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和補助辦法(試行)

《吉林省省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和補助辦法(試行)》是吉林省為了更好地解決省直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患大病時的醫療費用支付困難問題,進一步完善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省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和補助辦法(試行)
  • 文號:吉政辦發[2001]55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 發文單位:吉林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和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政辦發[2001]55號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和補助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和補助辦法(試行)
省勞動保障廳 省財政廳
(二○○一年九月八日)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解決省直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患大病時的醫療費用支付困難問題,進一步完善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吉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吉政發[2000]27號),結合省直醫療保險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
第三條 省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是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醫療費支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和公務員醫療補助限額之和以上1元至6萬元的大、重、特病醫療補助。
第四條 省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保險費原則上由個人繳納,個人繳納有困難的可由單位幫助解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50元,由單位在每年一月份代收代繳。
第五條 省直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省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
第六條 省直單位職工因患大病發生的醫療費在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和公務員醫療補助限額之和以上1元至3萬元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由省直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資金補助 75%,個人負擔25%;在30001元至6萬元的,由省直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資金補助85%,個人負擔15%。
第七條 省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費用結算年度與省直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相同。
第八條 省直單位職工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結算,按照省直單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省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支付範圍按省直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省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資金納入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省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資金由省醫療保險經辦中心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以收定支,自求平衡,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1年10月10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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