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工作綜合規劃、重要河湖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市、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跨縣(市、區)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對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進行監督管理,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市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許可權審核、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市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重要河湖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協調落實南水北調配套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縣(市、區)配套工程建設。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縣(市、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堤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執行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澇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三)負責滄州市河湖長制辦公室工作職責。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河湖長制的決策部署,辦理市級總河湖長、市級河湖長交辦的事項,協助市級總河湖長、市級河湖長對各縣(市、區)、各部門履行河湖長制相關職責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水務局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職責分工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職責分工
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生態環境局協商一致。
(二)城市涉水事務職責分工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供水、城市排水、污水處理、城區防汛等方面的管理職責;市水務局負責引水、城市節水、及河道工程等方面的管理職責,負責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河道采砂管理職責分工
市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市水務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管理規劃計畫。河道采砂具體管理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執行。
(四)與市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2、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市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3、必要時,市水務局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離退休幹部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規劃計畫科。擬訂全市水利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指導水利項目規劃和前期工作。對全市大中型及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組織實施全市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畫。承擔全市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三)財務科。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提出市級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
(四)人事科教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擬定市級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負責培養引進人才工作。
(五)水資源監管與節約用水科。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對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進行監督管理,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跨縣(市、區)江河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工作。
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配合有關部門制訂水功能區劃。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全市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城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六)水利工程監管科。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制定有關制度、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指導主要行洪河道堤防、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七)農村水利監管科。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調查與監測、預報並公告。指導開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監督檢查。
(八)調水管理科。承擔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量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統一組織並監督實施水庫、河流水量調度管理和生態補水等工作。負責制定實施引江、引黃、引庫、當地地表水年度利用計畫。督促指導縣(市、區)引調水配套工程建設。協調落實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有關重大政策和措施。
(九)河湖管理與法規科。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重要河湖、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組織指導水利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推動依法行政。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對水利行政許可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縣(市、區)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
(十)運行管理與監督安全科。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安全鑑定和綜合利用。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水旱災害防禦科。組織編制全市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主要(含骨幹)行洪河道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蓄滯洪區安全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對主要(含骨幹)行洪河道、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颱風防禦期間全市重要水利工程調度工作。組織實施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監測。組織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
(十二)綜合考核科。負責文電、會務等河湖長辦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市級總河湖長、市級河湖長及市級責任單位聯席會議;制定河湖長制年度工作要點;組織實施河湖長制年度考核獎懲;組織河湖長制宣傳工作等。
(十三)督察科。負責對市級總河湖長、市級河湖長督辦事項進行督察,制定督查方案並組織實施河湖長制工作督導檢查;負責對投訴舉報事項和問題的督促整改;負責河湖長制信息管理平台建設和運行維護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市水務局機關編制64名(行政編制26名、鎖定事業編制38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總工程師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處級領導職數設定另行明確。
市水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滄州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嚴衛
滄州市水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董駿馬、樊永治、牛保根
滄州市水務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郭迎峰
滄州市水務局副處級領導幹部:王志良、劉文靜、高賢峰
滄州市水務局副調研員:曲佳瑞、崔英龍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滄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滄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地圖信息
位置:滄州市新華區交通北大道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