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新興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是新興縣人民政府為使國家公務員合理的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後,為使國家公務員合理的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及《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包括縣直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人大、政協、審判、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在線上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第三條國家公務員的補充醫療補助費的標準為每人每月6元,用於公務員投保人壽保險公司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保險的費用。國家公務員的醫療補助費,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屬財政全額供給的單位,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審核撥付;不屬財政全額供給的單位,由單位自籌解決。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水平要與本縣經濟發展水平的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省直管單位按屬地原則,其所屬人員的醫療補助費原則上應與本縣的補助水平一致。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社保部門負責經辦,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建立預決算制度和審計制度。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的醫療補助費,由籌資單位按月向地稅部門繳交。未按規定繳交醫療補助資金的,從欠繳的次月起停止其醫療補助待遇。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的標準,可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以及醫療費用增長和經濟發展等情況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適時調整。
第八條國家公務員的患病住院費用,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結算。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按照《新興縣城鎮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規定,由個人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新興縣支公司結算。
第九條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必須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並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否則,不予醫療補助。
第十條本暫行辦法由新興縣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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