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關於促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實施意見(試行)

《哈爾濱市關於促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實施意見(試行)》於2011年11月16日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以哈政綜〔2011〕57號印發。該《意見》分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範圍、、設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運作原則、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使用方向及貸款期限、智慧財產權評估要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申請條件、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申辦程式、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手續辦理及貸後管理、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逾期及代償管理、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10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關於促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實施意見(試行)
  • 通知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印發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印發方: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通知,實施意見,

通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哈爾濱市關於促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哈政綜〔2011〕5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哈爾濱市關於促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實施意見(試行)》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實施意見

哈爾濱市關於促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促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範圍
本意見所稱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是指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用可依法轉讓的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軟體著作權和商標權出質,由政策性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質押擔保,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並按約定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活動。
二、設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
2011年,市政府投入2500萬元,設立哈爾濱市促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其中市本級投入1700萬元(從市新型工業化資金中列支1000萬元、市科技風險基金中列支700萬元)、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入500萬元、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投入300萬元。
三、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運作原則
(一)風險補償資金投入到擔保中心,由擔保中心負責管理運作,並在哈爾濱銀行設立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作為利用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企業增信和出現代償時進行風險補償。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貸款總量為風險補償資金的10倍。擔保中心和哈爾濱銀行應按照市場規則,細化工作流程,明確契約條款,控制代償風險。
(二)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在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中發生的風險,用風險補償資金、擔保中心保證金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為6:4。
(三)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當期貸款利率執行,並按市場需求依據規定上下浮動,上浮額度不得超過銀行當期基準利率的10%。擔保中心收取的擔保費和智慧財產權評估費按貸款擔保額的1.6%收取。
(四)智慧財產權質押率由擔保中心依據智慧財產權質量、處置難度及出質人的償債能力和資信狀況確定,原則上最高不超過智慧財產權評估值的50%,其中以實用新型專利權出質的原則上不超過智慧財產權評估值的40%。
四、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使用方向及貸款期限
用智慧財產權向擔保中心和哈爾濱銀行出質取得的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技術研發、專利權產業化、企業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特殊情況最長不得超過3年。擔保中心和哈爾濱銀行應根據企業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核定適當的授信額度,原則上最高不超500萬元。
五、智慧財產權評估要求
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由擔保中心確定,並簽署委託協定。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應遵循獨立性、公平性、科學性、真實性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對智慧財產權價值進行評估。因評估報告不實造成損失的,擔保中心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申請條件
(一)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時間須在1個會計年度以上,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員工隊伍穩定,依法納稅。
(二)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應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利;出質的智慧財產權產權關係明晰,無智慧財產權糾紛,具有一定的市場價值和產業化能力,可以依法轉讓和獨立實施,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用專利權設質的,出質的專利權應不涉及國家安全與機密,且已處於實質性實施階段,並涉及出質人的主營產品,具有較好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出質的發明專利剩餘有效期不得少於8年,實用新型專利剩餘有效期不得少於4年,並按時繳納年費。
(四)用軟體著作權出質的,應出具省級以上部門頒發的證書。
(五)用商標專用權設質的,必須是質押商標的合法所有權人,一件商標有兩個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出質人為該商標的全體共有人。出質人必須以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專用權一併作為質押。
七、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申辦程式
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申報工作由市工信委牽頭組織實施。市工信委和市科技局聯合下發年度批次申報通知,組織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申報利用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工作。
(一)企業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企業情況、貸款項目、貸款期限、擬質押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情況等內容。
(二)主體資格認定。高新技術企業須出具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頒發的認定證書;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由市科技部門負責。市專利管理部門、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商標管理部門負責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擬出質的專利權、軟體著作權和商標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貸款擔保調查。擔保中心和哈爾濱銀行對利用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償債能力的前期盡職調查。
(四)智慧財產權評估。擔保中心委託智慧財產權資產評估機構,對盡職調查合格的企業出具智慧財產權資產評估報告。
(五)評審發放貸款。擔保中心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向哈爾濱銀行出具同意擔保函。哈爾濱銀行審貸通過後,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八、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手續辦理及貸後管理
(一)經擔保中心和哈爾濱銀行審核通過的項目,由擔保中心、貸款企業與哈爾濱銀行簽訂相關借款和質押契約。貸款企業到國家相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後,擔保中心與哈爾濱銀行簽訂保證契約,並向哈爾濱銀行出具放款通知,哈爾濱銀行辦理放款。
(二)擔保中心作為貸後管理的牽頭單位,應依據借款契約約定監督貸款資金用途,持續關注貸款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償債能力以及被質押智慧財產權的市場變化情況及變現能力,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信貸風險。要定期檢查貸款企業質押的智慧財產權法律狀態,督促貸款企業維護被質押的智慧財產權合法有效。要及時將質押擔保貸款的筆數、金額、期限以及違約等有關情況按季度報送市工信委和市科技局等相關單位。
九、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逾期及代償管理
(一)如貸款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償還全部本息,哈爾濱銀行向擔保中心發出代償通知書。擔保中心將貸款企業的代償情況報送市工信委和市科技局等相關單位備案,向哈爾濱銀行出具同意代償函。哈爾濱銀行收到同意代償函後,在風險補償金賬戶中扣劃代償額的60%,在擔保中心一般保證金賬戶中扣劃代償額的40%。
(二)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追償和處置。擔保中心對已代償的貸款項目,在取得代位求償權後,應依法積極採取措施追償或處置質押智慧財產權。
十、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哈高新區管委會、哈經開區管委會和市財政局應加強對風險補償資金的定期檢查和使用監督。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積極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工作,提高為企業服務工作效率,促進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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