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州市智慧財產權獎補管理辦法(試行)

《鄧州市智慧財產權獎補管理辦法(試行)》是鄧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鄧州市智慧財產權獎補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貫徹新發展理念,大力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質量、保護效果、運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務水平,不斷最佳化智慧財產權領域營商環境,調動我市單位和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鼓勵自主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和組織,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我市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的若干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智慧財產權獎補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資金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獎補政策堅持激勵引導、加強保護、支持創新、優質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獎補申請人是指註冊或登記地在本市的單位或個人。涉及多個權利人的專利,以第一專利權人為獎補申請人;不區分權利人順序的國外專利,以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申請人為獎補申請人。
第四條 獎補範圍及標準包括:
(一)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給予一次性3000元獎補;
(二)獲得已開發國家及港澳台地區授權專利每件一次性獎補3萬元,獲得其他國家及地區授權專利每件一次性獎補1萬元;獲得多國及地區授權專利的,每件專利最多按3個國家及地區獎補並按最高標準獎補。已獲得省級獎補的,鄧州市不再重複獎補;
(三)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獎補;
(四)獲得省級專利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的獎補;
(五)對通過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補。已獲得省級獎補的,鄧州市不再重複獎補;
(六)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獎補;
(七)獲得河南省智慧財產權領軍企業、示範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8萬元、5萬元獎補;
(八)企業專利、高價值專利、商標、著作權質押融資產生的利息、評估、擔保、保險等費用給予獎補:
1.融資額在200萬元(含)以下,獎補企業以專利權、商標權出質所獲貸款產生費用的50%,原則上一個企業每年獎補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融資額在200萬元至1億元(含)之間,獎補企業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出質所獲貸款產生費用的40%,原則上一個企業每年獎補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融資額在1億元以上,獎補企業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出質所獲貸款產生費用的20%,原則上一個企業每年獎補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獎補資金,一個企業同一貸款契約只能申報一次資助,原則上對同一個企業的資助不得超過3年。
(九)推動企業貫徹國家《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將智慧財產權管理融入研發、生產、經營全過程。到2025年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型企業基本實現“貫標”全覆蓋,貫徹《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企業達到2家,對通過“貫標”的企業獎勵5萬元。
本條所規定內容,已獲得省級、南陽市級獎補的,鄧州市級不再重複獎補。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獎補:
(一)專利權終止或宣告全部無效以及處於年費滯納期內或中止程式中的專利;
(二)獲得其他市級財政支持的專利;
(三)存在權屬糾紛的專利;
(四)專利申請、授權時的第一申請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申請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予以獎補的情形。
第六條 獎補每年集中申報一次,獎補申請人應當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 申請人原則上應自行申報獎補,每個申報周期內,申請人僅能申報一次。
第八條 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獎補申報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根據申報通知的相關要求對獎補申報材料進行修改補正並重新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獎補申報。
第九條 通過審核的獎補發放名單在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按無異議公示結果予以獎補。
第十條 鄧州市智慧財產權獎補審核、發放工作實行異議制度,對擬獎補名單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出。
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應當對異議內容予以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並通知異議方、申報方。
第十一條 獎補的發放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確保智慧財產權獎補工作規範、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申報獎補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限期追繳,並取消五年內申報獎補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獎補的申報、審核、發放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和民眾舉報。獎補工作管理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和鄧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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