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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資金融通,規範融資擔保公司的行為,防範風險,推動全省融資擔保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以下簡稱《條例》)、《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七部委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以下簡稱《四項配套制度》)等
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含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下同)監督管理,在適用《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同時,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和市州、縣市區金融辦(以下統稱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直接監督管理,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由省、市兩級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牽頭負責對全省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制定審批、日常監管、風險處置、行政處罰、中介機構的資質要求等相關配套制度並組織實施。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持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融資擔保公司的風險處置,督促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履行監管職責,並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五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屬地融資擔保公司的風險處置責任。市州、縣市區金融辦負責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申報初審、日常監管、風險防範、信息報送等監督管理工作,並向同級政府和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工作,接受上級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保費補貼、資本金補充等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及融資擔保公司合作和風險分擔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並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
鼓勵由市州人民政府牽頭、縣市區人民政府參股方式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並在參股縣市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條件和程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未經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經營範圍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擔保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億元;在全省範圍內和跨省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億元;在市州範圍內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在縣域範圍內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業務規範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申請人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發起人(出資人,下同)應當成立籌備組,以籌備組名義出具,內容至少包括擬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的基本情況、設立理由、經營規劃等事項。
(二)發起人協定書、股東及董事會決議等設立決定性資料。
(三)股東資質證明檔案。內容至少包括股東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複印件,自然人股東身份證複印件;信譽良好證明資料;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證明資料。
(四)股東責任承諾書。內容至少包括出資人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融資擔保公司的相關規定,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等。
(五)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質證明。內容至少包括身份證複印件,相關從業經歷(包括資格證明),履職承諾書等。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登記保留意見書。
(七)公司相關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業務操作規程、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管控等規章制度。
(八)符合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資料。
(十)縣市區、市州金融辦出具的初審意見,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出具的監管責任承諾書及風險處置預案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省內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設立子公司應當按照新設融資擔保公司的條件和程式要求進行申報審批。公司自子公司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母公司住所地縣市區、市州金融辦備案。
第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申請分立、合併或者減少註冊資本,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變更的具體事項和理由等。
(二)股東或者董事會相關決定性檔案。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合併、分立或者減資相關協定等。
(三)分立或者合併前資產分配方案,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債權債務安排情況說明等。
(四)修訂的《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申請分立或者合併的應當包括業務規範和風險管控等內部管理制度。
(五)申報分立或者合併的需提交符合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申請減少註冊資本的需提交符合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企業名稱登記保留意見書(企業名稱未變更的除外)。
(七)縣市區、市州金融辦出具的初審意見。
融資擔保公司經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准減少註冊資本後,需在30日內提交驗資報告報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收到備案檔案後再換髮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事項,應當逐級報所在地縣市區、市州金融辦初審通過後,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批。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直接報同級監督管理部門受理。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設立、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批覆檔案和頒(換)發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省內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設立分公司或者辦事處,變更公司名稱、營業地址、增加註冊資本、業務範圍,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分公司或者辦事處設立之日起或者變更相關事項完成之日起30日內,逐級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省內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設立分公司應當同時向分公司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接受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輔助監管並報告業務開展情況;設立辦事處應當向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情況。變更營業地址的應當同時取得原所在地和新遷入地監督管理部門的備案函,並由新遷入地政府及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屬地監管責任。
第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後的事項應當符合本細則中規定的融資擔保公司設立條件要求。
變更公司名稱、營業地址、業務範圍或者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在備案後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申請換髮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省外融資擔保公司來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按照《條例》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和我省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要求進行申報,其營運資金應當符合我省融資擔保公司註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要求。
第十八條 省內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我省公司住所地各級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清算過程中,如擔保責任未解除,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者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應當接受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監督。
第二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遵照《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業務經營許可證進行管理。
融資擔保公司出現需限期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回監督管理部門的情形,逾期不交回的,由屬地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依法收繳,並將相關情況及資料逐級上報至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頒發、換髮、吊銷或者註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經營應當符合《條例》規定的經營規則,專注融資擔保等主業,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堅持審慎經營。
第二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規定,準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餘額。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費率由融資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協商確定。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堅持準公共產品屬性,主要開展小微企業、“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擔保業務,逐步降低融資擔保費率,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及以下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
