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行政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邯鄲市行政服務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12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2月1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行政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 地區:邯鄲市
  • 通過時間:2007年12月11日
  • 施行時間:2008年1月1日起
邯鄲市行政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2月1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服務活動,保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邯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服務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辦理行政服務、招標投標、便民利民等行政活動。
第三條 邯鄲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政務公開,保證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本級政府的行政服務中心。市、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實行聯動機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提供行政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廉潔、公開、規範、高效、便民、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服務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集中辦理行政服務、招標投標、便民利民等行政服務工作提供場所、實施監督,名稱統一規範為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行政服務中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的行政服務,應當在本級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因特殊情況不宜入駐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行政服務中心分中心並接受行政服務中心的工作指導。
第九條 各級監察機關應當在同級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監察機構並派駐工作人員,負責檢查監督、調查處理行政服務中心各部門視窗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服務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服務中心的工作經費給予保障。
第十條 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進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行政服務工作的部門、機構,應當在行政服務中心設定部門視窗,派駐視窗工作人員。行政服務事項數量少或者辦理數量小的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可以委託行政服務中心綜合視窗代為受理相關申請,由該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第十一條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的行政服務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行政服務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查集中辦理行政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
(三)對進入或者退出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要求進行初審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四)對依法決定撤銷或停止執行的已進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保障該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停止執行;
(五)協調實施和監督集中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適時通報行政服務工作情況;
(六)對下級行政服務中心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機構審批的行政服務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協調;
(七)負責招標投標等交易活動有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對各部門、機構在行政服務中心設定視窗提出具體意見,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各服務視窗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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