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湖南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是2023年9月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發布單位: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湖南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湘金監發〔2023〕36號
HNPR—2023—31006
各市州、縣市區金融辦,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結合我省實際,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細則全文

湖南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省內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規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國家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實施細則所稱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者授權,並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名單,具備從事本省範圍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省地方資產管理行業監管政策,對本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協調、指導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對全省地方資產管理行業進行統計分析,推進地方資產管理行業改革和發展。
設區的市州、縣市區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堅持依法合規、穩健經營,以市場化方式、法治化原則、專業化手段開展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業務,在盤活存量資產、防範和化解區域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條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十億元人民幣,為實繳資本;
(二)有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股東或者發起人;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具有專業經驗的從業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不得在公司名稱或者經營範圍中使用“資產管理”等顯示相關業務特徵的字樣。
第六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應當為企業法人。禁止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不得虛假出資、循環出資、抽逃出資。
第七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較強的持續出資能力;
(二)經營業績良好,主要股東(主發起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其他股東(其他發起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盈利;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必須是自有貨幣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負債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四)資質信用良好,近3年內無違法違規和其他不良記錄;
(五)除監管部門責令轉讓或者司法機關強制轉讓外,所有股東持有的股份自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
(六)主要股東(主發起人)為非金融企業法人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淨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權益性投資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合併財務報表口徑)。
第八條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向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名稱、組織形式、住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公司章程草案、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主要股東(主發起人)近3年、其他股東(其他發起人)近1年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納稅記錄、企業徵信報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出資承諾書、入股資金來源說明等資質證明材料;
(六)股東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及其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承諾書;
(七)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學歷學位證書、有效身份證複印件、個人徵信報告、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承諾書;
(八)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複印件;
(九)股東出資需經授權或者履行審批程式的,需出具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出資的批覆原件;
(十)股東關聯關係說明(由主要股東或者主發起人出具);
(十一)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作出是否準予設立或者授權的決定。準予設立或者授權的,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準予設立或者授權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專業能力,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範,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擔任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二)被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取消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期限未滿的;
(三)有故意犯罪記錄的;
(四)最近3年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下列事項應當經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一)合併、分立;
(二)減少註冊資本;
(三)變更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
(四)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書面批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憑批覆檔案到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申請合併、分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股東會決議;
(三)合併或者分立協定;
(四)合併、分立後的公司章程;
(五)清查核資報告(含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六)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七)資產分配方案;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申請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減資理由;
(二)股東會決議;
(三)減資後的股東權益、債權人權益安排;
(四)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五)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六)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說明;
(七)減資公告;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變更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載明變更事項;
(二)股東會決議;
(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變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載明變更事項;
(二)股東會決議;
(三)股權變更方案;
(四)股權轉讓協定;
(五)股權受讓方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六、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並按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的有關規定,提供股權受讓方基本情況、出資承諾書、入股資金來源說明、股東關聯情況說明等材料。涉及國有資本的,提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轉讓國有資本的批准檔案;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或者相關事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分支機構;
(二)變更名稱、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三)變更組織形式;
(四)增加註冊資本;
(五)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除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權變動事項;
(七)修改章程;
(八)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對公司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九)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備案事項。
其中,設立分支機構及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應當向縣市區、市州、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逐級備案。上述第(二)、(三)、(四)、(七)、(八)事項,在事前應當向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備案的變更事項,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備案報告書、公司股東會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營業執照複印件。不同變更事項應當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相關材料(不動產權證書或者房屋租賃協定複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學歷學位證書、有效身份證複印件、個人徵信報告、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承諾書;
(二)變更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提交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相關材料(不動產權證書或者房屋租賃協定複印件);禁止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註冊地址;
(三)增加註冊資本,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實繳註冊資本驗資報告、股東增資資金來源說明。涉及國有資本的,提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增加註冊資本的批准檔案;
(四)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交新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學歷學位證書、有效身份證複印件、個人徵信報告及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八、十、十一條有關要求的證明和承諾書;
(五)除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權變動事項,提交股權轉讓協定、股權受讓方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六、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受讓股東向原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付款憑證(雙方簽章)、入股資金來源說明、股東關聯情況說明。涉及國有資本的,提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轉讓國有資本的批准檔案;
(六)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材料。
第十九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再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並提交資產狀況證明以及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等材料。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過程接受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清算結束後,清算機構應當出具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期間收支報表,連同註冊會計師驗證報告,一併報送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不再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同意註銷其批准檔案,同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抄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予以公布。
第三章 合規經營 
