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非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西藏自治區非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在2003.07.22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非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03年07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03年7月1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推進我區投融資體制改革,減少行政審批,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同時加強對非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非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國家鼓勵類且不造成重複建設的;
(三)符合自治區產業政策和行業、地區發展規劃,使用企業自有資金,自籌資金(含銀行貸款)和其他資金,國內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下,外商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的項目外,仍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報批。
第四條 合作投資項目中,政府投資所占比例低於相對控股要求的項目視為非政府固定資產。
第五條 自治區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各地(市)、縣(市、區)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是項目登記備案的主管機關。
第六條 總投資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向自治區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總投資人民幣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向所在地的地(市)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總投資人民幣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七條 項目登記備案主管機關應當向項目實施單位公示下列事項:
(一)項目名稱、應具備的條件及要求;
(二)部門的辦事環節、承辦機構、辦理時限;
(三)項目實施單位應提供的資料;
(四)其他應當公示的事項。
第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持加蓋項目登記備案專用章的《非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登記備案表》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備齊登記備案材料,並如實填寫《非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登記備案表》,加蓋項目實施單位公章,在項目開工前20日報送項目登記備案主管機關登記備案。
第十條 項目登記備案主管機關收到項目實施單位提交的《非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登記備案表》和有關登記備案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備案的決定,並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單位;對登記備案項目材料不齊全的,項目登記備案主管機關應要求實施單位補充,待審查合格後,再進行登記備案。
登記備案主管機關不得無故或藉故拒絕和拖延辦理登記備案事項。
第十一條 已登記備案的投資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登記備案的內容和要求實施。
如遇重大調整應向原項目登記備案主管機關報告,並重新辦理項目登記備案事項;項目登記備案後一年內未付諸實施的,應向原項目登記備案主管機關報告,項目登記備案主管機關應予註銷。
第十二條 登記備案主管機關不得擅自改變登記備案項目的性質或擅自增加前置條件。對實行登記備案的項目,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事後監管措施的,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確事後監管措施的,應制訂並落實事後監管措施。
第十三條 登記備案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在項目登記備案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及相關人員。
對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或違反規定的項目,應要求項目實施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建設,並通知國土、建設、規劃、環保、銀行等部門和機構停止辦理土地徵用、報建、能源供應、產權登記、貸款等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登記備案主管機關不按規定實行登記備案,擅自增加前置條件,藉機亂收費、亂攤派,或變相繼續審批的,項目實施單位有權向登記備案主管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登記備案主管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認為登記備案主管機關作出不予登記備案書面答覆的理由不成立的,或逾期未作任何答覆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稱重大調整是指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調整或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調整幅度超過原固定資產投資預算的10%以上。
