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是鄭州市實施於2002年1月1日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 地區:鄭州市
  • 實施時間:2002年1月1日
  • 類型:檔案 
總則,實施範圍,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我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0]105號),結合我市國家公務員醫療保障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水平要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國家公務員原有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並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負責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承擔具體經辦工作。
第四條 醫療補助經費專款專用、單獨建帳、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

實施範圍

第五條 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範圍包括:
(一)《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經河南省人事廳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經河南省委組織部或市委批准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它單位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四)市審判機關、市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第六條 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實行醫療補助,具體單位和人員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共同審核。
第三章 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
第七條 根據我市原公費醫療的實際支出、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確定我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籌資標準為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6%,作為公務員住院醫療補助基金。
第八條 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兩年,對國家公務員個人帳戶,每人每年注入不超過本人一個月工資(或退休金)的醫療費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鋪底資金,用於公務員住院自付醫療費用或門診醫療費用。
第九條 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全供事業單位所需醫療補助資金,由同級財政在核定事業單位財政撥款時給予安排。
第十條 屬於財政負擔的醫療補助經費,由財政部門按時足額劃撥到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按標準向鄭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統一繳納。
第四章 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
第十一條 6%的醫療補助經費主要用於下列三個方面:
(一)用於享受醫療補助人員在住院期間(含列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門診特種病、慢性病)起付標準以上至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補助。其標準為:在職職工補助60%,退休人員補助70%,副縣級及其以上人員(含退休人員)補助80%;
(二)用於支付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保費;
(三)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個人自負部分補助60%,超過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補助90%。
第十二條 醫療補助經費的支付要符合《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享受醫療補助人員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除個人自付部分外,醫療補助金額由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按規定直接對醫院結算;享受醫療補助的特種病、慢性病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特種病、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持《基本醫療保險特種病、慢性病就醫證》、基本醫療保險手冊、收費單據及相關的檢查報告、複式處方和醫療收費明細表,每季度第一個月到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報銷。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的考核與監督管理;市財政局要制定醫療補助經費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並加強財政專戶管理,監督檢查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市審計部門要加強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確保醫療補助經費的合理使用和收支平衡。
第十五條 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並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市內5區和上街區的國家公務員執行本辦法,實行分別管理,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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