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級部門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鄭州市市級部門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是鄭州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規範市級財政預算管理,深化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市級部門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 提出地點:鄭州市
  • 實施對象:深化財政管理制度改革
  • 性質:政府檔案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收入預算編制,第三章 基本支出預算編制,第四章 項目支出預算編制,第五章 部門預算的編報程式,第六章 部門預算執行,第七章 預算調整,第八章 對賬和決算,第九章 監 督,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級財政預算管理,深化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實行零基預算和綜合財政預算的部門預算管理體系,規範部門預算的編制、執行,加強對部門預算的監督,強化內部制約機制,建立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促進、高效透明的預算運行新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河南省預算監督條例》和《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市本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市級財政預算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部門預算的編制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不列赤字預算。
第三條 部門預算編制採取零基預算方法,統籌安排預算內外資金,細化預算編制,增強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建立財政資金按部門歸口管理的模式。
第四條 合理界定預算支出範圍,最佳化支出結構,保證重點支出,加強項目支出預算的評估論證工作。
第五條 市級財政預算由市級各部門預算組成。
第六條 市級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第七條 單位預算是指列入市級各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

第二章 收入預算編制

第八條 部門預算收入分為財政預算撥款、財政專戶資金撥款、其他收入和上年結餘收入四大類。部門要根據國家政策的變化,測算本部門下一年度的各項收入。部門審核匯總時要將上述四類收入核定到具體預算單位和項目。
第九條 財政預算撥款包括預算安排收入、基金預算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
第十條 財政專戶資金撥款包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審批的未納入預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基金收入、主管部門集中的收入、其他預算外資金收入。
第十一條 其他收入反映部門在開展業務活動中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
第十二條 部門上年結餘收入由部門提出使用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三條 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年初要及時向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預算處提供各類收費(基金)收入調劑比例,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按調劑比例安排可支配收入。

第三章 基本支出預算編制

第十四條 基本支出預算是行政事業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編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計畫。
第十五條 基本支出預算核定原則採用定員定額的管理方法。
定員是指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根據市級各部門的性質、職能、業務範圍和工作任務所下達的人員配置標準。
定額是指市財政局根據市級各部門機構正常運轉和日常工作任務的合理需要,結合財力的可能,對各項基本支出規定的指標額度。
定額標準依據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財力狀況、社會物價水平及單位的工作量、人員、資產等數據資料制定。
第十六條 根據基本支出的特點,對政府預算支出“目”級科目進行合理調整、歸併,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額項目。
基本支出定額項目包括人員經費、社會保障費和公用經費3部分。
人員經費定額項目包括:基本工資、津貼及獎金、助學金等。
社會保障費定額項目包括:離退休經費(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
公用經費定額項目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就業補助費、招待費、福利費、勞務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維修費、專用材料費、辦公設備購置費、圖書資料購置費、其他費用等。
第十七條 對基本支出預算的人員經費、社會保障費按照政策標準逐人核定,分別從不同資金來源安排。
行政機關、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人員經費按單位編制內實有人員和國家規定的工資、津貼及獎金標準據實編列。
定額補助單位的定額補助費按編制內實有人員和確定的定額補助標準計算編列,其不足部分由單位自行解決。
財政補助的助學金按各類學生人數、國家規定的補助標準和享受比例計算編列,分別從不同資金來源安排。
對工資調標、晉檔晉級、增人增資、減人減資等調整,由市財政局預算處在年初安排預算時統一測算並預留資金。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支出預算的編制。財政負擔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分別從不同資金來源安排。
第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金預算的編制。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分別從不同資金來源安排。國家公務員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補助標準按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安排。
第二十條 失業保險金預算的編制。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分別從不同資金來源安排。
第二十一條 離退休經費預算按照國家及我市現行的有關政策規定,分別從不同資金來源安排。
第二十二條 公用經費預算的編制。按市級各部門分類分檔定額標準和編制數核定,分別從不同資金來源安排。

