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市級全口徑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暫行辦法

《菏澤市市級全口徑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暫行辦法》是菏澤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市級全口徑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暫行辦法
  • 施行地點:菏澤市
(2014年12月5日菏澤市第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級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管理行為,促進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預算法、審計法、監督法以及《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按照全口徑預算管理的要求,推進綜合預算管理,將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在內的全口徑預算體系。各類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而又相互銜接,並依法接受預算審查監督。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總預算草案及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市級預算和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在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方面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預算的調整方案;
(三)審查和批准決算;
(四)撤銷市政府和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聽取報告、執法檢查、視察、特定問題調查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等方式,對預算決算進行審查監督。
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定程式,可以就預算、決算的有關問題向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詢問或者質詢,被詢問或者質詢的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答覆。
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對市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依照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協助市人大財經委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可以組建財政預算審查諮詢小組,聘請專家和相關人員協助做好工作。
第八條市政府負責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的編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縣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決算匯總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決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決算的決議、決定;監督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編制和執行。
市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要按照全口徑預算管理要求,具體編制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提出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組織預算的執行。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預算的編制和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
第九條實行預算審查監督公開,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由財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與預算審查監督有關的報告、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由市人大財經委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條預算編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財政政策,做到量入為出、收支平衡。收入預算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確保重點、最佳化結構,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1%至3%設定預備費。
第十一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編制年度預算,反映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全部資金收支情況。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三十日前,將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徵求意見,然後提交市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提交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時應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預算編制依據、原則、方法及有關說明;
(二)一般科目列到款、重要科目列到項的預算收支總表;
(三)建設性支出類別表和預算在1000萬元以上建設項目表;
(四)各部門的預算草案及預算收支匯總表;
(五)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環保、社會保障等支出表;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預算表;
(八)社會保障資金預算表;
(九)審查批准預算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市人大財經委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財政政策;
(二)是否與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計畫和實際需要相適應且保持合理的結構;
(三)是否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為實現預算平衡擬採取的各項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四)歷年財政結餘資金的安排情況;
(五)部門預算的編制情況;
(六)其他內容。
市人大財經委在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時,可以選擇重點部門預算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市人大財經委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對預算草案提出意見前,要進行調查,聽取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市人大財經委對預算草案初審後,提出初審意見,反饋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財政部門在收到初審意見七日內,將預算草案的修改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反饋,初審意見未被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市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預算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
(三)當年預算安排的原則、依據、支出政策和重點收支項目安排情況;
(四)完成預算的措施、工作重點以及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等。
同時,應當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表、本年度預算草案、需要審查的部門預算草案等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財經委應當收集、匯總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預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批覆市級各部門預算,並將其抄送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
市政府應當及時將縣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八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由市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年度開始後,預算草案批准前,市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十九條市政府應當嚴格執行預算,並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預算執行提出疑問或者具體要求的,財政部門應當作出解釋或者答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市政府研究處理,市政府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六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市人大財經委負責預算執行日常監督,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承擔日常監督的具體工作。日常監督應當定期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調研,並將調研報告書面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財政、稅務部門應當每月向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提供預算執行情況和稅收完成情況報表等資料。預算執行中出現重大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通報,必要時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應當建立健全線上監督制度,加強和完善財政預算執行線上監督系統,及時掌握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財政及相關部門應當為該系統的正常運行提供有關信息和服務。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進行預算調整:
(一)原批准的平衡預算出現赤字,或者舉借債務數額增加的;
(二)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三)新增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重大建設項目支出的;
(四)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環保、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資金調減的;
(五)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徵求意見,然後提交市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審查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
第二十六條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市政府應當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交下列材料:
(一)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
(二)預算調整方案;
(三)其他有關資料和說明。
市人大常委會經過審查作出是否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決定,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第二十七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增加稅收返還或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但市政府應當在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時予以說明。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應當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決算草案及相關材料提交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徵求意見,然後提交市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市人大財經委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
審計部門應當同時向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市人大財經委提交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草案及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市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交下列材料:
(一)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
(二)決算草案;
(三)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或者變更數、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對變化情況作出說明。
第三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政策的規定;
(二)決算的收支總額以及平衡情況;
(三)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環保、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情況;
(四)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五)上年結餘和結轉、當年預算超收、財政轉移支付等資金使用情況;
(六)預備費使用情況;
(七)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八)列入年度重點預算審查部門的決算及審計情況;
(九)需要審查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使用情況;
(十)國有資本經營資金使用情況;
(十一)政府性基金使用情況;
(十二)社會保障資金使用情況;
(十三)重點支出財政績效評價情況;
(十四)其他需要審查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時,應當聽取市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和市人大財經委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經過審議作出決議。
決算經批准後,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批覆部門決算。
市政府應當將縣級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匯總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章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市政府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對審計決定的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或後續審計。
第三十四條審計部門在制定年度預算執行審計計畫時,應當徵求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的意見;在審計計畫確定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根據市級重點部門決算審查需要,可以要求審計部門對重點部門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市政府及其審計部門就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並報告審計結果。
第三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當將與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相關的審計報告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在審計發現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時,應當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通報。
第三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時,市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要限時糾正、處理;對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審計工作報告的決議或者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並在六十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應當加強對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督,可以聽取審計部門和有關部門關於整改落實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並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及其財政、審計等部門或者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責令改正,或者責成市政府對有關單位或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或處分;情節嚴重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由其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專項質詢或啟動特定問題調查,直至依法撤銷職務:
(一)不按照規定時間提交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影響人大及其常委會正常履職的;
(二)違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關於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三)對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審計工作報告決議或者審議意見中提出應當予以糾正的問題不予糾正的;
(四)其他妨礙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的。
第四十條其他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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