第二十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健全公司治理機制,完善組織架構、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建立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依法科學高效地進行決策、執行和監督。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制定和實施全面、系統、規範的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構建權責明確、流程清晰、運行有效的審批決策機制;加強項目全流程管理,嚴格落實盡職調查、審查審批、風控措施、後續管理等各項要求,有效識別和控制業務及管理活動中的風險點,強化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確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依法合規穩健經營。
第二十一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收購、經營、管理、處置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的不良資產;
(二)受託經營、管理、處置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不良資產;
(三)債權轉股權,對轉股股權資產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
(四)託管、清算、重組問題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
(五)對出現風險的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進行階段性股權投資或者提供短期資金支持;
(六)財務、投資、法律及風險管理諮詢和顧問;
(七)經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將第(一)至(五)項作為主營業務。
第二十二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收購和處置金融企業的下列資產:
(一)次級、可疑、損失類資產;
(二)已核銷的賬銷案存資產;
(三)抵債資產;
(四)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不良資產。
第二十三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收購和處置非金融企業的下列資產:
(一)不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二)為非金融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低於賬面價值,已經發生價值貶損的資產(包括債權類不良資產、股權類不良資產、實物類不良資產);
(三)各類金融企業作為中間人受託管理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財產形成的不良資產;
(四)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不良資產。
第二十四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收購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畫的資產、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資產、在借款契約或者擔保契約中有限制轉讓條款的資產以及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五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處置不良資產:
(一)追償債務;
(二)租賃、重組、資產置換;
(三)轉讓債權;
(四)委託處置;
(五)債權轉股權;
(六)債權轉物權;
(七)資產證券化;
(八)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第二十六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出借、出租或者變相出借、出租相關審批檔案;
(三)非法開展受託投資、自營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業務;
(四)非法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畫等資產管理產品;
(五)超出核准的行政區域、業務範圍開展金融業務;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七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和處置不良資產應當符合真實性、潔淨性和整體性原則,通過評估或者估值程式進行市場公允定價,實現資產和風險真實、完全轉移,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與轉讓方在轉讓契約等正式法律檔案之外,簽訂或者達成影響資產和風險真實完全轉移的改變交易結構、風險承擔主體及相關權益轉移過程的協定或者約定;
(二)設定任何顯性或者隱性的回購條款;
(三)以任何形式幫助金融企業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
(四)以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為企業或者項目違規提供融資;
(五)收購無實際對應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
(六)向股東或者關係人違規輸送利益;
(七)以暴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清收;
(八)以任何形式幫助債務人逃廢債務。
第二十八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規範的會計報表。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規範的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在對資產科學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風險損失準備等各項準備金,提高抵禦風險能力。
第二十九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並按照商業原則進行,不得違反規定為關聯方提供與本公司利益相衝突的服務,為關聯方提供服務的條件不得優於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服務的條件。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信息,其中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其他關聯交易可以合併披露。
第三十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制定債務追償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規範債務追償的程式和方式。
第三十一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經營報告、財務報告等資料,配合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檔案、資料,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定期向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及情況。每月10日前報送上一個月財務報表、月度情況統計表以及經營情況報告;每季度終了後15日內報送上一季度財務報表、季度情況統計表、季度監管信息表及經營情況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應當自離任後60日內報送其離任審計報告。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地方金融組織統計制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報送統計信息。
第三十二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發生以下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書面報告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一)對外股權投資總額超過其被投資單位權益的10%的事項;
(二)發生單筆金額超過淨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者賠償責任;
(三)發生單筆金額超過淨資產20%的或有負債;
(四)任一股東所持企業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總經理髮生變動或者無法履行職責;
(六)受到相關部門較大金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
(七)其他對公司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經營活動中的金融風險事件承擔主體責任。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發生流動性困難、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重大負面輿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刑事立案偵查、接受監察調查以及群體性事件等重大風險事件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進行處置,並在24小時內向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等部門建立全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監管聯動,有效防範和處置風險。
第三十五條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採取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持續深入了解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運營情況,分析、評價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狀況,判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滿足審慎監管要求。
第三十六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報送有關數據和情況,接受非現場監管。
第三十七條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經營活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檢查業務信息系統;
(四)調取、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檔案、資料、電子設備等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進入經營活動場所進行檢查,應當經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必要時,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協助。
有關公司和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檔案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撓。
第三十八條設區的市州、縣市區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內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要求其定期報送數據信息、經營報告等資料,如發現分支機構數據異常或者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存在違反監管要求的行為或者其他風險隱患的,可以約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要求其對業務活動以及風險狀況等事項作出說明。
被約談人員應當接受約談並如實回答約談事項,不得推諉或者無故拖延。
第四十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違法經營的,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出具警示函,責令其限期改正。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及時整改,並向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整改結果。
第四十一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嚴重違法經營的,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經書面徵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後,可以撤銷該公司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資質,並抄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條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並依法將相關信用信息向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歸集。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向社會予以公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對該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三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可能形成重大風險隱患的,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開展風險評估,經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開辦新業務,暫停增設分支機構,停止批准分立;
(二)責令調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經營管理許可權;
(三)限制重大資產轉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如採取上述措施仍不能控制風險擴大、可能嚴重影響區域金融穩定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依法採取安排其他機構實施業務託管等措施,並聯合有關部門進行風險處置。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確認重大金融風險隱患已消除的,應當自確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風險處置措施,並告知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第四十四條鼓勵、支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依法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和實施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完善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開展行業協調服務,維護會員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地方資產管理行業自律組織應當依法接受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五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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