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試行)

《吉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試行)》是吉林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為了加強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管理,保障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待遇而制定的試行辦法。

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政辦發〔2001〕54號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試行)
省勞動保障廳 省財政廳
(二○○一年九月八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管理,保障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待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和《吉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吉政發[2001] 號)規定,結合省直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長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以上統稱為省直國家公務員)。在長以外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執行統籌地區政府確定的醫療補助辦法,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 省直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醫療補助辦法。醫療補助水平應與省級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障省直國家公務員原有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並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第四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其職責是:
(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政策和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標準和醫療補助待遇水平;
(三)會同省財政部門對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省醫療保險經辦中心負責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經辦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籌集、使用和管理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
(二)負責建立享受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人員檔案及辦理相關手續;
(三)負責編制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預決算和會計、統計報表;
(四)負責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有關情況的查詢服務。
第六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及時足額撥付醫療補助經費,並監督檢查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
第七條 省審計部門負責對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八條 下列人員享受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一)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在長的省直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經人事部或省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在長的省直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經中共中央組織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在長省級的黨群、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四)省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參照本辦法享受醫療補助。具體單位和人員由省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共同審定,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條 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行省級單獨管理,醫療補助經費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帳、單獨核算。
第十一條 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原享受公費醫療經費補助的事業單位所需醫療補助資金,仍按原資金來源渠道籌措,需要財政補助的由省財政在核定事業單位財政撥款時給予安排;對少數資金確有困難的事業單位,由省財政區別不同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按照保證現有公務員醫療待遇不降低和財政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補助標準確定為不低於上一年度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費總額之和的3.5%。
第十三條 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實行按月撥付,按月結算辦法。省財政廳根據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支出情況,對省醫療保險經辦中心用款計畫審核無誤後,按月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省醫療保險經辦中心的“支出管理戶”。
第十四條 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支付下列醫療費: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吉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吉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個人自付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 省直國家公務員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含門診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費用),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以上1元至4萬元的,在職及退休人員均補助80%。
第十六條 省直國家公務員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含門診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含起付標準),在職及退休人員均補助60%。
第十七條 省直國家公務員在一個年度內個人自負(不含個人帳戶支付部分)的門診(不含門診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1元至1000元的,在職及退休人員均補助60%;1001元至3000元的,在職及退休人員均補助70%;3001元至6000元的,在職及退休人員均補助80%。
第十八條 省直國家公務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應由醫療補助經費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憑醫療保險證件、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結算單據到省醫療保險經辦中心按規定辦理結算。
省直國家公務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應由醫療補助經費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記帳,憑結算表和支付憑證到省醫療保險經辦中心按規定辦理結算。
第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加強醫療補助經費使用的管理,認真執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對醫療補助經費使用情況要專人管理,單獨建帳,嚴格審核後上報結算。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吉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直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參加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按標準繳費,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1年10月10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