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為保障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和合理的醫療消費需求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 外文名:Qingdao national allowance of officeholder medical treatment interim measures
- 發布日期:2000-06-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青政發[2000]107號
【生效日期】2000-06-2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一)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
(二)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機關單位;
(四)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前款所列單位的人員屬一、二類保健對象的,按照本市保健對象醫療補貼辦法執行。
(一)在大額醫療救助金支付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屬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55周歲以下拔尖人才的補助80%,其他職工補助50%;
(二)在大額醫療救助金支付封頂線以上,並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目錄、服務設施範圍的費用,各類人員一律補助90%,但最高補助限額為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