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辦法(修正)

1995年10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91號令發布 根據2002年5月2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2年6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號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2002年06月07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用、使用的資產;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以出租、出借等形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作為註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其他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的情況。
第三條 凡需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由提供資產的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辦理資產劃轉手續,方可進行經營活動。
第四條 凡屬非貨幣形態的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包括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應當按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規定進行評估,核實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五條 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其國有性質不變。
以出租、出借、聯營、入股等形式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投入經營性活動的,單位財務部門對這部分資產要在財務帳面上單獨記載和核算。
國有非經營性資產用於創辦經濟實體並作為經濟實體註冊資本的,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財政部門審批後,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辦理資產劃轉和產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由財政部門徵收國有資產占用費。省實行垂直管理的單位,其國有資產占用費由當地財政部門徵收,省級財政調節使用。
國有資產占用費徵收比例按實際投入生產經營的資產評估總值的4%-6%的年率徵收;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其占用費按租金收入的20%-30%徵收。
徵收的資產占用費實行專戶儲存,納入財政預算,除保證必要的征管費用外,主要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資產占用費的管理及使用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
第七條 國有資產占用費由投入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按季繳納,對不按時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數額2‰的滯納金,時間超過3個月的,由財政部門抵扣財政性撥款。
第八條 凡利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興辦福利企業;利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開辦彌補教育經費不足的中國小校、中專技校等校辦企業,可視不同情況,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減免資產占用費。
行政事業單位將其使用的城鎮國有土地轉為經營性資產,已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不收取資產占用費。
第九條 建立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每年應向財政部門報送有關財務及資產使用情況報表。財政部門應對這部分資產進行年度檢查,檢查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條 未經批准擅自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財政部門應追繳全部所得收入,並視情況停撥單位預算經費。
未經批准擅自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以及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情節嚴重的,財政部門可以收繳轉入的經營資產。
第十一條 有關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管理。由於管理不善而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財政部門應配合主管部門進行清理整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審計、工商、監察等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對非經營性轉經營性資產經營情況及資產占用費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以及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管理許可權,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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