第二十四條 被擔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質)押方式,向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依法需要辦理抵(質)押登記的,有關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對於納入政府建立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下的融資擔保業務,同一財產向多個債權人抵(質)押的,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在他項權利證書上,將多個債權人(銀行、擔保)登記為同一順位債權人。
第二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應當符合《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的規定,優先保障資產的流動性和安全性,保持充足代償能力。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非現場監管。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強化省融資擔保公司監測管理系統的運用,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
第二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安排專人使用省融資擔保公司監測管理系統,及時更新相關信息,並於每月(季、年)初10日前(再擔保公司20日前)通過系統報送上月(季、年)業務及財務數據。
縣市區、市州金融辦應當指定專人督促並使用省融資擔保公司監測管理系統,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聘用符合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輔助開展現場檢查。縣市區、市州金融辦應當根據相關監管要求進行現場檢查,並於檢查完成後10日內將檢查相關資料報送上級監督管理部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對融資擔保公司開展專項檢查或者不定期重點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市州金融辦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上一年度發展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匯總分析全省融資擔保行業上一年度發展和監督管理情況,按年度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經營和財務報告,每年3月底前向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符合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檔案和資料。
第三十一條 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應當按季度向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市州金融辦根據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制定的分類評級監管辦法,對轄區內的融資擔保公司進行分類評級。市州監督管理部門於每年4月底前將評級建議及相關資料匯總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綜合縣市區、市州金融辦意見確定分類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製度。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公司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對違反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可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四條 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融資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融資擔保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被擔保人的債權人通報融資擔保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風險情況。
第三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出現重大風險,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簡要情況,24小時內報告具體情況。
融資擔保公司消除重大風險隱患後,需在5個工作日內如實向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 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活動可能形成重大風險或者收到融資擔保公司報送的重大風險情況報告,應當及時處置,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
(二)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
(三)責令其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經監督管理部門驗收確認重大風險已經消除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解除措施後5個工作日內將處置情況和有關資料逐級上報至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七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融資擔保公司的法律責任按照《條例》規定執行。發現融資擔保公司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可以按照《條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縣市區、市州金融辦應當協助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本地區的融資擔保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調查,並按照《條例》規定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融資再擔保公司、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信用增進公司等依法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機構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細則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政府創業擔保機構、農村互助融資擔保組織等其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機構或者組織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檔案涉及的融資擔保公司概念
本檔案中適用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含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一) 出台背景
一是國家層面有規定。 2017年10月,國務院下發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3號,以下簡稱《條例》),其中第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隨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七部委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以下簡稱“四項配套制度”)明確提出:“各地可根據《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出台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符合《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規定和原則,且只嚴不松”。 二是監管工作有必要。目前,我省原有《湖南省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現行國家層面對融資擔保公司監管的要求。在監管工作中,存在省市縣監管職責分工不明確,監管力量和措施不夠、處罰手段不足等問題,需要予以明確和細化。三是行業發展有需求。目前,我省融資擔保公司126家,註冊資本378億元,融資擔保在保餘額1016億元,其中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支農支小支新融資擔保金額占比達80%以上。但是融資擔保公司發展良莠不齊,需要建立指引明確的準入、退出和獎懲機制。
(二)出台意義
根據《條例》近兩年實施的情況和監管實際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出台我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實施細則,有利於規範我省融資擔保公司的行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切實增強省、市、縣三級金融監管部門責任,促使融資擔保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主要內容和解決的主要問題
《實施細則》是根據《條例》和四項配套制度等國家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依照以下三大原則制定:一是嚴監管,強化省、市、縣三級監管責任和融資擔保公司監管要求;二是防風險,明確融資擔保公司、各級政府及監管部門重大風險報告和處置機制;三是明細節,進一步細化融資擔保公司的準入條件、申報程式要求、經營規則、監管要求等,確保檔案內容詳實,可操作性強,執行效率高。具體如下:
《實施細則》分為五大章節共四十條,分別是總則,設立、變更和終止,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附則。
(一)建立省、市、縣三級政府監管體系
第一章總則:確定了省、市、縣三級政府監督管理部門的職權和職責。根據《條例》規定,省政府指定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和市州、縣市區金融辦負責轄內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明確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屬地風險處置責任,以及省、市、縣三級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範圍。《條例》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和法律責任提出了較高要求,必須建立強有力的三級政府監管體系。
(二)細化設立、變更和終止申報條件和程式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對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申報條件和程式進行規範。1、提高並細化融資擔保公司準入要求。按業務開展地域範圍區分不同的最低註冊資本金限額。2、明確審批和備案程式要求。對我省融資擔保公司設立、省內外融資擔公司分支機構設立,部分變更事項備案等提出較為詳細的申報程式要求。3、明確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操作路徑。解決了現有融資擔保公司審批和備案事項操作要求不夠明確的問題。
(三)強調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規則
第三章經營規則:主要是在《條例》的基礎上,對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融資擔保費率、融資擔保公司抵(質)押登記等方面經營規則進行了特彆強調。有利於融資擔保公司規範經營,解決抵(質)押登記方面面臨的困難等問題,促進融資擔保業務健康發展。
(四)明確監督管理要求
第四章監督管理:主要規定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方式、監管程式以及監督措施等。1、明確非現場監管相關工作要求。2、明確現場檢查的程式、方式等方面要求。3、明確重大風險報告處置要求。4、明確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明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按照《條例》要求實施行政處罰,市州、縣市區金融辦協助調查和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切實加強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確保數據報送及時,實現強有力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