第十八條 各地(市)、縣(市、區)已登記備案的非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抄送同級統計部門並報自治區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非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登記備案表
┌─┬───┬────────────────────────────────┬───────┬───────────────────────────────────────┐
│ │項目 │ │ 業主聯繫人 │ │
│ │業主 │ │ 及電話 │ │
│ ├───┼────────────────────────────────┼───────┼───────────────────────────────────────┤
│ │建設 │ │ 項目類型 │ │
│ │地址 │ │ │ │
│ ├───┼────────────────────────────────┼───────┼───────────────────────────────────────┤
│ │行業主│ │ 建設資金 │ │
│ │管部門│ │ 來源 │ │
│ ├───┼───────┬───────┬───────┬────────┼───────┼───────┬───────┬───────┬───────┬───────┤
│ │ │工業項目 │農業項目 │社會項目 │科技項目 │流通商業設施 │交通郵電項目 │城建項目 │能源、綜合利用│房地產項目 │其他基建項目 │
│ │ │ │ │ │ │項目 │ │ │、生產資料市場│ │ │
│ │ │ │ │ │ │ │ │ │項目 │ │ │
│ │ ├───────┼───────┼───────┼────────┼───────┼───────┼───────┼───────┼───────┼───────┤
│ │ │(1)項目建議  │(1)項目建議書 │(1)項目建議書 │(1)項目建議書  │(1)項目建議書 │(1)項目建議書 │(1)項目建議書 │(1)項目建議書 │(1)立項申請  │(1)立項申請  │
│ │ │書 │ │ │ │ │ │ │(如屬新興科研技術成果套用項目需具備成果證明材料)  │ │ │
│ │ ├───────┼───────┼───────┼────────┼───────┼───────┼───────┼───────┼───────┼───────┤
│ │ │(2)項目業主的 │(2)項目業主的 │(2)不低於20% │(2)前期科研成果 │(2)項目業主的 │(2)行業主管部 │(2)項目業主的 │(2)項目業主的 │(2)項目業主的 │(2)項目業主的 │
│申│ │營業執照或法 │營業執照或法 │的資本金證明 │證明材料和成果鑒│營業執照 │門意見 │營業執照或法 │營業熱照或法 │營業熱照、法人│營業執照或法 │
│報│ │人證書、法人 │人證書、法人 │ │定、專利證書、技│ │ │人證書、法人 │人證書法人代 │代碼證、房地產│人證書、法人 │
│欄│ │代碼證 │代碼證、農業類│ │術轉讓或合作契約│ │ │代碼證 │碼 │資質證 │代碼證 │
│ │ │ │特種行業經營許│ │ │ │ │ │ │ │ │
│ │ │ │可證和資質證復│ │ │ │ │ │ │ │ │
│ │ │ │印件 │ │ │ │ │ │ │ │ │
│ │ ├───────┼───────┼───────┼────────┼───────┼───────┼───────┼───────┼───────┼───────┤
│ │ │(3)建設用地  │(3)聯合建設項 │(3)項目業主的 │(3)項目業主的  │(3)聯合建設項 │(3)項目業主的 │(3)聯合建設項 │(3)資金來源說 │(3)聯合建設項 │(3)聯合建設項 │
│ │ 申 │來源 │目的聯建契約 │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 │目的聯建契約 │營業執照 │目的聯建契約 │明及資金證明 │目的聯建契約 │目的聯建契約 │
│ │ 報 │ │或協定 │ │ │或協定 │ │或協定 │ │或協定 │或協定 │
│ │ 材 ├───────┼───────┼───────┼────────┼───────┼───────┼───────┼───────┼───────┼───────┤
│ │ 料 │(4)項目資本  │ │(4)擬建學校、 │(4)醫藥、生物、 │(4)資本金不少 │(4)需說明項目 │(4)建設用地來 │(4)建設用地來 │(4)建設用地來 │(4)建設用地來 │
│ │ │金證明 │ │衛生、旅遊、殯│農藥等產品生產許│於總投資的20%│前期準備情況、│源資料 │源資料 │源資料 │源資料 │
│ │ │ │ │葬等項目須提供│可證明檔案 │的開戶銀行資金│項目資本金及土│ │ │ │ │
│ │ │ │ │業務主管部門的│ │證明 │地準備情況等 │ │ │ │ │
│ │ │ │ │意見 │ │ │ │ │ │ │ │
│ │ ├───────┼───────┼───────┼────────┼───────┼───────┼───────┼───────┼───────┼───────┤
│ │ │ │ │ │(5)資本金或自籌 │ │ │(5)資金不小於 │ │(5)資金不小於 │(5)資金不小於 │
│ │ │ │ │ │資金不小於總投資│ │ │總投資的20% │ │總投資20%的開│總投資20%的 │
│ │ │ │ │ │20%的開戶銀行資│ │ │的開戶銀行資 │ │戶銀行資金證明│開戶銀行資金 │
│ │ │ │ │ │金證明 │ │ │ │ │ │證明 │
├─┼───┼───────┴───────┴───────┴────────┼───────┼───────┴───────┴───────┴───────┴───────┤
│ │建設 │ │建設總投資 │ │
│ │規模 │ │ │ │
│ ├───┼────────────────────────────────┼───────┼───────────────────────────────────────┤
│ │建設 │ │登記性質 │  初始登記(  ) │
│ │內容 │ │ ├───────────────────────────────────────┤
│ │ │ │ │  重新登記(  ) │
│ ├───┼────────────────────────────────┴───────┼───────────────────────┬───────────────┤
│ │資料 │  回執號[200]  號  │ │處室簽收及日期: │
│審│情況 ├───────────────┬────────────────┬───────┤ │ │
│查│ │  1( ) │ 2( )  │ 3( )  │接件人及日期: │ │
│欄│ ├───────────────┼────────────────┼───────┤ │ │
│ │ │  4( ) │ 5( )  │ 6( )  │ │  年 月 日 │
