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湖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是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實施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等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湖南省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湖南省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實施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對項目審批與節能審查屬同一個部門受理的,建設單位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同時報送節能報告報請節能審查。
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項目除外)。
項目開工建設按照項目建設內容區別定義。土建施工類項目開工建設,是指永久性工程破土開槽施工;設備安裝與集成類項目開工建設,是指生產設備進場安裝。項目開工建設前期準備工作不屬於開工建設,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築物、臨時建築、圍牆施工、鋪設臨時道路、通水、通電及搭建施工用臨時建築等。
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湖南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省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組織編制節能報告評審工作規範,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市(州)、縣(市、區)能源消費形勢、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完成節能目標任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進展等情況,對各市(州)、縣(市、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 縣及以上各級節能審查機關應根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七條 省、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由省、市(州)政府授權的機構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在各自許可權內組織實施節能審查。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和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實行分級管理。
(一)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1.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均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
3.報送省政府或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
(二) 報市(州)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省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備案,市(州)、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且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下、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除已明確由省、市(州)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範圍外,其他達到節能審查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管理許可權由設市(州)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市(州)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市(州)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後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市(州)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第九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內目錄,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對於不單獨節能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可不編制單獨的節能報告,節能審查機關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政府投資項目)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對項目能源消耗、能源利用、節能措施、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並在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如實填報項目能耗基本信息。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條 符合單獨節能審查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編制節能報告,建設單位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節能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輔助和附屬生產設施、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項目主要用能設備必須達到二級以上能效,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工序能耗原則上要達到先進值或行業標桿水平。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等;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包括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等)的影響分析。
按照國家、省嚴格實行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煤炭消費壓減工作的要求,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的項目,市(州)節能審查機關需靠前服務,加強對項目節能報告的技術指導,並在項目申請辦理省級節能審查前,將項目情況說明報省發展改革委,提高省級節能審查工作效率,縮短省級節能審查辦理時間。
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本地區五年規劃期內各級已批覆的本地區節能審查項目個數、能源消費總量和五年規劃期內可形成的能源消費總量,擬申請節能審查項目建成後,對本市(州)能耗“雙控”工作的影響分析評價,對於能耗強度超出本市(州)能耗控制目標的項目,提出可行性化解措施,承諾將能源消費、煤炭消費分別納入本市(州)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併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報送省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材料,應同時出具建設單位上報文、項目節能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政府投資項目)或建設實施方案,及項目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上報文。
第十二條 申請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根據節能審查許可權,通過湖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https://zwfw-new.hunan.gov.cn)提交申報資料。節能審查申報材料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噹噹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後,應委託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評審機構如已參與某一項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於節能報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編制等,不得承擔該項目節能報告評審工作。
節能審查應包括以下範圍: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節能報告委託評審時間不計算在限內),對於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對於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出具不予通過節能審查的意見。
(一)項目已違規開工建設隱瞞不報的。
(二)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的。
(三)未通過節能評審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和湖南省相關規定的。
節能審查機關應自出具節能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節能審查信息。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五條 節能評審機構應在節能審查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審意見,除項目情況複雜的,評審時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項目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評審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建設單位修改節能報告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評審時限內。
第十六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覆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許可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不單獨節能審查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變動,導致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達到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達到500萬千瓦時以上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節能審查。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採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並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節能驗收報告應及時報項目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備存。
項目節能驗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及其節能審查等相關批覆、節能驗收組織等。
(二)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對照項目節能報告和節能審查意見,分析判定是否滿足節能審查有關要求,包括建設方案、用能設備、能源計量器具、能效水平、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等,重點用能單位同步驗收能耗線上檢測端系統建設情況。
(三)能耗、煤耗替代方案及相關承諾落實情況。
(四)節能驗收意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湖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後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節能審查機關要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各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按季度向上級節能審查機關報送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實施全省節能審查信息動態監管,對各市(州)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並對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視情節處10萬元以下罰款。
已開工建設但未投入生產、使用的未批先建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組織進行節能監察,並提交責令項目停工整改通知書、現場監察材料、整改情況報告等,作出相應處理後按程式補辦節能審查。
已投入生產、使用的未批先建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組織進行節能監察,作出相應處理,責令建設單位自行開展能源審計,並將能源審計報告報送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審查,按能源審計要求進行整改。經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可依據實際情況出具整改完成證明。
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以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按程式進行節能審查。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從事節能諮詢、評審、驗收等節能服務的機構提供節能審查虛假信息的,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資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並通過“信用中國(湖南)”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八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評審、驗收的有關人員在節能審查、評審、驗收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節能審查機關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湖南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湘發改環資〔2018〕4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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