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印發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20〕10 號
有關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精神,我們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的基礎上,修訂形成了《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20年2月25日
辦法全文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項目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進行客觀、公正的測量、分析和評判。
第三條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項目支出的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涉及預算資金及相關管理活動,如政府投資基金、主權財富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等績效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績效評價分為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三種方式。單位自評是指預算部門組織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對預算批覆的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評價。部門評價是指預算部門根據相關要求,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 對本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財政評價是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
第五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公正。績效評價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按照規範的程式,對項目績效進行客觀、公正的反映。
(二)統籌兼顧。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應職責明確,各有側重,相互銜接。單位自評應由項目單位自主實施,即“誰支出、誰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應在單位自評的基礎上開展,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
(三)激勵約束。績效評價結果應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實質性掛鈎,體現獎優罰劣和激勵相容導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壓減、無效要問責。
(四)公開透明。績效評價結果應依法依規公開,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重點任務要求;
(三)部門職責相關規定;
(四)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五)預算管理制度及辦法,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和會計資料;
(六)項目設立的政策依據和目標,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項目決算或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
(七)本級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稽核報告等;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 績效評價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項目實施期結束後;對於實施期5年及以上的項目,應適時開展中期和實施期後績效評價。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
第八條 單位自評的對象包括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所有項目支出。
第九條 部門評價對象應根據工作需要,優先選擇部門履職的重大改革發展項目,隨機選擇一般性項目。原則上應以5年為周期,實現部門評價重點項目全覆蓋。
第十條 財政評價對象應根據工作需要,優先選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項目,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實施期長的項目。對重點項目應周期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單位自評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情況。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的項目要分析並說明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決策情況;
(二)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行情況;
(四)實現的產出情況;
(五)取得的效益情況;
(六)其他相關內容。
第三章 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十三條 單位自評指標是指預算批覆時確定的績效指標,包括項目的產出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單位自評指標的權重由各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預算執行率和一級指標權重統一設定為: 預算執行率10%、產出指標50%、效益指標30%、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10%。如有特殊情況,一級指標權重可做適當調整。二、三級指標應當根據指標重要程度、項目實施階段等因素綜合確定,準確反映項目的產出和效益。
第十四條 財政和部門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與評價對象密切相關,全面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產出和效益;優先選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產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標,精簡實用;指標內涵應當明確、具體、可衡量,數據及佐證資料應當可採集、可獲得;同類項目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應具有一致性,便於評價結果相互比較。
財政和部門評價指標的權重根據各項指標在評價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應當突出結果導向,原則上產出、效益指標權重不低於60%。同一評價對象處於不同實施階段時,指標權重應體現差異性,其中,實施期間的評價更加注重決策、過程和產出,實施期結束後的評價更加注重產出和效益。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標準通常包括計畫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等,用於對績效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比較。
(一)計畫標準。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作為評價標準。
(二)行業標準。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指參照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為體現績效改進的原則,在可實現的條件下應當確定相對較高的評價標準。
(四)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確認或認可的其他標準。
第十六條 單位自評採用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比較法,總分由各項指標得分匯總形成。
定量指標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評定:與年初指標值相比,完成指標值的,記該指標所賦全部分值;對完成值高於指標值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於年初指標值設定明顯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離度適度調減分值;未完成指標值的,按照完成值與指標值的比例記分。
定性指標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評定:根據指標完成情況分為達成年度指標、部分達成年度指標並具有一定效果、未達成年度指標且效果較差三檔,分別按照該指標對應分值區間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確定分值。
