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企業提升貸增信保證及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自貢市企業提升貸增信保證及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是自貢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企業提升貸增信保證及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自貢市政府
自貢市企業提升貸增信保證及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自貢市企業提升貸增信保證及風險補償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的使用和管理,解決企業抵押擔保不足、新增貸款無法達到金融機構放款條件的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金,是指市、區縣(含高新區,下同)兩級財政共同出資設立,專項用於補償合作銀行向企業提供貸款後發生的貸款損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提升貸,是指依託風險補償金,由合作銀行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指符合條件並自願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責任,經企業提升貸會商領導小組認可,並與自貢市工信企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工信投公司)簽訂合作協定的銀行金融機構。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成立由市政府市長任組長,相關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相關副秘書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貢銀保監分局、市商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區縣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下同)、市工信投公司、合作銀行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企業提升貸會商領導小組,負責對本辦法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會商協調、決策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服務和統籌協調全市提升貸工作。各區縣政府會同市工信投公司、合作銀行做好提升貸日常業務辦理及貸後監管工作。
第三章 支持對象和範圍
第六條 提升貸的支持對象為在自貢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納稅的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
第七條 申請使用提升貸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正常,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本期貸款發放的條件和後續還貸能力。涉及重大債務糾紛、其他重大契約糾紛尚未審理結案或尚未被執行完畢的不予支持。
第四章 合作銀行的條件和責任
第八條 合作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在自貢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合規經營;信貸審批流程規範先進,風險防控能力強;服務效率高,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和適用小微企業的貸款產品。
第九條 合作銀行要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供的提升貸貸款利率上浮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20%(綜合成本),不得以各種方式變相增加企業貸款負擔。
第十條 合作銀行享有新增貸款利息優先支付和本金退出優先權;在與政府項目合作時,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將提升貸納入財政金融互動獎勵範疇,對符合條件的合作銀行予以獎勵。
第五章 資金來源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共同出資,總規模為1.25億元。其中,市財政出資2000萬元,自流井區、大安區、貢井區、沿灘區財政分別出資1300萬元,榮縣、富順縣財政分別出資1850萬元,高新區財政出資1600萬元。市工信投公司作為市、區縣政府出資人代表,履行保證人職責並在10億元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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