第四章 項目支出預算編制

第二十三條 項目支出是行政事業單位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 項目支出預算要科學論證、合理排序;項目要從備選項目庫中挑選。
項目庫是指由市財政局和市級各部門設立的對申請預算的項目進行規範化、程式化管理的資料庫系統,包括市財政局設立的項目庫和市級各部門設立的項目庫。
列入項目庫的項目實行滾動管理,項目分為上年延續項目、上年結轉備選項目和當年新增項目。
上年延續項目是指以前年度財政預算批覆確認的本年度預算中繼續安排的項目;
上年結轉備選項目是指上年度財政預算未安排、供本年度財政預算選擇安排的項目;
當年新增項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財政預算選擇安排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按照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計畫,以及部門短期、中長期規劃和當年工作重點,確定項目支出,視市級財力狀況,在分析評估的基礎上,按輕重緩急,分項目提出不同資金來源安排意見。用於市本級的支出核定到具體支出項目和預算執行單位;用於補助縣(市)區的支出核定到具體支出項目和縣(市)區。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市級各部門應將公用經費預算及項目支出預算中所有能夠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根據市財政局公布的《政府採購目錄》中規定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採購項目,按照採購品目和數量、單價單獨編列政府採購預算。

第五章 部門預算的編報程式

第二十七條 每年初,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編制地方財政預算的精神,制定編制部門預算的具體方案。
第二十八條 市級各部門按統一要求向其所屬預算單位部署部門預算編制工作。從基層單位開始,經過篩選、審核、匯總,彙編成部門預算內外收支建議計畫,報送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按照職責分工,對市級各部門報送的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進行審查論證,提出意見並按輕重緩急排出項目順序,報預算處審核匯總。
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和預算處對市級各部門報送的基本支出預算基礎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對項目支出預算的審核要做到:項目單位是否屬於市級財政預算單位;申請項目的立項依據是否真實可靠,項目預算是否合理;項目是否符合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和範圍;是否屬於本部門行政工作和事業發展需要安排的項目;有沒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畫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並經過充分的研究和論證。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對市級各部門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經商市級各部門後,排序納入市財政局項目庫。
第三十一條 對預算數額較大或者專業技術複雜的項目,市財政局和市級各部門可以組織專家或者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審。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預算處根據測算的下年度財政預算收支總盤子,將匯總的部門預算進行綜合平衡,提出預算支出限額,與有關業務處室協商後,匯總形成市本級財政預算收支草案報局長辦公會審定。
第三十三條 市本級財政預算收支草案報市政府批准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形成市本級正式預算。
第三十四條 市本級財政收支預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由市財政局預算處於15日內,將部門預算批覆到市級各部門,並轉至市財政局國庫處、有關業務處室和市政府財政監督辦公室、市政府採購辦公室。市級各部門在市財政局批覆部門預算後10日內,批覆到基層單位,並抄送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備案,不得搞二次預算調整。

