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行政許可網上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農業部行政許可網上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單位是農業部,類型是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行政許可網上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農業部
  • 類型:暫行辦法
  • 內容:行政許可網上審批管理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三章 辦理程式,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紮實推進農業部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工作,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便民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網上審批,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條件,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農業部行政許可網上審批系統(以下簡稱網上審批系統)報送相關申請材料,行政許可審查機關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三條 網上審批系統是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業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託農業部入口網站中國農業信息網面向行政許可申請人實行行政許可網上審批服務的業務平台,具有線上申請、網上審批、進程及結果查詢等功能。網上審批系統採用電子認證技術,對網上審批各環節進行身份確認和信息加密保護,確保網上審批系統安全穩定。
第四條 按照成熟一項納入一項的原則,對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實施動態管理。條件成熟的農業部行政許可事項,應及時納入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網上審批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託網上審批系統從事行政許可工作的農業部有關司局、直屬有關單位、省級業務初審單位及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是農業部行政許可網上審批運行協調管理和服務監督機構,主要負責研究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協調各相關單位有序開展網上審批,並實施全程電子監察,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條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是農業部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受理機構,主要負責接收行政許可申請人或省級業務初審單位網上報送的行政許可事項,並進行形式審查、受理、交轉業務承辦司局辦理以及審批結果回復。
第八條 農業部行政許可承辦司局及直屬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司局及直屬單位),是農業部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審查機構,主要負責接收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網上交轉的行政許可事項,並進行審查、組織技術評審、報簽。
第九條 相關省級業務單位,是農業部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初審機構,主要負責接收行政許可申請人網上報送的行政許可事項,並進行初審、電子材料與紙質材料的核實。初審同意的,將電子材料連同紙質材料報送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條件成熟時,經承辦司局同意,可將紙質材料存檔,只報送電子材料。
第十條 農業部信息中心,是農業部行政許可網上審批技術服務機構,主要負責網上審批系統日常維護、改造、升級等,組織開展系統操作培訓,並按照計算機安全管理行業標準規範要求對備份數據進行保存。
第十一條 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是農業部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安全服務機構,由農業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從有從事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資質的機構中選擇,主要負責數據傳送的安全保障、數字證書使用者信息管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章 辦理程式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填報相應申請材料並進行提交,登錄系統可查詢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進程、審批結果等信息。
第十三條 需要省級初審的行政許可事項,省級業務初審單位收到行政許可申請人網上申請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對網上申請資料組織初審,確保網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並符合初審要求。對初審合格的行政許可申請,填寫初審意見後,按照網上審批系統操作要求及時傳送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對初審不合格的行政許可申請,填寫初審意見後,及時反饋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十四條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收到行政許可網上申請後,及時進行形式審查,在規定時限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受理的申請,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向行政許可申請人反饋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材料傳送業務承辦司局和相關事業單位;對不予受理的申請,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向行政許可申請人反饋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承辦司局及直屬單位收到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交轉的行政許可網上申請後,及時組織審查,在規定時限依法作出許可決定,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反饋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其中,對不予批准的行政許可申請,應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及時將行政許可決定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反饋行政許可申請人。其中,對不予批准的行政許可申請,應說明理由,並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 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申請人可選擇現金、支票、電匯等方式及時繳費,因延誤繳費造成受理延遲,由行政許可申請人承擔責任。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應如實填報申請材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網上審批系統註冊獲得的用戶名及密碼登錄使用系統,也可本著自願的原則,向農業部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申請使用數字證書登錄使用系統。註冊用戶名及密碼通過系統管理員審核後生效。數字證書申請要求按照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承辦司局及直屬單位、省級業務初審單位應根據使用許可權進行網上審批系統操作,規範各流程運行,確保網上審批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十一條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承辦司局及直屬單位、省級業務單位以及使用數字證書的行政許可申請人,應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及其密鑰,數字證書載體丟失或密鑰失控、變更證書所有人身份信息時,應及時通知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由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撤銷或變更其數字證書。因數字證書所有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後果均由所有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網上審批事項的受理、辦理、辦結情況,納入農業部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三條 不得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從事下列活動:
(一)製作、複製、傳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網上審批系統,竊取信息;
(三)違反規定,擅自對網上審批系統中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增加、刪除、修改、複製等;
(四)未經授權查閱他人許可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義進行審批操作;
(六)故意干擾網上審批系統暢通;
(七)從事其他危害網上審批系統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承辦司局及直屬單位,由本單位對相關責任人提出批評;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農業部辦公廳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許可申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取消網上申請資格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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