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

青島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是一份地方法規,發布文號為市政府令第105號,發布於2000-06-08,生效於2000-07-01。

【發布單位】81508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號)
《青島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已於1999年10月1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家瑞
二000年六月八日
青島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減輕職工大病就醫的個人負擔,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大額醫療救助金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應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其他區(市)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5元的標準繳納大額醫療救助金,由個人繳納。在職職工和未參加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參加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退休人員,從本人基本養老金中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扣繳。
大額醫療救助金繳納標準的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條大額醫療救助金由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單獨列帳,獨立核算。
第五條參保人員發生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救助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大額醫療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15萬元。超出部分,由個人自負。
第六條大額醫療救助金的支付範圍及結算辦法按照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用人單位或個人不按規定代扣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大額醫療救助金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救助待遇。
第八條城鎮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的大額醫療救助金籌集使用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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