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城市(城區)評定和管理辦法

2014年6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國知發管字〔2014〕34號印發《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城市(城區)評定和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試點城市的評定、試點城市的管理、示範城市的評定、示範城市的管理、附則6章3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指導意見》(國知發管字〔2004〕126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其他有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城市(城區)評定和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4年6月13日
  • 文號:國知發管字〔2014〕34號
  • 章數:6章36條
  • 時間:2014年6月13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試點城市的評定,第三章 試點城市的管理,第四章 示範城市的評定,第五章 示範城市的管理,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城市(城區)評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知發管字〔2014〕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各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知識產權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和《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推動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在驅動城市創新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在總結前一階段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城市(城區)評定和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2014年6月13日

管理辦法

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 示範城市(城區)評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推動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在驅動城市創新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深入開展各類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城市(城區)(“城市(城區)”以下簡稱“城市”)的評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城市評定管理工作按照“自願申報、擇優推薦、集中評定、分類指導、分級考核、動態管理”的原則開展。
第三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城市的申報主體為:符合條件的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城市(州、盟)、直轄市所轄的區及縣級市。
第四條 城市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分為試點、示範兩個層級。稱號分別為: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城市(城區)、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城區)。

第二章 試點城市的評定

第五條 試點城市的申報條件:
(一)城市領導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將智慧財產權列入議事日程。
(二)城市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和水平在本省同類城市中位於前列。
(三)在營造智慧財產權環境,推動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方面進行了有益嘗試,並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擁有具備一定規模的優勢產業,掌握一定數量的智慧財產權。
(五)申報前一年專利行政執法和維權援助工作評價結果在全國或本省同類城市中位於前50%。
對於處於特殊區位或者主體功能區規劃中限制、禁止開發區域的城市,經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知識產權局)書面請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可以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第六條 試點城市的申報程式:
(一)制定初步方案。符合申報條件的城市,根據試點城市工作要求,結合城市工作實際,選擇試點工作特色主題(縣級市可以不選擇特色主題),制定試點工作初步方案(試點城市建設工作3年計畫),經城市政府原則同意後報省知識產權局(縣級市的方案須經地市知識產權局審核)。
(二)考察推薦。省知識產權局依據試點城市申報條件和申報城市提交的有關材料,組織人員對申報城市進行考察,並結合本地區城市智慧財產權工作開展情況,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對於擬推薦的城市,省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試點特色主題、試點方案進行論證,指導城市進行修改完善。試點特色主題、試點方案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核同意後方可提出申報,縣級城市制定的試點特色主題、試點方案須經地市知識產權局審核。
(三)提出申報。由省知識產權局對本地區有關申請統一提出申報。申報時提交省知識產權局推薦函,申報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的申報函、試點工作方案、城市智慧財產權工作基本狀況表(見附屬檔案1),以及本辦法第五條所述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6月開展一次試點城市集中評定工作,確定試點城市名單,發布通知並授牌。
第八條 試點城市獲批2個月內,應由城市人民政府正式印發試點城市建設工作方案,建立試點城市建設領導和協調機制,並將有關檔案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省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三章 試點城市的管理

第九條 省知識產權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下負責試點城市的日常管理,相關地市局配合省局開展縣級試點城市的管理。
第十條 省知識產權局應明確試點城市管理責任處室,指定具體負責人員,安排專門資金,加強對試點城市的管理和指導。每年對試點城市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針對試點城市的工作會議或工作培訓;省知識產權局領導每年至少一次深入試點城市調研指導工作。相關地市知識產權局應配合省知識產權局做好縣級試點城市的管理工作,設立配套資金,在各項工作中對本區域的縣級試點城市給予政策傾斜。
第十一條 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應將城市試點工作納入重要日程,強化組織領導、體系建設、條件保障、制度創新,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第十二條 試點城市建設的工作重點是:突出主題、建章立制、強化條件、廣泛宣教、服務企業、加強保護。試點城市的特色主題主要包括:專利申請質量提升主題、專利信息分析利用主題、外觀設計產業發展主題、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主題、專利導航產業發展主題、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主題、專利技術產業化主題以及更加符合城市工作實際的其他主題等。
第十三條 試點城市建設的主要任務是:強化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機制和能力建設,加強智慧財產權文化、人才建設,著力企業智慧財產權意識和能力建設,加大執法維權工作力度(無執法權的城市以維權援助工作為重點),探索試點特色主題方面的有關工作。有條件的試點城市可以結合工作實際開展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每年年底試點城市應及時向省知識產權局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工作計畫。試點城市建設過程中作出的重大工作安排和遇到的突出問題,應及時向省知識產權局請示和報告。縣級試點城市就年度工作總結、下一年工作計畫和重大事項向省知識產權局請示、報告工作,須經地市知識產權局審核。
第十五條 試點城市工作期限為3年,自批覆通知印發之日起計算。期滿4個月內,由省知識產權局對試點城市組織考核驗收,並於驗收結束2周內將考核有關材料(主要包括驗收情況、驗收結果及城市總結材料)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考核驗收評價指標體系採用評定示範城市指標體系(見附屬檔案2)。
第十六條 考核驗收成績60分以下的城市,取消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城市稱號,並且2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考核驗收成績60—70分的城市,可以申請進入新一輪試點工作。考核驗收成績70分以上的城市,可以申請進入示範培育階段。
第十七條 進入示範培育階段的程式是:試點城市期滿6個月內,在省知識產權局指導下,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印發示範培育工作方案(示範城市培育工作3年計畫),方案由省知識產權局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備案。縣級試點城市制定的示範培育工作方案須經地市知識產權局審核。示範培育階段的周期是3年,自示範培育方案印發之日起計算,可以進行多輪示範培育工作。
第十八條 進入新一輪試點工作的程式是:試點城市期滿 6個月內,在省知識產權局指導下,城市人民政府選擇試點特色主題,制定印發試點工作方案(新特色主題的試點城市建設工作3年計畫),方案由省知識產權局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備案。縣級試點城市制定的新一輪試點工作方案須經地市知識產權局審核。新一輪試點的周期是3年,自新特色主題的試點工作方案印發之日起計算,可以進行多輪試點工作。
第十九條 試點城市期滿6個月內應當完成進入示範培育階段或新一輪試點的備案工作,逾期視為退出試點城市工作序列。逾期退出試點工作序列的城市,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四章 示範城市的評定

