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二)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負責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依法對縣(市、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滄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制定機關規章制度並督導落實;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信訪等工作;負責黨委會和主任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推進電子政務建設。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機關、所屬單位培訓和企事業單位智力引進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擬訂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的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按規定承辦職稱評審的有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規劃發展科
根據國家和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進行再評估;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蒐集、分析各行業發展信息和重點行業發展趨勢,推進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
(四)企業改革改組科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國有企業改革政策,擬訂全市國有企業改革措施;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集團組建、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提出扶持支柱型大公司、大集團的政策性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五)財務監督評價科
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工作;完善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提出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建議。
(六)考核分配科
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建議;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獎勵方式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七)產權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產權管理的法律、法規,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防管理,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工作。
(八)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科(黨委組織部)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檔案和出國政審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後備隊伍建設工作;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協助市委指導中央、省屬駐滄企業的黨建工作;指導企業黨組織換屆選舉和黨的民主集中制建設工作。
(九)民眾工作科(黨委宣傳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及授權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群團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信訪穩定等方面的工作。
(十)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負責派出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擬訂董事和監事的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擬訂委派董事、監事企業名單和派員方案;負責派出董事和監事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培訓工作,協調與有關部門的工作關係;承辦檢查報告的審核和報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