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市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邯鄲市市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9月14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9月14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市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公布時間:1998年9月14日
  • 制定單位:邯鄲市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1998年9月14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邯鄲市市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9月14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9月14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公布)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維護財稅秩序,保障市級預算收入及時、準確、足額上繳國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北省省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預算收入,是指應當上繳市級國庫的稅收收入、國有資產收益、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第三條 應當繳納市級預算收入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繳納單位),負責徵收市級預算收入的部門,以及國庫和有關金融機構等,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應依照國家、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市級預算收入的項目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審計、地稅、國稅和市人民銀行等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市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市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採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定點檢查與普遍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支持有關部門做好市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徵收和入庫等工作,不得制定涉及減免市級預算收入或者影響市級預算收入徵收的規定。
第七條 市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納市級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市級預算收入。
第八條 市級預算收入的徵收部門必須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做好市級預算收入的徵收工作,不得擅自減征、免徵、緩徵、退征或者截留、占用和挪用市級預算收入;未經市財政部門批准,不得將市級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外設立的過渡性帳戶。
第九條 各級國庫和有關金融機構必須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市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報解,不得擅自將市級預算收入延解、占壓、混庫和退庫。
第十條 市級國庫庫款支配權屬於市政府財政部門,未經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或者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有權要求市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單位、徵收部門和國庫等,提供與市級預算收入有關的資料,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有權對市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徵收和國庫的收納、報解等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阻礙。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對市級預算收入的解繳等情況進行審計。受委託的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財政部門出具審計報告;不得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或者出具虛假報告。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主要責任人員,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構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本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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