第六章 部門預算執行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部門預算資金的撥付和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級各部門負責本部門預算的執行並對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市級各部門要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核算,按照財政撥付資金的指定用途,分別核算基本支出、項目支出。項目支出要按具體項目逐項登記,單獨核算。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當年財政預算前,為保證市級各部門資金正常需要,由市財政局參照全年部門預算控制數和上年同期執行情況安排支出。
第三十七條 基本支出預算的執行。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在部門預算批覆後7個工作日內,編制“鄭州市市級預算撥款全年分月計畫表”,報主管局長批准後,送國庫處或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並抄送市級各部門。市財政局國庫處或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按計畫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足額撥付市級各部門。
財政資金撥付分為集中支付和分散支付兩種形式。財政統發工資的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經費,實行集中支付,由市財政局國庫處撥入統發工資專戶,通過代發銀行進入個人賬戶。未實行財政統發工資單位的基本支出和已實行財政統發單位扣除人員經費的基本支出實行分散支付。
第三十八條 項目支出預算的執行。由市級各部門根據市財政局批覆的部門預算,結合本部門實際用款情況,填制“鄭州市市級財政撥款通知書”,送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進行審核或深入到市級各部門進行項目考察,提出意見,報主管局長批准後,送國庫處或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執行。市財政局國庫處或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對“鄭州市市級財政撥款通知書”及必要的原始依據進行審核,並將項目支出與部門預算一一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撥款。如果填列數據或依據有誤,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需在原撥款申請書上更正,加蓋經辦人和處室印鑑,並報經主管局長再次審批。如果項目支出與部門預算項目不一致,則不予辦理。
項目支出的審批、撥付額度較小,能一次完成的,原則上一次性撥付;額度較大的,原則上一月審批撥付一次。
糧食風險基金、扶貧資金等專項資金,經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審核,主管局長批准後,送國庫處執行,由國庫處撥入有關財政專戶,封閉運行,撥付到用款縣(市)區和項目單位。
第三十九條 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市財政局頒布的《政府採購目錄》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資金必須實行政府採購,將資金直接撥付到供應商。
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要在政府採購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向國庫處或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市政府採購辦公室、相關部門提供“單位政府採購入賬通知書”,國庫處或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相關部門據此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十條 收入退庫、退稅的執行。由市級各部門根據部門預算、收入繳庫進度(退稅的應根據有關部門意見)提出退庫申請,報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審核,經主管局長批准後,由國庫處或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執行。
第四十一條 部門預算資金結餘管理。屬於基本支出預算結餘,結餘留財政平衡預算;屬於項目支出預算結餘且留財政的,由市級各部門提出申請,商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在財政備選項目庫內,選擇項目重新安排;如果是結餘到部門的,必須報經財政部門批准,專項用於單位備選項目,部門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二條 下達縣(市)區的項目支出,以指標檔案形式下達。由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或部門擬文,經預算處會簽後報業務處室主管局長審定簽發,統一編“鄭財預”文號下達。指標檔案中使用的支出科目要嚴格按照《政府預算收支科目》規定執行。指標單位為萬元,可保留一位小數。
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要將省、市指標檔案及時送達預算處,預算處根據指標檔案調整支出指標,同時,開具“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送國庫處和有關業務處室,國庫處審核確認後執行;有關業務處室應及時將“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轉達市級各部門,有關業務處室、市級各部門據此調整支出預算;預算處依據指標檔案與省財政廳、縣(市)區財政局進行對賬,國庫處依據“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和指標檔案調度資金。
凡追加縣(市)區的指標,以指標檔案形式下達,不得將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或市級各部門(省財政廳直撥現金專款除外)。
第四十三條 市財政補助各縣(市)區財政的資金,由市財政局根據核定的對各縣(市)區財政的體制補助(或上解)、專項補助和其他補助指標等,並視市級國庫庫款情況,將資金撥付到各縣(市)區財政在轄區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或指定銀行開設的存款賬戶。
第四十四條 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規定,各項財政當年應撥、應退款項,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逾期不再辦理。
第四十五條 市財政局根據銀行支出回單和留存的“鄭州市市級財政撥款通知書”,做相關的賬務處理,並做到日清月結。

