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18年4月2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2日
- 發布機構: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等
- 發文字號:銀保監發[2018]1號
- 發布時間:2018年4月2日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18年4月2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凡在本市範圍內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及有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二)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契約...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
本辦法所稱市監管部門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本辦法所稱區(縣)監管部門是指各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融資性擔保公司與...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融資擔保行業扶持政策體系,落實...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出資依法設立的,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本省行政區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建立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
甘肅省融資性擔保機構審批管理辦法是一項由甘肅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甘肅省融資性擔保機構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代省長 劉偉平 二○一○年十二月...
《運城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是運城市施行的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規範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關於轉發河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 〔2011〕86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商務廳、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河南銀監局、人行鄭州中心支行制定的《河南省融資性擔保...
第四條 省政府金融辦是全省擔保機構的監管部門,負責制定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全省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融資性擔保業務、機構的日常監管,擔保機構的重組和市場退出,協調處置...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條融資性擔保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的監管下...
第二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遵照《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業務經營許可證進行管理。融資擔保公司出現需限期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回監督管理部門的情形,逾期不交回的,由屬地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依法收繳,並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山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魯金辦發〔2010〕9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在山東省轄區內...
該《辦法》分總則,設立、變更和終止,業務範圍,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5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關通知 川府發[2010]30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四川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
依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關於貫徹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廣東省實施細則》等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檔案,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融資擔保公司準入審核、資質條件、負面清單、變更審批、備案事項、...
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了《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二)註冊資本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有關的法律...
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了《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部分 附錄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及配套制度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要求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2010年6號令)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設立擔保公司,其註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視擔保公司類型設定。(一...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法律、法規、《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條融資性擔保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的監管下...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加快建立完善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預警機制,促進我省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山東省融資...
為加強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督管理,規範擔保機構經營行為,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7部委令2010年第3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廈府辦〔2010〕176號)和《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不再從事相關金融活動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市金融監管局應當註銷其行政許可審批檔案,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予以公告。第三章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