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規範項目後評價工作,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4〕2129號)和《湖北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鄂發改規〔2015〕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9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後評價,是指選定具有代表性的、已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年後兩年內的項目,對其所達到的實際效果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審批檔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對比,找出差異,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應對策建議,並反饋給項目有關方面,形成良性項目決策機制。
第三條 省發改委下達了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項目後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項目後評價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保持順暢的信息溝通和反饋,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管理體系服務。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省發改委負責項目後評價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督促已選定的項目單位提交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選擇承擔後評價任務的工程諮詢機構,協調推動開展後評價工作;統籌解決後評價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建立後評價成果反饋機制,推廣成功經驗和做法等。
第六條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把關,支持承擔項目後評價的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項目所在地市州發改委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有關單位,配合承擔項目後評價的機構開展工作。
第八條項目單位負責項目自我總結評價,並配合承擔項目
後評價的機構開展工作。
第九條承擔項目後評價的機構負責開展項目後評價並提交正式後評價報告。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十條 省發改委應當制定項目後評價年度計畫,提出工作目標任務,確定後評價項目,明確工作要求,印發有關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市州發改委和項目單位。
第十一條列入後評價年度計畫的項目主要從以下項目中選擇: 
(一)對行業和地區高質量發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生產力布局有重大示範意義的項目;
(二)對最佳化資源配置、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有重要借鑑作用的項目;
(三)跨地區、跨流域、工期長、投資大、建設條件複雜,以及發生建設方案重大調整的項目;
(四)征地拆遷、移民安置規模較大,可能對弱勢群體產生較大影響,特別是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過社會穩定事件的項目;
(五)使用省預算內投資數額較大或占比較高的項目;
(六)重大社會民生項目;
(七)社會輿論普遍關注的項目;
(八)其他要求進行後評價的項目。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年後兩年內,完成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並對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及其相關附屬檔案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項目單位自收到省發改委下達的後評價年度計畫之日起,應當在2個月內報送自我總結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建設目標、規模、內容、工期、投資估算、前期審批情況、資金來源及到位進度、批准概算執行情況等; 
(二)項目實施全過程總結:前期準備、建設施工、竣工驗收、項目運行或生產經營情況等; 
(三)項目效果評價:技術水平、工程質量、財務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利用效率、環境影響、可持續能力等;
(四)項目目標評價:目標實現程度、差異及原因分析等;
(五)項目總結:評價結論、主要經驗教訓和建議。
第十四條 項目後評價所需資料準備:
(一)項目審批檔案。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特殊情況下的開工報告、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項目節能報告、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以及金融機構出具的融資承諾檔案等由省發改委協調相關單位提供。
(二)項目實施資料。主要包括項目招投標檔案、契約文本、年度投資計畫、概算調整報告、施工圖設計及變更、監理報告、竣工驗收報告、財務決算報告、審計報告、統計資料,相關監管反饋問題整改報告等資料由項目單位提供。 
第十五條 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內容不完整或深度達不到相應要求的,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州發改委應當要求項目單位限期補充完善。
第十六條 承擔項目後評價的機構應當按照適用、可操作、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制定規範、科學、系統的評價指標體系及方案。
第十七條 承擔項目後評價的機構應當按照委託要求和投資管理相關規定,根據業內應遵循的評價方法、工作流程、質量保證要求和執業行為規範,獨立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 承擔項目後評價的機構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後評價工作任務,組建滿足專業評價要求的工作專班,在現場調查、資料收集和社會訪談的基礎上,結合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審批檔案的相關內容,對項目進行全面系統地分析。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項目後評價任務,提交正式項目後評價報告。
第十九條承擔項目後評價的機構在開展項目後評價的過程中,應當聽取社會公眾和行業專家的意見,並在項目後評價報告中設立獨立篇章予以客觀反映。
承擔項目後評價的機構在提交正式後評價報告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徵求被評價單位及相關單位意見。
第四章 成果套用
第二十條 省發改委應當將項目後評價成果作為規劃制定、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推廣成功經驗和做法,不斷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政府投資效益。
第二十一條 省發改委應當將項目後評價成果提供給相關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市州發改委和有關機構參考。
第二十二條 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市州發改委和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後評價反饋的問題,認真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並報送省發改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不按時提交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隱匿、虛報、瞞報項目等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資料、阻撓項目後評價工作的,省發改委予以通報批評,在5年內暫停安排該單位其它項目的省預算內投資。
第二十四條 承擔項目後評價的機構應當對項目後評價報告質量及相關結論負責,並承擔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的保密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承擔項目後評價的機構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評估任務,或者評價報告質量低劣的,省發改委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規從項目後評價機構庫中除名;如有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並將其列入市場主體的失信記錄,通過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省發改委委託的項目後評價所需經費由省發改委從本級預算中列支。承擔項目後評價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向項目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項目單位編制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的費用由項目單位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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