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鄭州市網上行政審批中心(以下簡稱審批中心)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審批中心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網上行政審批中心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6-9-6
- 執行日期:2006-9-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鄭州市網上行政審批中心(以下簡稱審批中心)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審批中心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應於全市各級行政審批中心、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所進行的網上行政審批工作。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審批中心,是指由市政府統一建設的網上行政審批系統,該系統聯接市級行使行政許可權的部門(機構)、各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計算機網路系統和套用系統。
第四條 審批中心的建設與行政審批項目的改革要同步進行,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各單位要通力協作,專人負責,做好需求調研,規範審批流程,確定審批表格。已建有業務審批系統的單位要向審批中心開放數據接口,提供本系統的有關技術規範,做好系統銜接、數據交換等工作。
第五條 在審批中心推廣套用階段,各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網路安全管理和效能監察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照本暫行辦法使用審批中心。
第二章 運行管理
第六條 審批中心的運行實行分級管理,分層負責。市網上審批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網上行政批中心的管理機構,負責系統建設、組織管理和推廣套用;市電子政務中心負責系統運行維護、技術培訓和技術保障工作;市監察局“網上行政審批監控中心”負責系統運行的監督監察工作;審批中心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系統的運行及管理。
第七條 審批中心各使用單位要保證系統公布的本單位審批項目信息完整可靠,如果有變動,要及時通知市電子政務中心。
各使用單位要及時受理用戶註冊及網上申請、網上諮詢、網上預約。其中,網上諮詢、網上預約要求2個工作日內回復;網上申請要求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回覆,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辦理結果和辦理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等,要及時通過網路、手機簡訊等形式反饋申請人;錄入系統的審批信息要真實、完整、可靠。
各單位使用審批中心進行行政許可時,許可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執行,行業有特殊要求的,按行業特殊要求執行。按照有關規定審理期間需要進行延期、掛起等處理的,由單位工作人員通過系統向本單位系統管理員提出申請;各單位系統管理員在處理延期、掛起等業務時,要記錄原因,以方便用戶查詢和網上監督。
第八條 審批中心提供網上受理和辦事大廳(辦公室)受理兩種模式。申請人到辦事大廳(辦公室)辦理業務,由工作人員負責將申請人材料電子化並上網,不適宜電子化的紙質材料,其名稱和份數在網上電子表格中要有顯示。網上受理和辦事大廳(辦公室)受理,其業務辦理過程中的階段性意見和辦理結果必須上網。
第九條 法律沒有要求必須看原件的材料,允許從網上提交電子材料。
第十條 市電子政務中心負責網上註冊用戶的審批。
第十一條 市監察局網上審批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檢查督辦審批中心各使用單位運行情況,受理個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審批中心各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檢舉及查處。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二條 審批中心的管理機構和各使用單位要建立信息網路安全責任制,市電子政務中心負責對系統進行實時監控,定期進行安全性能檢測,負責製作和發放Ukey(鑰匙盤);審批中心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系統和網路的安全、Ukey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市電子政務中心要建立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制定數據備份制度,制定事故應急回響和支援處理措施,制定數據災難恢復策略和災難恢復預案。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審批中心從事下列活動:
(一)製作、複製、傳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審批中心,竊取信息;
(三)違反規定,擅自對審批中心中數據和應有程式進行增加、刪除、修改、複製等;
(四)未經授權查閱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義進行審批操作和傳送訊息;
(六)故意干擾審批中心暢通;
(七)從事其他危害審批中心安全的活動。
第四章 人員要求及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 審批中心各使用單位應明確業務負責人、系統管理員和操作使用人員,相關工作人員應積極參加技術培訓,熟練系統的操作使用。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網上行政審批監控中心發出警示、整改通知或通報批評。
(一)不按規定時限辦理審批業務的;
(二)非法、越權操作,造成數據遺失,貽誤工作的;
(三)擅自改動既定程式,造成損失的;
(四)不按規定通過系統受理業務、諮詢、預約和告知事項的;
(五)在審批中心建設過程中,不積極配合或設定人為障礙,造成工程延誤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影響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