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滄州市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為加強滄州市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相關檔案制定本辦法。

滄州市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 公務用車的編制,第四條,第五條,第三章 公務用車配備標準,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滄州市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簡介

為加強我市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河北省小汽車編制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配備的小轎車、吉普車、麵包車、大轎車等用於公務的車輛。

第二條

公務用車實行定編管理。定編管理是指按本辦法核定公務用車的編制,根據編制及有關規定,核定公務用車的數量、配備標準,調配、更新和報廢,監督指導公務用車的管理使用。

第三條

成立滄州市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審計局為成員單位。委員會直接指導和具體負責全市的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和審批工作。滄州市人民政府控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控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務用車的編制

第四條

公務用車編制管理
(一)公務用車編制是管理公務用車的基本依據。根據省委《關於全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小汽車編制管理暫行規定》(冀辦字〔1997〕32號)和《河北省小汽車管理辦法》(省政府〔2002〕16號令),中共滄州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落實冀辦字〔1997〕32號檔案的補充規定》(滄辦字〔1997〕41號),按照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工作職能相結合的原則,核定公務用車的編制。
(二)非常設機構不核定公務用車編制;一套人馬多塊牌子的機構只按一個機構定編;單位不獨立核算不予定編,公務用車由其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負責調配使用。
(三)撤、並或升、降格單位,原公務用車編製作廢。新組建單位的公務用車編制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編制大於組建前單位的編制時,按缺編單位對待,可根據需要申請購車;重新核定的編制小於組建前單位的編制時,將多餘車輛交財政部門,重新安排到缺編缺車單位使用。
(四)由國家或省投資、市及縣(市、區)所屬單位承擔或參與實施的各種科研、援助、工程等項目的用車,按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契約有關車輛配備使用的條款,報市控辦審核購置,納入不占編制的車輛管理,待項目完工後,車輛一律交財政部門重新安排。

第五條

公務用車編制的核定
由市控辦和各縣(市、區)控辦依據有關規定提出各單位的初核方案,報經滄州市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委員會審批,核定公務用車編制數量。
(一)正常公務用車編制核定
1、市級單位公務用車的編制核定。除市級領導外,其他工作人員35人配備1輛。
2、縣(市、區)委、人大、政府、政協和市直各處級單位,按5人3輛配備領導班子公務用車;其他工作人員35人配備1輛。
3、市直各局、縣(市、區)所屬經濟獨立核算的科級單位和各鄉鎮,原則上50人1輛,50人以上2輛;縣(市、區)的少數財務獨立核算的股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經縣(市、區)控辦審批,可購置1輛國產低檔車。
4、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在冊人數配備公務用車。70人(含70人)以下可配車1輛,7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配車2輛,1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可增配1輛。
5、離退休老幹部用車。市級離退休老幹部5人以上、10人以下配備1輛,11人以上配2輛;縣(含縣級)以下離退休老幹部每35人配1輛,35人以下不配車。
(二)專項業務用車的編制核定
1、擔負防汛、抗震、防火、防疫救災職能的單位,由省以上有關部門調撥或者根據上級檔案規定分配的專用車,由市控辦根據上級檔案規定核准一次性編制,待專用車輛報廢后,其編制自行廢止。
2、執紀執法機關的辦案等特殊業務專用車輛,必須設定明顯標誌。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工作需要,由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報市控辦審核批准,方可購買,不記入公務用車編制。不得隨意塗改標誌,不得過戶給非執紀執法單位或個人使用。公、檢、法、司部門劃撥的囚車、低檔警車(10萬元以下),有上級的調撥單和準購證,可不記入公務用車編制;10萬元以上的轎車、吉普車一律按編制執行。
3、行政事業單位購置17座以上載客汽車,經過市控辦審批,納入管理範圍,不占公務用車編制。

第三章 公務用車配備標準

第六條

公務用車(轎車)配備標準
(一)市級領導班子配備排氣量在2.0升(含2.0升、2.0T)以下、價格在25萬元以內的國產轎車。
(二)市直各部門,原則上配備2.0升(含2.0升、不含2.0T)以下、價格在20萬元以內的國產轎車。市直主要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和執法部門可配備一輛排氣量2.0升(含2.0升、不含2.0T)以內、價格在25萬元以內的國產轎車。
(三)縣(市、區)四大班子公務用車,可配備2.0升(含2.0、不含2.0T)以下、價格在20萬元以內的國產轎車。縣(市、區)委、政府可各配備一輛2.0升(含2.0、不含2.0T)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國產轎車。
(四)符合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科級單位,一律配備排氣量在2.0升(不含2.0升)以下、價格在15萬元以內的國產轎車。
(五)嚴格控制吉普車管理。因防汛、救災等特殊需要,確需配備吉普車的,必須經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公務用車調換、報廢更新、維修

第七條

車輛更新,一般按使用五年以上,根據工作需要視財力情況申請新車購置。更換下來的舊車一律交財政部門統一處置。公務用車經費,按照預算指標控制。
第五章 實施與監督

第八條

落實責任、嚴肅紀律。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相互配合,嚴格購車標準,強化編制管理。對於沒有汽車編制的,不得審批公務用車;沒有審批手續的,財政部門不得撥款,政府採購部門不得採購車輛,公安車管部門不得辦理牌照。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制。
(一)嚴禁超編制、超標準購置使用公務用車。
(二)嚴禁擅自使用預算外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購買公務用車;嚴禁貸款、挪用專項資金購置公務用車;不準以各種名義向下屬單位或管理服務對象攤派款項購置公務用車。
(三)嚴禁以企業或者個人名義辦理公務用車牌照。
(四)嚴禁因工作崗位變動帶走公務用車和更換新車。調(退)離崗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負責人,不準擅自將原單位公務用車帶走或變賣。
(五)嚴禁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借用、占用、調換、長期租用企事業單位或下屬單位的車輛;不準依仗職權,到企業、事業、下屬單位報銷應由本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路橋費、加油費、車輛裝飾和維修費用。
(六)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違規對公務用車進行豪華裝修。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處置公務用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對公務用車擅自報廢、轉讓、轉移、藏匿,防止和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八)嚴禁執紀執法機關單位以開道車、護衛車名義購置高檔超標準轎車和豪華越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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