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最佳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管理和調控體系,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制定國有資本運作規劃;推動國有資本規範運作,組建並指導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根據調整和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的要求,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加強管理;組織指導有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歸口管理市國資委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
(四)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制定所監管企業整體規劃,審核所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改進投資監管方式,強化主業管理;指導所監管企業防範風險,開展違規投資追責。
(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負責有關監督管理成果的利用工作,分類處置、督辦和核查監督檢查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八)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九)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制度和辦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十)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責任制,完善企業黨建工作考核評價體系,開展所監管企業黨建工作考核;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黨的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市委管理領導人員企業以外的所監管企業、委屬事業單位黨組織的督察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和委屬事業單位對巡視巡察、督察、專項檢查、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檔案、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黨委會和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黨委督察工作。
(二)人事處。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機關、所屬單位培訓和企事業單位智力引進工作;負責協調管理國資委“決策諮詢專家庫”工作。
(三)綜合處。負責研究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總結實踐經驗,研究巨觀經濟走勢;負責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的改革發展情況;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檔案、報告、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政務信息工作;指導國有資產管理調查研究工作;負責邯鄲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財務處。負責機關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和用於市屬國有企業的其他財政性資金投入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國資委系統的會計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五)政策法規處。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負責指導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規劃發展處。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蒐集、分析各行業發展信息和重點行業發展趨勢,推進所監管企業發展;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對外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
(七)企業改革改組處。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負責和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及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出資的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推進全市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
(八)資本運營與收益管理處。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營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歸口管理市國資委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指導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的經濟、金融政策和工作部署;組織所監管企業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和所監管企業之間開展融資、業務等方面的合作。
(九)產權管理處。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法律法規,提出完善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市屬國有企業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
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依據有關規定,管理國有企業所持上市公司股權,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十)統計與運行管理處(安全生產監督處)。承擔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有關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統籌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情況;監督、指導所屬單位和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
(十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與考核分配處。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的工作方案;負責所監管企業和所屬單位領導人員檔案和出國(境)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後備隊伍建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以及全體人員的福利保障。
(十二)內審監督處。負責組織和指導所屬單位和所監管企業的財務收支、經營活動的內部審計,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和所屬單位負責人離任和任期審計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等工作;負責監督成果在委內處室、所屬單位和所監管企業的利用工作,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措施,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十三)黨建工作處(黨委組織部)。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責任制,完善企業黨建工作考核評價體系,開展所監管企業黨建工作考核;指導所監管企業完善黨建工作體制機制,加強所監管企業和有關中央、省駐邯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的知識分子工作和歸口管理、協調企業黨建研究會工作。
(十四)民眾工作處(信訪工作處)。根據有關規定,協調所監管企業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承擔共青團市國資委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統戰工作。協調負責所監管企業和所屬事業單位信訪穩定工作。負責信訪穩定突發事件防範預案制定與處置工作;負責信訪情況的統計分析、隱患排查和工作安排部署等工作;協調負責所監管企業和所屬事業單位防範處理邪教問題方面的工作;承擔聯繫企業復轉軍人工作。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負責所監管
企業國際化經營的外事事務,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離退休幹部管理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行政編制
邯鄲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65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黨委宣傳處處長1名、離退休幹部管理處處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紀委副書記1名)。縣級領導職數設定另行明確。
邯鄲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邯鄲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邯鄲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邯鄲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霍河生
所獲榮譽
2021年6月,邯鄲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第二黨支部被中共邯鄲市委授予“邯鄲市先進基層黨組織”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