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辦理飼用香味劑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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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農業部辦公廳
【發布文號】農辦牧(2014)16號
【發布日期】2014-06-09
【生效日期】2014-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飼料工作(工業)辦公室:
為加強飼用香味劑產品管理,規範含飼用香味物質產品行政許可審核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飼用香味劑,是指以改善飼料適口性、增進動物食慾和採食量為目的,由多種飼用香味物質與載體或稀釋劑配製而成的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產品。部分飼用香味劑產品中也可添加其他飼用調味和誘食物質、酸度調節劑或抗氧化劑用以輔助增強產品功效、保持產品品質。
二、企業申請辦理飼用香味劑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應當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向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供科學、完整、真實的申請資料。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核發產品批准文號應遵循“一品一號”的原則。
三、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核發飼用香味劑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應當充分考慮香味劑產品功能特性;可以按照產品香型系列分類,要求企業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產品進行主成分指標檢測方法驗證,不需對每個產品逐一進行驗證;可以選擇多種香味物質混合後的主要功能指標進行主成分指標檢測方法驗證和覆核檢測,不需對每種香味物質逐一進行驗證和檢測。
四、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核發飼用香味劑生產許可證,產品品種一欄中可不具體標示其使用的多種飼用香味物質名稱,統一標示“飼用香味物質”。產品配方中含有的其他飼料添加劑,仍須逐一標明通用名稱。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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