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湖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是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加強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改委2023年第2號令)等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由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23年7月14日印發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4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有效期限:5年
  • 發文字號:鄂發改規〔2023〕1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省發改委關於印發湖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鄂發改規〔2023〕1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改委:
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改委2023年第2號令)等規定,我們進一步對需要省級層面明確事項予以細化,制定了《湖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7月14日   

辦法全文

湖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加強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改委2023年第2號令)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省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節能審查機關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節能驗收時,審查機關、驗收單位、第三方評估機構均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省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統籌協調落實國家技術標準、規範、指南規定和能耗“雙控”要求,指導各地開展節能審查工作。
第七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能耗水平分級負責。
(一)國家發改委審批、核准的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 (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 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實施;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至1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省發改委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節能審查由項目所在地縣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實施;
(三)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 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 (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改委公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 
(四)單個項目跨縣(市、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市州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實施。
第九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在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開展區域節能審查。區域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項目所在地縣級節能主管部門對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提出要求,並向社會公布。項目建設單位應對照項目所在地縣級區域節能審查要求,在湖北政務服務網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上對項目建設內容、工藝技術、主要設備能效水平等提交書面承諾。區域節能審查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5000噸標準煤以下1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不屬於“兩高”項目、不新增煤炭消費項目。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七)建設單位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併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可查詢可監督。按以下程式開展:
(一)申請。項目建設單位在湖北政務服務網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提交項目節能報告和節能審查申請(省級審查的需項目所在地市州節能主管部門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其中“兩高”項目需部門聯審後提出節能審查申請。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根據能源消費量,通過省政務服務網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向所在地縣級節能審查機關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涉密項目除外)。
(二)受理。對於節能報告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委託評審。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審查申請後,應依規委託具備技術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要求;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節能工作管理要求等。
(四)批覆。節能審查機關應按要求對第三方評審認定後的節能報告進行審查,其內設機構應依職能對項目產業政策、工藝技術設備等聯合把關。對符合節能審查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收到第三方評審意見和審定的節能報告15個工作日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不通過的項目將退回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 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三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覆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許可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省級批覆節能審查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縣級節能審查機關提交節能驗收申請。項目所在地縣級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採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開展驗收,並編制節能驗收報告。
開展區域節能審查的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縣級節能審查機關提交節能驗收申請。項目所在地縣級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節能審查機關與節能主管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主動加強工作銜接,及時將本地節能審查和區域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抄送同級節能主管部門,便於項目所在地縣級節能主管部門按要求開展節能驗收。負責驗收的節能審查機關應將節能驗收報告存檔備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後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
第十六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應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應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區域節能審查情況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每季度第一周按要求向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報送上季度節能審查情況。
第十七條  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對下一級節能主管部門節能審查情況實施動態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各地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節能審查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由項目所在地縣級節能主管部門按照國家2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執行期間若國家有新規定,從其規定執行。《湖北省縣(市、區)區域節能評估實施細則(試行)》(鄂發改規〔20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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