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服務,防止行政過錯發生, 根據《邯鄲市行政服務監督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服務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追究範圍,劃分與承擔,責任追究,
追究範圍
行政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行政服務中心公示依法應當公示材料的;
(三)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已受理申請材料,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的;
(六)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時,不開具有效書面憑證的;
(七)違反法規或程式實施行政服務的;
(八)違反規定擅自增加、取消或者停止實施行政服務事項的;
(九)擅自增設行政服務程式、條件或申請人義務的;
(十)違法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服務的;
(十一)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十二)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而違反法定程式的;
(十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辦理的;
(十四)未在承諾期限內辦結受理事項的;
(十五)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六)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且應當頒發行政許可證件,而不向申請人頒發合法、有效行政許可證件的;
(十七)有收費事項而未在收費場所公布收費項目、標準、範圍、依據等內容的;
(十八)在行政服務中心外收費或在行政服務中心服務視窗現金收費的;
(十九)向申請人亂攤派、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或索取、收受申請人財物以及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十)未按規定實施統一受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服務的;
(二十一)在並聯審批中拒絕履行應承擔的牽頭義務的;
(二十二)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規操作和規避監督的;
(二十三)向申請人指定中介服務的;
(二十四)帶班領導簽字後,服務視窗派出單位其他領導副職重複審批簽字的;
(二十五)發生泄密行為的;
(二十六)打擊報復投訴人的;
(二十七)其他違反工作規定的。
劃分與承擔
行政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本辦法所稱批准人,一般指服務視窗的帶班領導;審核人,一般指行政許可服務處處長;承辦人,一般指承辦行政服務事項審查人員。
(二)承辦人未經審核人審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體許可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准職責,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准的內容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三)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承辦人和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領導責任。
(四)審核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准人批准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領導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五)批准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許可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六)經集體研究、認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決策人、持贊同意見的人和不發表意見的人負直接責任。
(七)上級機關改變下級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上級機關負責人負領導責任。
(八)承辦人不履行規定職責的,負直接責任。
(九)審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辦人不履行規定職責的,作出指令的人員負直接責任。審核人作出的指令經批准人同意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領導責任。
責任追究
(一)追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的方式分為:
1、訓誡或者書面告誡;
2、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通報批評;
4、停職離崗培訓或退回原單位;
5、行政過錯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服務視窗單位的行政過錯,視情況給予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處理。
(三)各服務視窗帶班領導有過錯責任的,取消本人及服務視窗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四)各服務視窗工作人員受到過錯責任追究的,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1、受到過錯責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2、一年內犯一般過錯三次,均負有直接責任的,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稱職;
3、受到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