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是為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任務,規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加強地理標誌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江蘇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自 202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辦法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任務,規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加強地理標誌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是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發布、適用在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範或者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地理標誌產品上的官方標誌。
第三條 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使用申請、核准、註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遵循統一規範、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使用監督管理,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開展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建立完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監管和註銷機制。設區市、縣(市、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的日常監管和業務指導。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設區市、縣(市、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對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章 使用申請與核准
第六條 下列主體可以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一)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生產者;
(二)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註冊人的集體成員;
(三)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被許可人;
(四)其他需要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主體。
第七條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生產者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請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審核批准。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生產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位於該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公告規定的特定地域範圍內;
(二)產品產自該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公告規定的特定地域範圍;
(三)產品符合該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公告規定的質量技術要求。
第八條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生產者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應當向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附屬檔案1);
(二)當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公告規定的特定地域範圍的證明;
(三)具有資質的質量檢驗檢測機構近2 年內出具的地理標誌產品檢驗報告(檢驗項目應當覆蓋地理標誌產品標準規定的全部質量特色指標要求);
(四)地理標誌產品所執行的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五)信用承諾書;
(六)申請人營業執照。
第九條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生產者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可以通過網際網路電子信息系統線上申請,或者通過線下報送紙質材料的方式進行提交。線上申請的,申請人登錄“江蘇省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模組,填報上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請材料。線下報送的,申請人填寫《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順序裝訂成冊,郵寄或者當面送達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第十條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對收到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擬予核准的,應當向全社會公示,公示期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發布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公告,並且將相關材料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一條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集體成員或者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被許可人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應當向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提交以下材料的電子文本,由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轉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
(一)商標註冊證及續展證明;
(二)商標初步審定公告;
(三)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通知書或者備案公告;
(四)申請人營業執照。集體商標的集體成員發生變更的,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商標變更證明或變更公告。
第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或者審核通過後,向專用標誌使用人發放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矢量圖下載口令。專用標誌使用人憑口令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下載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矢量圖,按照《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進行使用。
第三章 使用監管
第十三條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簡稱“專用標誌使用人”)包括下列主體:
(一)經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生產者;
(二)經公告地理標誌已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註冊人的集體成員;
(三)經公告備案的已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的被許可人;
(四)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十四條 專用標誌使用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範組織生產地理標誌產品,規範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定期向所在地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報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情況。
第十五條 專用標誌使用人在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過程中,單位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提出變更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變更申請書(附屬檔案2);
(二)當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公告規定的特定地域範圍的證明;
(三)地理標誌產品所執行的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
(四)申請人營業執照及有關事項變更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對收到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擬予核准的,應當向全社會公示,公示期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發布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變更公告,並且將相關材料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以信用監管為基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網際網路+監管”為基本手段、重點監管為補充的監管機制,建立舉報投訴受理機制,建立信息化管理台賬,發現使用異常情形應當依法依規處理。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地理標誌協會、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溝通協調,建立溝通聯絡和信息交換機制,共同推動相關主體依法依規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第十八條 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開展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監管時,應當重點檢查以下情況:
(一)相關主體是否具有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資格;
(二)地理標誌產品的生產是否符合相關標準、管理規範或者使用管理規則要求;
(三)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使用是否規範;
(四)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印製、發放、管理是否規範;
(五)有關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合規性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我省建立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異常名錄,由設區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發布和管理,並報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備案。專用標誌使用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納入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異常名錄:
(一)未嚴格按照地理標誌相關標準、管理規範組織生產;
(二)2 年內未在相應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
(三)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標示不規範;
(四)其他不符合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規範的情形。
第二十條 設區市、縣(市、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發現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應當調查核實相關情況,責令專用標誌使用人在指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
設區市、縣(市、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自發現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異常情形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填寫《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異常情況登記表》(附屬檔案3),與相關證明材料一起逐級報送至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備案。單次報送情況超過5條的,應當同時填寫報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異常情況備案匯總表》(附屬檔案 5)。
整改完成後,經核查符合相關規定的,設區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按相應程式將使用人移出異常名錄,並將有關情況報送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一條 設區市、縣(市、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發現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或者使用與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誌的,應當提請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並將相關失信信息記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報送本地區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監管信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向社會公開相關監管信息。
第四章 使用註銷
第二十三條 經調查核實,專用標誌使用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設區市、縣(市、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提請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註銷其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登記:
(一)專用標誌使用人營業執照已經註銷或者被吊銷;
(二)專用標誌使用人不再從事該地理標誌產品生產;
(三)專用標誌使用人已經遷出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
(四)專用標誌使用人從事地理標誌產品生產的,許可證已經註銷或者被吊銷;
(五)專用標誌使用人因未按地理標誌相關標準、管理規範、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或者 2 年內未在相應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被責令限期整改,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停止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縣(市、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自發現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註銷情形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填寫《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提請註銷情況登記表》(附屬檔案4),與相關證明材料一起逐級報送至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單次報送情況超過 5 條的,應當同時填寫報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提請註銷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 6)。
第二十五條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對各地報送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註銷情況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應當聽取當地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相關地理標誌權利人或者管理人、專用標誌使用人的意見。
經審核,擬註銷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登記的,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應當發布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註銷公告,並且將相關材料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可以自行或者委託設區市、縣(市、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理由成立,不應註銷的,不予註銷;異議理由不成立的,按相應程式辦理註銷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 9 月 30 日。
附屬檔案:
1.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2.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變更申請書
3.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異常情況登記表
4.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提請註銷情況登記表
5.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異常情況備案匯總表
6.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提請註銷情況匯總表

修訂信息

2023年9月1日,江蘇省知識產權局發布《江蘇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內容解讀

為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任務,規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制定了《江蘇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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