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00年2月2日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省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0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2月13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維護財稅秩序,保障省級預算收入及時、準確、足額上繳國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預算收入,是指按財政預算體制規定應上繳省級國庫的稅收收入、國有資產收益、罰沒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第三條 應當繳納省級預算收入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繳納單位),負責徵收省級預算收入的部門,以及國庫和其他有關金融機構等,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省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省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關部門做好省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徵收和入庫等工作,不得制定涉及減免省級預算收入或者影響省級預算收入徵收的規定。
第六條 省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納省級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壓、挪用和拖欠省級預算收入。
第七條 省級預算收入的徵收部門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做好省級預算收入的徵收工作,不得擅自減征、免徵、退征或者截留、占壓和挪用省級預算收入。
第八條 各級國庫和其他有關金融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省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報解,不得擅自將省級預算收入延解、占壓、混庫和退庫。
第九條 凡涉及省級預算收入退庫和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等手續費的,按國家規定由省財政廳批准。涉及中央與省級預算共享收入的退庫應按規定報財政部或財政部授權的機構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範圍、提高標準,不得重複提退。各級國庫要加強監督管理,對不符合規定的提退,有權拒絕辦理。
國家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對提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省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應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預算級次辦理繳庫,不得擅自將省級預算收入存入過渡性賬戶。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可以存入過渡性賬戶的省級預算收入,有關單位必須按規定期限足額上繳國庫。
第十一條 省財政部門及其派駐市(州)的工作人員,應當採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與普遍檢查的方法,對省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徵收和國庫的收納、報解等情況進行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如實提供與省級預算收入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拖延和謊報。
省財政部門及其派駐市(州)的工作人員對同一單位同一事項的監督檢查,每年最多只能一次。審計機關對某一事項已進行依法審計的,省財政部門及其派駐市(州)的工作人員不做重複檢查。
第十二條 省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監督檢查證件,秉公執法,忠於職守,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製定減征、免徵省級預算收入或者不利於省級預算收入的規定,由省財政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銷,並追回應上繳的省級預算收入,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擅自辦理省級預算收入退庫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並可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拒絕、阻礙省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或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省財政部門可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省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省財政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本級預算收入的財政監督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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