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

2014年6月30日,張家口市人民政府以張政〔2014〕3號印發《張家口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該《辦法》共10條,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原張家口市人民政府《關於財政全額撥款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行補助的通知》(政字〔2001〕147號)、張家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張家口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政字〔2008〕4號)予以廢止。

通知,實施辦法,

通知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張家口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張政〔2014〕3號
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屬各單位:
《張家口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4年6月30日

實施辦法

張家口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我市國家公務員醫療制度改革,保障國家公務員在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後的合理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原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的通知》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原則
(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水平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
(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原則上要保證國家公務員和工作人員合理的醫療需求,使原有的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並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三)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範圍和對象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
(二)其他法定依照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上述機構的編內工勤人員、退休人員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檔案辦理退職手續的工作人員;
(四)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全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具體單位和人員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共同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未納入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用人單位中的省管優秀專家、省級以上勞模和獲得亞洲或世界冠軍的運動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享受醫療補助政策。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
(一)醫療補助經費的籌資標準。按我市本年度用人單位在職人員工資總額與退休人員退休金之和4.5%的比例繳納,今後可根據經濟和財政收支狀況對繳費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二)醫療補助經費的收繳。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單位按規定的籌資標準按時足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交納醫療補助費。未按時足額繳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的用人單位,不能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待單位補齊後,方可享受醫療補助。在此期間其職工發生醫療費用,其醫療補助部分由單位自行解決。
(三)市直國家公務員、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及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人員所需醫療補助經費,由市財政列入當年預算;其他實行醫療補助的事業單位及第三條第五款所列享受醫療補助政策人員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解決。
(四)符合第三條第五款所列享受醫療補助政策的退休人員,如遇本企業破產改制時,應由原企業以我市當時執行的職工醫保繳費基數為基數按4.5%的繳費比例和每年5.5%的遞增幅度計算,一次性繳納10年的醫療補助費後,可繼續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
(一)對個人醫療帳戶進行補助。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人員的醫療賬戶每月按繳費基數2%劃入,用於醫療費用的補助;2.5%納入公務員醫療統籌。
(二)對住院醫療費用進行補助。統籌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含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扣除住院起付標準外,應由個人負擔部分按以下比例補助:35歲以下(含35歲)補助65%,35至45歲(含45歲)補助70%,45至退休年齡補助75%,退休人員補助80%,行政副處級和副團級軍隊轉業幹部(含參加醫療保險的副團級自主擇業轉業幹部)補助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補助85%,行政正處級和正團級軍隊轉業幹部(含參加醫療保險的正團級自主擇業轉業幹部)補助85%。
(三)出國或出境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不予補助。因公出國或出境的,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四)離休幹部、老紅軍以及六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經費由市財政專項撥款,按原渠道支付。
第六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含其他法定依照、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及工傷舊病復發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中應由個人負擔部分,由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全額支付(不含超標床位費)。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單獨管理,專款專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市財政部門可根據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對其籌資比例與補助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統籌年度指社會保障年度,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統籌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年度一致。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負責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管理,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具體工作進行實施,市審計部門、監察部門負責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原張家口市人民政府《關於財政全額撥款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行補助的通知》(政字〔2001〕147號)、張家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張家口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政字〔2008〕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