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西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是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以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藏自治區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由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23年5月26日發布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至6月14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西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2號)有關規定,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我委起草了《西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至6月14日,歡迎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建議。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地  址:拉薩市城關區北京中路22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郵  箱:參考連結
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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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

西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以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各投資主管部門管理審批、核准和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業務培訓、監督檢查、等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貫徹國家節能審查相關要求,制定全區節能審查相關管理辦法,組織編制符合自治區特徵的地方和行業技術標準、規範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地(市)能源消費形勢、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完成節能目標任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進展等情況,對各地(市)新上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根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加強工作銜接,重大高耗能項目節能審查應徵求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意見,並及時將本部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抄送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第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和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實行分級管理。
(一)報自治區級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國家審批或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報地(市)級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範圍。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行業目錄內的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但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編制節能篇章,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地(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市)級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地(市)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後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地(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地(市)相關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第十二條 各地(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施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對已經實施區域節能審查範圍內的項目,除應由自治區級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的,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區域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依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三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及基本情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建築類項目應當明確達到的綠色建築星級和裝配式建築要求;
(六)項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情況,包括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情況,參與綠色電力交易、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等;項目餘熱資源利用情況;
(七)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八)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併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四條 節能報告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噹噹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後,應委託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接受委託的評審機構應在節能審查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審意見。委託評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時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
(五)項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合理準確。
第十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評審時間)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八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設計、施工、竣工驗收以及運營管理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節能審查意見。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進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企業投資項目,在施工圖審查完成前,取得節能審查意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在施工圖審查完成後,取得節能審查意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中落實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覆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許可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採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並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節能驗收主體單位為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採取現場核查、資料查閱、評估論證等方式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節能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節能專家組成。
項目建設單位完成節能驗收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節能審查機關報送節能驗收報告存檔備查。各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對本地項目節能驗收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並實施動態監管。對未完成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本實施辦法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驗收報告,並對驗收內容、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項目節能驗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檔案、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報告、節能驗收成員分工及節能驗收真實性、準確性承諾等。
(二)節能驗收情況。節能驗收方案;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應對照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檔案、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報告,分析判斷項目建設是否滿足節能審查有關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建設方案、工藝方案、用能設備、能效水平、能源消費量、節能降碳措施、能源計量器具等;節能驗收整改情況。
(三)節能驗收結論。明確給出項目節能驗收結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填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耗統計表》(見附表),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地(市)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後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應開展抽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
第二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屬地原則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各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後,節能審查機關可委託節能監察機構進行節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節能報告實施情況、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等。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應定期開展專項節能監察,並對日常監察開展抽查。不得在同一年度內對被監察單位的同一監察內容進行重複監察。
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後,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節能篇章內容進行節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應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地(市)發展改革委應在每季度末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實施全區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各地(市)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管理許可權對應的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並對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視情節處10萬元以下罰款。
需進行節能整改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節能整改方案,按程式報項目管理許可權對應的節能審查機關審核同意後開展整改。節能審查機關認定項目完成整改後,依據實際情況出具整改完成證明,項目方可復工復產。
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的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以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的未開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程式進行節能審查;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從事節能諮詢、評審等節能服務的機構提供節能審查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在“信用中國(西藏)”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五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評審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藏發改環資〔2018〕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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