第十七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標桿管理法等。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投入與產出、效益進行關聯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較法。是指將實施情況與績效目標、歷史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情況進行比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績效目標確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為優的方法。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評判的方法。
(六)標桿管理法。是指以國內外同行業中較高的績效水平為標桿進行評判的方法。
(七)其他評價方法。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結果採取評分和評級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總分一般設定為100分,等級一般劃分為四檔:90(含)-100分為優、80(含)-90分為良、60(含)-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第四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與實施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擬定績效評價制度辦法,指導本級各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進行抽查覆核,督促部門充分套用自評和評價結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
第二十條 各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績效評價辦法,組織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開展自評工作,匯總自評結果,加強自評結果審核和套用;具體組織實施部門評價工作,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積極配合財政評價工作,落實評價整改意見。
第二十一條 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按照要求具體負責自評工作,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自評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和範圍;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三)研究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四)收集績效評價相關數據資料,並進行現場調研、座談;
(五)核實有關情況,分析形成初步結論;
(六)與被評價部門(單位)交換意見;
(七)綜合分析並形成最終結論;
(八)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九)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第二十三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根據需要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或相關領域專家(以下簡稱第三方,主要是指與資金使用單位沒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參與,並加強對第三方的指導,對第三方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推動提高評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條 部門委託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的,要體現委託人與項目實施主體相分離的原則,一般由主管財務的機構委託,確保績效評價的獨立、客觀、公正。
第五章 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及公開
第二十五條 單位自評結果主要通過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內容完整、權重合理、數據真實、結果客觀。財政和部門評價結果主要以績效評價報告的形式體現,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績效評價工作和結果應依法自覺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要求隨同部門決算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自評結果。
部門和單位應切實加強自評結果的整理、分析,將自評結果作為本部門、本單位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預算執行率偏低、自評結果較差的項目,要單獨說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應在績效評價工作完成後,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並明確整改時限;被評價部門(單位)應當按要求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各部門應按要求將部門評價結果報送本級財政部門,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安排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財政評價結果作為安排政府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原則上,對評價等級為優、良的,根據情況予以支持;對評價等級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根據情況核減預算。對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情況相應調減預算或整改到位後再予安排。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將績效評價結果分別編入政府決算和本部門決算,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依法予以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使用財政資金嚴重低效無效並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要按照相關規定追責問責。對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的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 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內容
附:1. 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
2.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參考)
3.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提綱)
附1
附2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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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項目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部門職責,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立項依據情況。 | 評價要點: ①項目立項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 ②項目立項是否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要求; ③項目立項是否與部門職責範圍相符,屬於部門履職所需; ④項目是否屬於公共財政支持範圍,是否符合中央、地方事權支出責任劃分原則; ⑤項目是否與相關部門同類項目或部門內部相關項目重複。 |
| 項目申請、設立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立項的規範情況。 | 評價要點: ①項目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式申請設立; ②審批檔案、材料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③事前是否已經過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績效評估、集體決策。 |
| | 項目所設定的績效目標是否依據充分,是否符合客觀實際,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績效目標與項目實施的相符情況。 | 評價要點: (如未設定預算績效目標,也可考核其他工作任務目標) ①項目是否有績效目標; ②項目績效目標與實際工作內容是否具有相關性; ③項目預期產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業績水平; ④是否與預算確定的項目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
