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市級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 屬類:地方法規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享受醫療補助的人員
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
(一)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市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市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經中共重慶市委批准,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以及其他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四)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第三條 醫療補助經費來源
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市級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市財政安排,並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四條 醫療補助範圍及標準
(一)符合《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和符合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設施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含憑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的費用),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醫療補助。
(二)門診補助標準
退休人員和廳局級在職人員年度累計門診醫療費用,800元以內由個人賬戶支付;800元以上至1800元以內補助90%。1800元以上部分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助。
處級(含處級)以下在職人員年度累計門診醫療費用,800元以內由個人賬戶支付;800元以上至1500元以內,45歲(含45歲)以上補助85%,45歲以下補助80%。1500元以上部分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助。
(三)特殊病種門診補助標準
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按《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規定支付後,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補助50%。
(四)住院補助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含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補助50%。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退休人員和廳局級在職人員補助90%,處級(含處級)以下在職人員補助85%。
第五條 增加個人賬戶注入
在對享受補助人員實行財政補助的基礎上,各單位在參保時及參保後每年的第一個月,用單位結餘資金對每個享受補助人員的個人賬戶注入資金400元。
第六條 支付和結算方式
(一)門診費用補助支付方式
定點醫療機構要詳細準確地記錄享受補助人員的醫療明細費用。累計在800元以內的費用由本人賬戶或現金全額支付;累計超過800元以上時,財政補助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
(二)特殊病種門診費用補助支付方式
符合規定的特殊病種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規定先扣除統籌基金支付部分,再按本辦法計算出餘下費用中應由財政補助的額度,並予以記賬。
(三)住院費用補助支付方式
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先扣除統籌基金支付部分,再按本辦法計算出餘下費用中應由財政補助的額度,並予以記賬。
(四)結算方式
每月1—10日,由定點醫療機構與享受補助人員單位所在區醫保分中心審核結算上月財政醫療補助費用。
第七條 醫療補助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一)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二)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市級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監督管理。市財政部門要制定醫療補助經費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市審計部門要加強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
(三)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具體承辦市級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
第八條 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一)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當年度累計醫療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時,由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大額醫療互助基金申請表》,經職工或家屬簽字認可後,向職工單位所在區醫保分中心申報。經區醫保分中心審核和市醫保中心確認後,由市醫保中心向承辦大額醫療保險的保險公司移送申請表。保險公司按照醫保中心移送的資源,向定點醫療機構墊付資金。參保人員出院時,保險公司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按契約規定賠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
(二)職工發生的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設施標準範圍的費用和使用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設施自負比例的費用,大額醫療互助基金不予支付。
(三)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在享受大額醫療互助基金後,個人仍要支付較大額度醫療費用,對個人負擔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困難補助。
第九條 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市級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人員,可根據本單位情況,參照本辦法確定符合實際的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單位自籌解決。按國家規定參照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人員,由勞動保障、財政、人事部門和編辦共同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所需公務員補助經費由財政解決。
第十條 市級統籌區(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大渡口區、北部新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外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市級單位人員,執行當地公務員補助標準,其醫療補助按有關規定由市財政核撥。
第十一條 各區縣(市)級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由當地政府自行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