人的名稱以有權機關核准登記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為準,權利人是自然人的,以其身份證上記載的姓名為準。
第九條數據快照散列值(哈希值)是指通過散列函式把申請登記的數據壓縮成摘要,並通過一個短的隨機字母和數字組成的字元串來表示。
第十條數據結構是指相互之間存在著一種或多種關係的數據元素的集合,由數據類型、數據項、數列、數據記錄等構成。
第十一條數據更新頻率是指在單位時間內按照相同的數據結構、時間周期、覆蓋範圍、獲取方式對數據進行周期性更新的次數。
第十二條數據採集範圍是指數據採集的界限。包括數據採集的行業範圍、地域範圍以及其他特定的採集範圍等。
第十三條數據獲取方式是指數據獲得的方法、途徑。包括權利人自身業務產生、從公開渠道獲得以及通過合法受讓獲得等。
第三章 登記規範
第十四條 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實行實名登記,申請人應當配合登記部門核驗身份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應當提前進行區塊鏈等可信技術存證或保全證據公證,並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格檔案、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數據智慧財產權歸屬的相關材料,如數據的獲取方式、數據結構算法等;
(四)載有數據快照散列值(哈希值)、數據結構、數據更新頻率、數據時間範圍、數據採集範圍、數據獲取方式等內容的材料;
(五)數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承諾書;
(六)本規則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供數據存證的機構或平台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資質和可信技術說明等材料,從事存證或公證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機構代其辦理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受委託辦理登記事宜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七條 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通過網上辦理。申請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申請人以符合規定的電子檔案形式通過江蘇省數據智慧財產權綜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登記平台)提出申請。登記部門通過登記平台送達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相關檔案。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登記申請或者接受登記檔案送達的,應當與登記部門簽訂《數據登記網上服務系統用戶使用協定》,通過登記平台進行註冊。
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的,代理機構應當與登記部門簽訂用戶協定。
第十九條 提交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電子申請檔案或者材料的日期以登記平台收到相關申請檔案的時間為準,登記平台未能正常接收的,視為未提交。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登記電子申請後,登記部門不再接受以紙件形式提交的與本次申請相關的後續材料,但是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對應的紙件材料、實物證據等。
第二十一條 登記部門電子送達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相關檔案的日期,以檔案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及時登錄登記平台查看,除有證據證明無法通過電子方法送達外,不再通過其他方式送達。
第二十二條 登記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登記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前款所稱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數據集名稱、數據快照散列值、數據結構、數據更新頻率、數據採集範圍、數據獲取方式等信息。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任何人均可以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並提交必要的材料及真實身份證明。異議請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登記部門指定期限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證的,視為撤回異議申請。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准之前,可以請求撤回申請,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並通知申請人:
(一)提交的申請材料無法證明數據合法來源的;
(二)申請登記的數據資源存在權屬爭議且尚未處理完畢的;
(三)登記前未進行數據存證或保全證據公證的;
(四)異議人提出登記異議申請且經查證異議成立的;
(五)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五條 公示結束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部門對登記申請依法予以核准,簽發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證書。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證書一般採用電子方式發放。
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證書樣式、標準由登記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六條 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持有數據並對數據行使權利的合法憑證,有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事項變更,權利人應當向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數據智慧財產權以交易、繼承、強制執行等方式轉讓的,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有效的證明檔案申請數據智慧財產權變更登記,登記部門審核後辦理數據智慧財產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登記部門應當建立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檔案,設定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簿,用於記載數據智慧財產權基本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
第二十九條 已經登記的數據智慧財產權存在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登記部門提出撤銷登記申請並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
撤銷請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登記部門指定期限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證的,視為撤回請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申請人、權利人應當妥善保管登記賬戶的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對其登記賬戶下發生的一切行為負責。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權利人下列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註冊登記機構提交信息變更證明材料,辦理登記賬戶信息變更手續:
(一)申請人、權利人名稱或者姓名;
(二)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有效身份證明檔案類型、號碼及有效期;
(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事項。
登記部門在完成信息變更材料審核後完成賬戶信息變更並通知申請人、權利人。
聯繫電話、信箱、通訊地址等聯繫信息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權利人應當及時通過登記平台在登記賬戶中予以更新。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權利人主體資格喪失的,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申請註銷登記賬戶。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權利人可以通過登記平台查詢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信息。
司法機關和國家監察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向登記機構查詢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相關信息的,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登記部門提出撤銷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的申請。
登記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登記情形的,登記部門應當撤銷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 登記部門應當與交易機構建立管理協調機制,實現登記平台與相關交易系統的互通互聯,確保相關數據和信息及時、準確、安全、有效交換。
第三十七條 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不收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註冊登記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登記業務規則等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