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新縣涉農貸款風險補償管理辦法(試行)

陽新縣涉農貸款風險補償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快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一步促進我縣農業產業化結構調整,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按照“宜場則場、宜戶則戶、宜企則企、宜社則社”原則,靈活確定承貸主體,簡化貸款流程,有效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合理信貸需求,降低其融資成本。現根據陽新縣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現代農業發展精神,加快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一步促進我縣農業產業化結構調整,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按照“宜場則場、宜戶則戶、宜企則企、宜社則社”原則,靈活確定承貸主體,簡化貸款流程,有效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合理信貸需求,降低其融資成本。現根據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成立陽新縣涉農貸款風險補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領導小組組長,成員由縣政府辦、財政局、人行、銀監局、農辦、農口各主管局、農行、財經辦等單位抽調人員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政府財經辦。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業務的組織實施;
(二)負責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業務客戶的推薦、準入、審核;
(三)負責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業務風險基金的使用與管理;
(四)協調合作銀行組織實施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業務開展;
(五)負責審核確定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業務的代償。
第三條 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是合作銀行為加快我縣農村產業化進程,發展與壯大縣域經濟,進一步為我縣農業產業化企業、農村種養殖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金融信貸資金支持而發放的一種專項涉農貸款。
第四條為充分調動縣內各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積極性,有效管控涉農貸款風險,縣政府特設立縣級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為符合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條件的縣內農業產業化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貸款提供風險補償。
第五條 縣政府確定縣農業銀行為首批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合作銀行,縣內其它金融機構可在自願遵守縣政府涉農貸款風險補償相關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提交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合作銀行請求,由縣政府審核後確定。
第二章 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組建與管理
第六條 風險基金的組建。縣政府委託涉農貸款風險補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全權負責縣級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的管理工作,在合作銀行開設陽新縣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專戶,對風險基金的整個運作流程進行全程監督管理。
第七條 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風險基金由政府注資。縣財政局在合作銀行啟動涉農貸款發放業務後,向專戶中注入2000萬元的風險基金額度。合作銀行必須在合作年度(1年內)按照風險基金額度放大5倍的規模發放涉農貸款。
第八條 風險基金的賬戶管理。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專戶性質為風險基金帳戶,單獨管理、封閉運行,該基金本身及產生的利息收入僅限於提供涉農貸款風險補償的代償。
第九條風險基金的代償。合作銀行在涉農貸款的回收中,對經多次上門催收或法律途徑等方式下仍產生的逾期貸款,不得單方面動用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基金進行代償,必須將產生逾期貸款的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逾期貸款的情況進行調查,形成風險基金代償意見,經領導小組組長批准後,才能動用風險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對逾期貸款進行代償。
第三章 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對象、條件及擔保方式
第十條貸款對象:全縣範圍內農業產業化企業,專業從事種養殖業及農業服務業達到一定規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及專業大戶戶主。
第十一條貸款條件:縣內農業產業化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借款單位(人)申請涉農貸款除符合商業銀行《貸款通則》規定外,原則上還應達到以下經濟規模或條件:
(一)從事種植業的借款單位(人),糧食種植面積不低於300畝;蔬菜和其他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100畝(大棚蔬菜種植面積不低於50畝)
(二)從事林業的借款單位(人),用材林及經濟林種植面積不低於200畝,花卉苗圃種植面積不低於50畝,且林地生長期在三年以上。
(三)從事水產養殖業借款單位(人):養殖水面面積在500畝(含)以上。
(四)從事畜牧養殖行業的借款單位(人):牲豬養殖年存欄數在1000頭以上,牛、羊養殖年存欄數分別為500頭和1000隻以上,雞鴨養殖年存欄數10000隻以上。
(五)合法登記的家庭農場及制度健全、合作嚴密、管理規範、有經營實體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十二條 擔保方式: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採用銀行+風險基金+農戶的運作模式。借款人的擔保方式採取權利抵(質)押與實物抵押方式,權利抵(質)押是指借款單位(人)已辦理合法權證,能控制與擁有的林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水面灘涂承包經營權等。實物抵押指借款單位(人)實際控制與擁有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及汽車、設備、廠房、房屋等動產與不動產。原則上合作銀行要按照抵押物評估價的全額辦理貸款。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及貸款申報認定程式
第十三條 貸款額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借款人單戶額度最低為5萬元(含),最高300萬元;農業產業化企業只要符合貸款條件,有相應抵押物,貸款金額不設上限。
第十四條 貸款期限:正常情況下借款期限為一年(含)以內,林業行業可根據實際生長周期適當延長,但最高不得超過5年。
第十五條 貸款利率:貸款利率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進行上下浮動,根據借款人信用評分、信用等級及對農行綜合回報情況,實行差異化的風險定價,最終執行利率不得高於同業同類型的最低水平。
第十六條貸款資格認定:借款單位(人)實行名單準入制管理。借款單位(人)名單由縣農辦、農口各主管局聯合審核確定並報領導小組同意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合作銀行推介申報。借款單位(人)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由縣農辦負責組建陽新縣現代農業經營主體信息平台,定期更新,領導小組將根據需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更新名單。
第十七條貸款申報程式:取得準入資格的借款單位(人)申請貸款時,向合作銀行提交貸款申請。合作銀行發放貸款前需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放貸名單進行審核登記。
第五章 貸後管理與評價
第十八條涉農風險補償貸款發放後,合作銀行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對於貸款貸後管理的有關規定,成立專班對借款單位(人)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貸後檢查,進行風險監測和評估,及時告知借款單位(人)借款還期期限,督促借款人及時還款,並要積極對逾期貸款通過行政與法律手段展開催收。領導小組辦公室也要成立專班,全程參與貸款的申報、使用、回收過程,並主動配合合作銀行運用行政、經濟等多種方式協助合作銀行對借款單位(人)到期的貸款進行催收。
第十九條 建立涉農風險補償貸款信息溝通機制,打造信息共享平台,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7日(節假日順延)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工作例會,通報本季度貸款發放與風險基金運行情況,協商解決涉農風險補償貸款發放或回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大對涉農風險補償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力度,對貸款企業、借款單位(人)出現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貸款的行為,要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於惡意逃避債務導致銀行貸款與風險基金損失的貸款企業與個人,列入誠信黑名單,取消貸款申請資格,以保證貸款與風險補償基金安全運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涉農風險補償貸款借款單位(人)評價退出機制,合作銀行可以對達不到下列標準的借款單位(人),在徵求領導小組辦公室意見後,實行退出或相應調減貸款的信貸額度:
(一)借款單位(人)原則上要在合作銀行開立基本結算帳戶,經營收入資金歸行率達到85%以上,優先使用合作銀行金融產品。
(二)與合作銀行建立較為長期、穩固的業務往來和信用關係。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陽新縣涉農貸款風險補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解釋與修訂,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先試行一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如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規範管理、操作和貸款審核流程的簡化等合作方面的問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