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意見
  • 來源:省政府辦公廳
  • 【字型:
川府發〔2015〕17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規範發展融資性擔保行業,努力破解小微企業和“三農”等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要求和部署,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範發展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發展融資擔保是破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重要手段和關鍵環節,對於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規範發展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相關工作要求和部署,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採取有力措施,健全擔保體系、提升服務功能,完善監管制度、防範行業風險,努力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為我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擔保體系
(一)大力實施“三個一批”發展戰略。繼續堅持“控制數量、注重質量、加強監管”的發展宗旨,進一步轉變行業發展方式,最佳化行業發展結構,通過增資擴股做大一批、重組聯合做強一批、嚴格監管淘汰一批,在全省努力形成政策性擔保、商業性擔保和互助擔保“三位一體”的良性發展格局。
牽頭單位:省政府金融辦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
時間進度:長期實施。
(二)大力發展政府主導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各地要將發展政府主導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納入地方政府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重要工作和考核內容。要加大投入,通過出資設立、增資擴股、整合重組等方式,發展一批政府控股或參股的、資金實力強、經營管理好、立足服務地方經濟的融資性擔保機構。
牽頭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金融辦
責任單位:財政廳、省國資委
時間進度:長期實施。
(三)發揮政府控股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引領作用。完善政府控股融資性擔保機構考核機制,降低或取消對政府控股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盈利要求,鼓勵其擴大業務規模,降低擔保收費,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小微企業和“三農”。
牽頭單位:省國資委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
時間進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並持續推進。
(四)支持民營融資性擔保機構規範可持續發展。鼓勵民營資本有序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鼓勵民營融資性擔保機構通過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兼併重組、上市等方式增強資本實力、提升服務能力。引導民營融資性擔保機構通過引入國有資本,加強與國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股權合作,提升規範化水平和抗風險能力。
牽頭單位:省政府金融辦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
時間進度:長期實施。
(五)加快組建省級再擔保公司。通過新設方式,組建由省級財政出資,地方政府、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的省級再擔保機構。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發揮再擔保的增信、分險和穩定作用,提升行業抗風險能力。
牽頭單位:財政廳
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
時間進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有針對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六)最佳化強化財政扶持政策。整合完善現有支持融資性擔保業發展的財政政策,繼續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通過資本注入、風險補償、業務補助、費用補助等多種手段,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更好地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
牽頭單位:財政廳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辦
時間進度:2015年6月底前完成並長期實施。
(七)繼續落實稅收扶持政策。按照國家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繼續對運作規範且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實行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所得稅減按15%徵收的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3年內免徵營業稅政策,進一步簡化免稅行政審批。
牽頭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責任單位:省地稅局、省國稅局
時間進度:按國家相關政策實施。
四、加強銀擔合作,提升服務能力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主動作為。積極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責任明晰的前提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業務合作,努力創建自願平等、互信互利、長期穩定的銀擔合作新模式。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不同所有制的擔保機構一視同仁,探索建立合理的銀擔業務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擔保機構承擔全部代償風險的小微企業和“三農”貸款給予優惠。對管理完善、風險可控的擔保機構,要適當放大擔保倍數。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要求擔保機構拉存款、做回報,不得在業務保證金之外收取其他保證金等。
牽頭單位:四川銀監局
責任單位: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辦
時間進度:2015年6月底前完成並長期實施。
(九)擔保機構要練好內功。融資性擔保機構要聚焦主業、“深耕細作”,針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特點,開發豐富多樣的產品和服務,積極創新業務模式,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要加強風險內控制度建設,健全風險管理體系,不斷完善業務標準和操作流程,向合作銀行充分披露經營管理等信息,及時履行代償義務。業務中要嚴格做到“三嚴格、三不準”,即嚴格保證金管理,不準高額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戶保證金;嚴格規範收費,不準收取擔保費用之外的其他費用;嚴格貸款流向管理,不準占用客戶貸款,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牽頭單位:省政府金融辦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時間進度:長期實施。
(十)共同推進銀擔合作。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部門要會同銀行業管理部門、融資擔保行業協會等建立促進銀擔合作的常態化工作機制,積極搭建銀、政、擔三方信息共享和溝通平台,重點推動解決銀擔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合作準入、風險分擔、擔保公司資本金託管、保證金管理等問題。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傾斜和視窗指導,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貸款,可以不列入存貸比考核範圍,對銀行不承擔風險或者只承擔部分風險的,可以適當下調風險權重。徵信管理部門要不斷健全信用信息體系,儘快將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納入徵信管理系統。動產或不動產登記相關部門要完善融資性擔保業務涉及的反擔保物抵質押登記管理辦法,比照金融機構同等條件及程式為融資性擔保機構辦理相關抵質押登記。
牽頭單位:省政府金融辦
責任單位: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
時間進度:長期實施。
五、切實完善監管,有效防範風險
(十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進一步理順省、市、縣監管職責。省級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制定行業規劃和政策、指導市(州)日常監管工作開展和機構準入退出審批。地方政府是行政區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和風險防範的責任主體,要堅持規範和發展並重,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嚴格準入和退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合規經營。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快速反應的行業風險防控處置機制,對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風險事件,要及時上報、依法依規妥善處置。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牽頭單位:省政府金融辦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處非辦
時間進度:長期實施。
(十二)完善行業監管制度。根據國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全面總結行業發展經驗和教訓,研究出台新的行業發展和監管規範性要求,建立健全行業統籌規劃、市場準入和退出、公司經營規範、強化日常監管、有效防控風險等系列行業監管制度,積極探索開展分類監管、社會監督等工作,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牽頭單位:省政府金融辦
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
時間進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並長期實施。
(十三)加強行業綜合監管。健全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廳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間橫向工作配合和信息溝通,共同制定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決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推進銀擔合作、日常監管和風險防控等工作。
牽頭單位:省政府金融辦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商務廳、省工商局、省法制辦、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
時間進度:2015年6月底前完成並長期實施。
(十四)提升行業監管效能。綜合運用年度檢查、監管評級、第三方信用評級(審計)等多種手段,加快實施分類監管,對運作規範、業務良好、風險可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放大倍數、業務拓展、資本金運用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加快建立聯接省、市、縣行業監管部門和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全省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信息系統,完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率。加大監管力量、監管經費等投入,特別要加強基層監管隊伍建設,保障行業監管部門有效履行監管職責。發揮行業協會自律、維權、服務功能,推動制定行業標準、規範經營行為、開展從業培訓、推動信用評級、促進信息共享、培育企業文化等工作。
牽頭單位:省政府金融辦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
時間進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系統建設工作,長期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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