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試行辦法》已經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發布文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2號)
【發布日期】2002-10-14
【生效日期】2002-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試行辦法》已經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謝玉堂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條為減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管理工作。
市、縣(市)、長清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大額醫療費救助金(以下簡稱救助金)的籌集、管理和待遇審核、給付等工作。
第三條凡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均應當參加大額醫療費救助。救助金由個人繳納,標準為每人每月4元。
在職職工和未參加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代扣,與基本醫療保險費一併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參加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退休人員,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或者基本養老金中直接扣繳。
第四條參保人發生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救助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救助金的支付,比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相關規定執行,但不執行起付標準。
在一個醫療年度內,救助金和個人支付的最高限額為10萬元,仍需治療的,由個人自負。
第五條用人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暫停繳納救助金,也不享受救助金待遇。待按規定補齊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救助金後,恢復享受待遇。
第六條救助金比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規定計息,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定期進行審計。
第八條參保人或者定點醫療機構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救助金的,比照《濟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市政府根據大額醫療費的收支情況和醫療消費水平,適時調整參保人繳費數額、救助金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額。
第十條各縣(市)、長清區人民政府在貫徹執行本辦法時,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擬定繳費標準、報銷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