第七章 預算調整

第四十六條 預算調整包括預算內外資金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的調整。
第四十七條 基本支出預算調整主要指國家、省、市政府出台的調資政策、正常工資晉檔晉級、增人增資、減人減資等的人員經費、社會保障費調整,以及市級各部門編制變化所需公用經費的調整等。
第四十八條 基本支出預算調整。由有關部門提出申請,附有關基礎數據和原始資料報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審核後,由預算處或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進行複審,並開具“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送國庫處、有關業務處室;有關業務處室及時將“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轉達市級各部門,有關業務處室、市級各部門據此調整支出預算。
第四十九條 項目支出預算調整包括預算內外資金項目之間、科目之間、追加或追減預算調整。
第五十條 項目之間、科目之間變動調整。由有關部門提出申請,附有關基礎數據和原始資料報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審核,經主管局長批准後,由預算處或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開具“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送國庫處、有關業務處室;有關業務處室及時將“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轉達市級各部門,有關業務處室、市級各部門據此調整支出預算。
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資金的調減,需經市政府審查同意,報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五十一條 部門預算安排後,原則上不再追加。需新增項目支出的先在原有項目之間進行調整;調整程式比照第四十八條執行。
第五十二條 部門預算執行中確需追加的,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調整程式比照第四十八條執行。
第五十三條 超短收預算調整。當年預算內有超收財力的,應重點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教育、科技、農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優先解決財政項目庫中的備選項目。
超收預算調整。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申請,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審核,報預算處匯總,經局長批准後,報市政府審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預算處調整支出指標,開具“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送國庫處、有關業務處室;有關業務處室及時將“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轉達市級各部門,有關業務處室、市級各部門據此調整支出預算。
短收預算調整。當年預算收入短收的,市財政局預算處要及時向有關業務處室通報短收情況,提出調減的金額,有關業務處室協商有關部門確定調減項目、金額,報主管局長批准後送預算處,預算處開具“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送國庫處、有關業務處室;有關業務處室及時將“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轉達市級各部門,有關業務處室、市級各部門據此調整支出預算。
第五十四條 當年財政專戶資金有超收的,優先解決項目庫中的備選項目。超收安排資金動用程式:市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填制“非稅收入計畫調整審批表”,報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審核,經局長批准,報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由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開具“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送有關業務處室;有關業務處室及時將“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轉達市級各部門,有關業務處室、市級各部門據此調整支出預算。
當年財政專戶資金短收的,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先向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通報短收情況,提出調減金額,有關業務處室協商有關部門確定調減項目、金額,部門填制“非稅收入計畫調整審批表”,報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審核,經局長批准,由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開具“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送有關業務處室;有關業務處室及時將“鄭州市市級財政支出調整通知書”轉達市級各部門,有關業務處室、市級部門據此調整支出預算。
第五十五條 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對部門提出的部門預算調整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及時辦理。

第八章 對賬和決算

第五十六條 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要認真作好市級部門預算備查賬登記、核算工作。
第五十七條 市級各部門應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及時報送財務報表。
第五十八條 市財政局與市級預算單位建立定期對賬制度。每季度終了10日內及每年11月10日前、12月10日前,市級各部門要與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進行對賬。
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與國庫處、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就年度預算指標、財政撥款定期進行對賬。
市財政局國庫處與預算處每月就年度預算指標進行對賬。
市級各部門未按要求報送報表和進行對賬的,市財政局有權停撥或緩撥經費。
第五十九條 市級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決算工作。
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負責審核匯總市級各部門決算工作。
市財政局統計評價處負責審核匯總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決算。
市財政局國庫處負責編制市本級財政總決算,審核匯總全市財政總決算。
市財政局預算處負責財政總決算結算事項。
市財政局預算處、國庫處、統計評價處、有關業務處室和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會計科要按規定要求相互提供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市本級及全市財政總決算的相關資料。
第六十條 市級財政決算的編制要堅持自下而上、逐級匯總的原則,不能以領代報、以估代編。
第六十一條 年度終了,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應在認真清理、對賬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市級部門決算。全套決算報表及有關分析說明材料,按統計評價處總體要求及時報送。

第九章 監 督

第六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負責對部門預算的監督檢查,並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 市財政局要加強財政支出監督管理,建立效益考核評估體系,管好用好各項財政資金,促進支出結構最佳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四條 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要加強對部門預算的日常監督,認真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監督各單位非稅收入足額徵收,及時上繳;對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進行跟蹤問效,重點加強對項目支出的監督,從項目的立項、考察、論證、預算的編制、執行、竣工和驗收進行不間斷的監督和檢查,進行績效分析。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財政監督辦公室要加大對重點資金監督檢查,對部門預算實施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監督。要對部門預算的編制是否合理、市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項目支出審批是否合理、單位是否按規定方向使用資金、是否挪用資金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市級各部門要加強部門預算執行的管理,制定全年用款計畫,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和審批制度,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條 對於違反預算管理規定,支出預算編制不合規、不真實、不準確、虛報冒領,騙取或者擠占、截留、挪用財政資金的,由市財政局調整預算項目、金額,追繳財政資金,或減少撥付相應額度的財政資金。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預算處、國庫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