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城鎮居民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暫行辦法

海西州城鎮居民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暫行辦法,是海西州政府出台的關於醫療費用的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條 根據《青海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青政〔2007〕38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關於青海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2007〕94號)和《海西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暫行辦法》(西政辦〔2008〕38號),結合海西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個人、政府及社會多方籌資,與城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鎮居民承受能力和醫療費用相適應的,以住院統籌補助為主的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 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制度堅持多方籌資、權利與義務對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民主監督、注重促進社區衛生事業發展與其它形式的醫保救助制度相結合。實行州級統籌,資金統一管理、統一調劑,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宜的參保範圍:具有海西城鎮戶籍,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的城鎮居民,應同時參加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轉為城鎮戶籍的農牧民以及城鎮其他非從業人員。
(一)居民家庭中符合參保條件的成員要以戶為單位繳納個人參保金,不能選擇性參加。
(二)已就業或參加職工醫保的城鎮居民不能參加居民醫保或中途退出職工醫保的城鎮居民不能參加居民醫保。
(三)已參加居民醫保的城鎮居民就業後,可繼續享受居民醫保至當年年底,從第二年起參加職工醫保。
(四)農牧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可以從下一年度起參加居民醫保。
(五)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後,戶籍仍在本地的,未就業者,以城鎮居民身份參加居民醫保。就業後,從第二年起參加職工醫保。
(六)中小學生、幼兒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居民醫保。
第五條 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其中: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30元,作為居民大額醫療保險基金。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大額醫療費繳費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 籌資方式: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籌資工作實行全州統籌由州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市、縣、行委醫保經辦機構、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承擔籌資的具體工作。
(一)各市、縣、行委醫保經辦機構年度征繳的居民個人醫療保險基金,統一上繳州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二)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審核、確定參保人員身份和年齡,並進行分類註冊登記。通知居民個人,以戶為單位將參保金繳入指定國有專業銀行。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鎮)匯總居民繳款憑證、註冊登記表上報各市、縣、行委醫保經辦機構。各市、縣、行委醫保經辦機構依據註冊登記表和繳款憑證確定參保人數,申請財政補助。
(三)各級政府補助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各地上報的參保人數,將各地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財政承擔的資金部分一併撥入州勞動保障部門居民大額醫保專戶。
第七條 居民大額醫保基金實行州級統籌,各市、縣、行委醫保經辦機構統一上繳居民醫保基金,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單獨核算、實行報帳制。
第八條 居民大額醫保基金實行專戶專賬管理。各市、縣、行委財政部門應當將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存入國有銀行,設立基金專戶,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居民醫保經辦機構設立基金支出專賬,按項列支,專項使用,實行收支分離,管用分離。
第九條 居民大額醫保基金的使用,先由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向上級部門提出支付申請,經上級部門審核無誤後,再提交代理銀行直接將資金轉入下級經辦機構的銀行帳戶進行支付。
第十條 居民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範圍和標準: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的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限額3萬元至8萬元的,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40%,大額醫療費用支付60%。
第十一條 享受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時足額繳納大額醫療費的參保人員。
(二)治療過程中的診療項目和用藥範圍應符合《青海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青海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有關規定。
(三)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經批准後轉外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補助:
(一)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發生的醫藥費用。
(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青海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診療項目》以外的醫療費用。
(四)《青海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藥費。
(五)按照居民醫保規定不能報銷的其他醫藥費用。
第十二條 參加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的人員途中因死亡或其他原因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也退出居民大額醫療保險。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西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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