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憲法及法律賦予的預算審查監督權,加強市人大常委會對市本級財政預算(以下簡稱預算)的審查監督工作,規範預算行為,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審查批准和監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決算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人大常委會的財政預算審查監督(以下簡稱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包括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預算執行的監督、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的審查批准、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預算審查監督方面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
(三)審查和批准決算;
(四)撤銷市政府和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加強對市本級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監督。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必須堅持依法監督、政策主導、突出重點、公開民主、集體決定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時,可以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和視察、審查規範性檔案、開展專題審議和詢問,必要時,可以就預算相關問題進行質詢和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市政府、市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對市人大常委會的預算審查監督,應當如實報告,並提供必要資料。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預算相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時形成的審議意見,交由市政府研究處理。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決算的決議、決定,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決算的審議意見。對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和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市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聽取和審議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預決算審議意見辦理落實情況的報告,並對辦理情況進行滿意度表決,表決結果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負責對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承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和監督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工委)協助財經委員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承擔對預決算草案的預先審查等具體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協助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對相關部門預決算草案進行預先審查、對預算執行進行監督。
第九條 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可以成立預算審查專家委員會,聘請專家和相關人員協助做好預算審查工作。
第十條 實行預算審查監督公開,與預算審查監督有關的報告、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預算,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決算,以及部門預決算、“三公”經費等預算信息,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
第十一條 市政府應當將所有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除財政部規定的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收支外),按照全面、科學、合理的原則,編制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等預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各類預算的收支範圍按照上級規定和要求執行。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綜合預算、零基預算”的要求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反映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全部資金收支情況。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項目分類別編制專項資金預算表,並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項資金預算項目庫。
預算草案編制過程中,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通報編制情況。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向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報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並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標準及有關說明;
(二)公共財政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預算平衡表;
(三)各部門預算表及其說明;
(四)專項資金預算表及相關資料;
(五)審查批准預算所需的其他資料。
提交的預算草案,一般收支編制應當到“款”,重點支出編制應當到“項”。
第十三條 收到預算草案的五日內,預算工委應當組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相關委員會、市人大代表和預算審查專家對預算草案進行預先審查。
預算工委組織預先審查時,可以選擇部分預算部門、重點項目資金進行專項審查。
預先審查結束後,預算工委應當將預先審查的意見向財經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 財經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的十五日內,召開全體組成人員會議,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財政政策;
(二)是否與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協調;
(三)預算收支內容是否完整;
(四)部門預算、專項資金安排是否科學、合理;
(五)預備費是否按規定設定;
(六)為完成預算擬採取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七)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八)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事項。
財經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會議對預算草案的初審意見,交由市財政部門研究處理,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五日內,將預算草案的修改情況向財經委員會反饋,初審意見未被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市財政部門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財經委員會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對預算草案的初審意見。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市政府應當將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以下簡稱財政預算報告)及預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五日前,將財政預算報告及預算草案發給全體代表。
財政預算報告應當包括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取得的成效,財政管理監督工作情況,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及相關審查意見、建議的落實情況;本年度的預算安排,保證本年度預算完成擬採取的主要措施等內容。
財政預算草案的內容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執行。
第十七條 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市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在市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十五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八條 市政府應當按照“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未經法定程式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各類預算的收支平衡情況;
(二)各類預算收入的依法征繳情況;
(三)涉及民生等重點支出的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
(四)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相關規定情況;
(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
(六)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七)重點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情況;
(八)財政管理監督工作情況;
(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的決議執行情況和審議意見處理落實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市政府應當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的預算執行情況。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包括本年度上一階段各類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民生等重點支出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財政管理監督工作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的決議執行情況和審議意見處理落實情況、預算執行中的突出問題及對策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應當加強調查研究。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提出的問題,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答覆。
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預算執行情況作出決議。
第二十二條 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定期組織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和監測分析,並將調查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可以組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相關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和預算審查專家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二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市人大常委會與市政府之間有效的預算信息共享制度,預算執行中出現重大情況的,市政府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財政、稅務部門應當按月向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提供預算執行情況和稅收完成情況報表等資料和數據信息。