第二十條 示範城市的申報條件:
(一)進入示範培育階段,培育時間超過1年,且工作成效顯著。
(二)城市領導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將智慧財產權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納入區縣考核體系,保障工作條件。
(三)城市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和水平在全國同類城市中處於領先地位。
(四)評定示範城市指標體系(見附屬檔案2)中客觀實力指標監測結果達到60分,指標體系總體得分加權折算之後達到80分。
(五)近3年省知識產權局對試點城市、示範培育階段城市年度考核中,至少有兩次考核成績優秀。
(六)申報前一年專利行政執法和維權援助工作評價結果在全國或本省同類城市中位於前30%。
(七)近兩年未發生過重大群體性、反覆、惡意智慧財產權侵權事件、未出現非正常專利申請,或發生相關事件但能夠依法及時處理、有效遏制。
對於處於特殊區位或者主體功能區規劃中限制、禁止開發區域的城市,經省知識產權局書面請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可以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第二十一條 示範城市的申報程式:
(一)發布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年初發布示範城市申報通知,並支持有關省知識產權局開展針對擬申報城市的客觀實力指標監測。各省知識產權局按照通知要求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城市做好申報工作。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的申報工作每年組織一次。
(二)測評推薦。省知識產權局依據評定示範城市指標體系(見附屬檔案2)對行政區域內申報城市進行測評,對符合條件的城市進行排序,統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
(三)提出申報。由省知識產權局對本地區有關申請統一提出申報。申報時提交省知識產權局推薦函、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識產權局提交的書面申報函、城市智慧財產權工作基本狀況表(見附屬檔案1)、省局測評後的評定示範城市指標體系得分表(見附屬檔案2),以及本辦法第二十條所述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6月集中開展一次示範城市評定工作,確定示範城市名單,發布通知並授牌。
第二十三條 示範城市獲批4個月內,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的指導下,建立健全示範城市建設領導和協調機制,制定示範城市建設工作方案,並由城市人民政府印發。

第五章 示範城市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示範城市的管理主要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負責,相關省知識產權局配合對本地區示範城市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明確示範城市管理責任處室,指定具體負責人員,安排專門資金,加強對示範城市的管理和指導。每年對示範城市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每年對示範城市專利實力進行監測;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針對示範城市的工作會議或工作培訓。相關省知識產權局應配合做好本地區示範城市的管理工作,設立配套資金,在各項工作中對示範城市給予政策傾斜。相關地市知識產權局應積極配合做好縣級示範城市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示範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示範工作的責任主體。示範城市人民政府應將城市示範工作提升到城市發展戰略層面,融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強化戰略謀劃、能力建設、支撐發展、政策融合,確保示範工作取得實效。
第二十七條 示範城市建設的工作重點是:戰略引領、強化能力、完善政策、全面深化、促進運用、加強保護。
第二十八條 示範城市建設的主要任務是:制定實施城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加強城市智慧財產權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健全城市智慧財產權政策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政策實施的力度、深度以及與相關政策的協調性,提升城市智慧財產權運用的經濟效益,提升城市智慧財產權執法保護的效果,提升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水平。
第二十九條 每年年底示範城市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工作計畫。示範城市建設過程中作出的重大工作安排和遇到的突出問題,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請示和報告。示範城市就重大事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示、報告工作,須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核(縣級城市另須經地市知識產權局審核)。
第三十條 示範城市工作期限為3年,自批覆通知印發之日起計算。期滿4個月內,由城市人民政府通過省知識產權局提交書面申請覆核函,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組織有關專家對示範城市組織覆核。逾期未提出覆核的城市,視為退出示範城市工作序列。逾期退出示範城市工作序列的城市,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十一條 示範城市覆核原則上採取書面考核的方式,必要時進行實地考核。覆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審核有關城市當前的狀況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示範城市申報條件,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取消示範城市資格;(二)該示範城市建設周期中的年度考核結果、專利實力監測情況,作為主要考核依據。
第三十二條 未通過覆核的城市,取消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稱號,並且2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示範城市。通過覆核的城市,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繼續保留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稱號,進入新一輪示範城市建設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知識產權局應將試點示範城市工作作為推動本地區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大投入,紮實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對省知識產權局試點示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十四條 以不當方法影響驗收、評定、覆核結果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經調查確認後,取消其申報資格;已取得試點和示範城市稱號的,予以取消。
第三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的取消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或示範城市稱號:發生重大群體性、反覆、惡意智慧財產權侵權事件,在全國範圍內造成惡劣影響,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遏制的城市;專利行政執法工作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城市;連續2年工作考核結果為本類別城市中最後一名的示範城市。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指導意見》(國知發管字〔2004〕126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其他有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1.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城市、示範城市申報時城市基本工作狀況表
2.評定示範城市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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