│ ├───┼───────────────┴────────────────┼───────┴───────────────────────┴───────────────┤
│ │處室 │ │業主領取書面答覆簽名及日期 │
│ │意見 │ │ │
│ │ │ │  年 月 日  │
└─┴───┴────────────────────────────────┴───────────────────────────────────────────────┘
制表單位:
註:1.申報欄由申報單位填寫;
2.審查欄由審查單位填寫。
非政府投資項目登記條件
┌──┬──┬────────────────────────────────────────────────────────────────────────┬──┐
│項目│時限│ 資料要件 承辦處室 │備註│
├──┼──┼─────┬─────┬─────┬─────────┬──────┬───────┬──────┬──────────┬─────────┬─┼──┤
│ │ │ 工業 │ 農業 │ 社會 │ 科技 │ 流通商業 │ 交通、郵電 │ 城建 │能源、綜合利用、生 │ 房地產及其他 │ │ │
│ │ │ 項目 │ 項目 │ 項目 │ 項目 │ 設施項目 │ 項 目 │ 項目 │ 產資料市場項目 │ 基建項目 │ │ │
│ │ ├─────┼─────┼─────┼─────────┼──────┼───────┼──────┼──────────┼─────────┤ │ │
│ │ │(1)項目建 │(1)項目建 │(1)項目建 │(1)項目建議書;  │(1)項目建議 │(1)項目建議  │(1)項目建議 │(1)項目建議書如屬 │(1)立項申請;  │ │ │
│ │ │議書; │議書; │議書; │(2)前期科研成果  │書; │書; │書; │新興科研技術成果應 │(2)項目業主的營業 │ │ │
│非 │ │(2)項目業 │(2)項目業 │(2)不低於 │證明材料科技成  │(2)項目業主 │(2)行業主管部 │(2)項目業主 │用項目需具備成果證 │執照、法人代碼證、│ │ │
│政 │受 │主的營業 │主的營業 │20%的資 │果鑑定、專利證 │的營業執照;│門意見; │的營業執照 │明材料;  │房地產資質證; │ │ │
│府 │理 │執照或法 │執照或法 │本金證明;│書、技術轉讓或合 │(3)聯合建設 │(3)項目業主的 │或法人證  │(2)項目業主的營業執 │(3)聯合建設項目的 │ │ │
│投 │後 │人證書法 │人證書法 │(3)項目業 │作契約;  │項目的聯建 │營業執照; │書法人代碼 │照(或法人證書)法人 │聯建契約或協定; │ │ │
│資 │10 │人代碼證;│人代碼證;│主的營業 │(3)項目業主營業  │契約或協定;│(4)需說明目前 │證; │代碼; │(4)建設用地來源資 │ │ │
│項 │個 │(3)建設用 │農業類特 │執照; │執照; │(4)資本金不 │準備情況、項目│(3)聯合建設 │(3)資金來源及資金證 │料; │ │ │
│目 │工 │地來源; │種行業經 │(4)新建學 │(4)醫藥、生物、農 │少於總投資 │資金及土地準 │項目的聯建 │明; │(5)資本金不小於總 │ │ │
│立 │作 │(4)項目資 │營許可證 │校衛生、旅│藥等產品生產許 │20%的開戶 │備情況等; │契約或協定;│(4)建設用地來源資  │投資20%的開戶銀 │接│ │
│項 │日 │本金證明;│和資質證 │游、殯葬等│可證明檔案; │銀行資金證 │(5)招標有關事 │(4)建設用地 │料; │行資金證明; │待│ │
│登 │ │(5)招標有 │複印件; │項目,須提│(5)資金或自籌金  │明; │項。 │來源資料; │(5)有關招標事項。  │(6)招標有關事項。 │室│ │
│記 │ │關事項。 │(3)聯合建 │供業務主 │不小於總投資 │(5)招標有關 │ │(5)資本金不 │ │ │ │ │
│ │ │ │設項目的 │管部門的 │20%的開戶銀行 │事項。 │ │少於總投資 │ │ │ │ │
│ │ │ │聯建契約 │意見; │資金證明; │ │ │20%的開戶 │ │ │ │ │
│ │ │ │或協定; │(5)招標有 │(6)招標有關事  │ │ │銀行資金證 │ │ │ │ │
│ │ │ │(4)招標有 │關事項。 │項。 │ │ │明; │ │ │ │ │
│ │ │ │關事項。 │ │ │ │ │(6)招標有關 │ │ │ │ │
│ │ │ │ │ │ │ │ │事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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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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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者按要求填寫非政府固定資產投 │ │2、接待室將非政府固 │ │3、專業處接收項目資料後, │ │4、接待室憑投資 │
│資項目立項登記備案表和申報材料一起報│ │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登記│ │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並│ │者建設項目立項│
│送區發展計畫委員會非政府投資項目登記備│→│備案表中的“資料情況│→│送接待室、書面答覆分為西│→│登記申報材料受理│
│案接待室,接待室收訖資料後向投資者填發│ │”、“接件人及日期欄填│ │藏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 │回執發放書面答│
│《建設項目立項登記申報材料受理回執》 │ │妥後連同申報材料一起交│ │建設項目立項登記的通知、│ │復 │
│ │ │有關專業處 │ │《不予立項登記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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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辦事程式委內工作流程
┌─────┐ ┌─────┐ ┌──────┐ ┌─────┐ ┌──────┐
│材料齊備 │→│收件登記 │→│相應專業處處│→│分管主任 │→│打字、複印、│
│並符合要求│ │並起草檔案│ │長核准並簽字│ │核准並簽字│ │蓋章 │
└─────┘ └─────┘ └──────┘ └─────┘ └──────┘
3、委內辦事時限
項目建議書登記: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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