適時建立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與市財政、審計部門聯網的信息系統,市政府及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應當為該系統的正常運行提供有關信息和服務。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條 預算在執行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於當年八月至十月期間,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一)原批准的預算預計出現赤字的;
(二)需要動用年度預算超收收入以及其他新增財力增加支出的,或者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增加支出的;
(三)取得地方政府債券收入並安排相應支出的;
(四)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環保、社會保障等資金調減的;
(五)需要審查和批准的其他調整事項。
市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調整的議案。
第二十五條 嚴格預算超收收入資金的使用,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安排支出外,預算超收收入一般用於充實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償還政府性債務或者用於重大民生項目。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向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提交預算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當列明調整的原因、項目、數額和保證調整預算執行的措施,同時,應當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財經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調整方案的十五日內,召開全體組成人員會議,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審查報告。
財經委員會應當對預算調整方案的真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超收收入使用安排進行重點審查。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應當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議案或報告、預算調整方案草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和說明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材料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議後,應當對預算調整方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議。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條 市政府應當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市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並同時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的預算材料相應的決算材料及有關報表。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各類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對變化情況作出說明。
第三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二)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三)重點支出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資金績效情況;
(四)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五)上級財政返還或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六)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七)預算結轉、結餘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向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提交決算草案及相關材料。
市審計部門應當同時向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提交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審計工作報告)(徵求意見稿)。
第三十三條 收到決算草案後五日內,預算工委應當組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相關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和預算審查專家對決算草案進行預先審查。必要時,可以對部分預算部門和重點項目資金進行專項審查或者對資金績效評價情況進行檢查。
預先審查結束後,預算工委應當將預先審查的意見向財經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四條 財經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徵求意見稿)二十日內,召開全體組成人員會議,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財經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會議初步審查決算草案時,應當聽取市審計部門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情況匯報。
財經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會議對決算草案初審後,形成審查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同時交由市財政部門研究處理,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查報告五日內,將決算草案的修改情況向財經委員會反饋,審查報告未被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關於財政決算的報告和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於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材料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時,應當聽取市政府關於財政決算的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財經委員會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審議後,應當對決算草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議。
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七條 決算經批准後,市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決算。各部門應當在市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決算之日起十五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決算。
第六章 預算審計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全過程的審計工作,支持審計部門依法開展預算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依法對各類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市審計部門在制定年度預算執行審計計畫時,應當徵求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的意見;在審計計畫確定後,報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備案。
第四十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過程中重點項目資金的跟蹤審計。
市審計部門應當加強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專項資金績效審計,提高覆蓋面。對專項資金績效審計情況,應當作為審計工作報告的附屬檔案,一併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市政府安排審計部門就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重點項目資金以及部分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並報告審計結果或者審計調查結果。審計結果或者審計調查結果可以在審計工作報告中一併反映,也可以單獨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十二條 對預算相關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市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限時糾正、處理。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每年應當聽取市政府關於審計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聽取相關部門審計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報告。根據需要,主任會議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政府或者相關部門關於審計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報告。
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應當加強對審計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跟蹤監督。
第四十三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審計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後的三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整改情況。
第七章 預算重大事項報告和備案
第四十四條 建立財政預算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備案制度。市政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並備案與財政政策、財政預算有關的事項。
市政府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並備案:
(一)制定的有關預算的規章、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檔案;
(二)市對區級財政體制改革方案,體制執行過程中收入與支出劃分的部分調整;
(三)報送省財政部門備案的預算收支總表,省財政部門批准的決算;
(四)與預算相關的審計結果報告;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備案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應當在市級預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各區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報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備案:
(一)市對區返還或者給予補助具體辦法的部分變更;
(二)預算執行過程中不同款級預算科目、不同類別專項資金之間的部分調整或者單個部門預算的部分調整;
(三)部門預算定員定額標準和資產配置標準的調整;
(四)制定的預算管理、監督檔案;
(五)批覆的本級各部門的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當備案的事項。
市財政部門每半年應當將市級接受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款項等情況匯總後報財經委員會(預算工委)備案。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市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改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由其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決定撤職或者罷免:
(一)不按照規定提交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
(二)違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關於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調整、改變預算的;
(四)對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審計工作報告決議或者審議意見中提出應予糾正的問題不予糾正的;
(五)其他妨礙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的。
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各區人大常委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