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暫行辦法,根據《海西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西政〔2001〕1號)及州人民政府《關於提高海西州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補助的批覆》(西政函〔2009〕58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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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暫行辦法
根據《海西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西政〔2001〕1號)及州人民政府《關於提高海西州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補助的批覆》(西政函〔2009〕58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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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第二條 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必須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老紅軍、離休人員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
第三條 大額醫療費由原來每人每年繳納的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增加的40元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原國有企業破產前納入醫保的退休人員40元,由各地區解決。
第四條 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時辦理。大額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每年1月集中向各地醫保經辦機構繳納。
第五條 大額醫療費用統一籌集,單獨列賬,單獨核算,由州醫保局統籌管理和使用。大額醫療費用納入財政專戶,按基本醫療保險計算辦法計息,利息收入併入大額醫療費用。
第六條 大額醫療費補助範圍和標準: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限額6萬元至15萬元,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15%,大額醫療費用支付85%。
各地參保人員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由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後,報州醫保局核報。
第七條 享受大額醫療費補助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時足額繳納大額醫療費的參保人員;
2、在定點醫療機構醫治或經批准後轉外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
3、治療過程中的診療項目和用藥範圍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
第八條 參加大額醫療補助的人員轉外治療,須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未經審批轉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第九條 大額醫療費補助實行定點醫院管理,其管理辦法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參加大額醫療保險的人員途中因工作調動、死亡及其他原因退出基本醫療保險,同時退出大額醫療補助。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