| | | 依據績效目標設定的績效指標是否清晰、細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績效目標的明細化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將項目績效目標細化分解為具體的績效指標; ②是否通過清晰、可衡量的指標值予以體現; ③是否與項目目標任務數或計畫數相對應。 |
| | 項目預算編制是否經過科學論證、有明確標準,資金額度與年度目標是否相適應,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合理性情況。 | 評價要點: ①預算編制是否經過科學論證; ②預算內容與項目內容是否匹配; ③預算額度測算依據是否充分,是否按照標準編制; ④預算確定的項目投資額或資金量是否與工作任務相匹配。 |
| 項目預算資金分配是否有測算依據,與補助單位或地方實際是否相適應,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預算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合理性情況。 | 評價要點: ①預算資金分配依據是否充分; ②資金分配額度是否合理,與項目單位或地方實際是否相適應。 |
| | | 實際到位資金與預算資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資金落實情況對項目實施的總體保障程度。 | 資金到位率=(實際到位資金/預算資金)×100%。 實際到位資金: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落實到具體項目的資金。 預算資金: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預算安排到具體項目的資金。 |
| 項目預算資金是否按照計畫執行,用以反映或考核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 預算執行率=(實際支出資金/實際到位資金)×100%。 實際支出資金: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項目實際撥付的資金。 |
| | | 項目資金使用是否符合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資金的規範運行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以及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②資金的撥付是否有完整的審批程式和手續; ③是否符合項目預算批覆或契約規定的用途; ④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虛列支出等情況。 |
| | 項目實施單位的財務和業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財務和業務管理制度對項目順利實施的保障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應的財務和業務管理制度; ②財務和業務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規、完整。 |
| 項目實施是否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用以反映和考核相關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 ②項目調整及支出調整手續是否完備; ③項目契約書、驗收報告、技術鑑定等資料是否齊全並及時歸檔; ④項目實施的人員條件、場地設備、信息支撐等是否落實到位。 |
| | | 項目實施的實際產出數與計畫產出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產出數量目標的實現程度。 | 實際完成率=(實際產出數/計畫產出數)×100%。 實際產出數: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項目實際產出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數量。 計畫產出數:項目績效目標確定的在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計畫產出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數量。 |
| | | 項目完成的質量達標產出數與實際產出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產出質量目標的實現程度。 | 質量達標率=(質量達標產出數/實際產出數)×100%。 質量達標產出數: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實際達到既定質量標準的產品或服務數量。既定質量標準是指項目實施單位設立績效目標時依據計畫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或其他標準而設定的績效指標值。 |
| | 項目實際完成時間與計畫完成時間的比較,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產出時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 實際完成時間:項目實施單位完成該項目實際所耗用的時間。 計畫完成時間:按照項目實施計畫或相關規定完成該項目所需的時間。 |
| | 完成項目計畫工作目標的實際節約成本與計畫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的成本節約程度。 | 成本節約率=[(計畫成本-實際成本)/計畫成本]×100%。 實際成本:項目實施單位如期、保質、保量完成既定工作目標實際所耗費的支出。 計畫成本:項目實施單位為完成工作目標計畫安排的支出,一般以項目預算為參考。 |
| | | | 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等。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有選擇地設定和細化。 |
| | 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是指因該項目實施而受到影響的部門(單位)、群體或個人。一般採取社會調查的方式。 |
附3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提綱)
一、基本情況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背景、主要內容及實施情況、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等。
(二)項目績效目標。包括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
二、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一)績效評價目的、對象和範圍。
(二)績效評價原則、評價指標體系(附表說明)、評價方法、評價標準等。
(三)績效評價工作過程。
三、綜合評價情況及評價結論(附相關評分表)
四、績效評價指標分析
(一)項目決策情況。
(二)項目過程情況。
(三)項目產出情況。
(四)項目效益情況。
五、主要經驗及做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有關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內容解讀
《辦法》主要針對預算項目支出,共7章32條,主要包括:總則、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績效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與實施、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及公開、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新變化:
(一)拓展了績效評價範圍。明確績效評價範圍涵蓋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所有項目支出。政府投資基金、主權財富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等績效評價可參照執行。
(二)健全了績效評價體系。績效評價按照“科學公正、統籌兼顧、激勵約束、公開透明”的原則開展,分為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三種方式,三者各有側重,相互銜接。單位自評由項目單位自主實施,即“誰支出、誰自評”,旨在落實資金使用單位績效主體責任,要求實現全面覆蓋。財政和部門評價在單位自評基礎上開展,評價對象要“突出重點、兼顧一般”。部門評價優先選擇部門履職的重大改革發展項目,原則上應以5年為周期實現部門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全覆蓋。財政評價優先選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項目,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實施期長的項目,對重點項目應周期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三)完善了績效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考慮到績效自評、財政和部門評價的內容和方法區別較大,為更具針對性且易於遵循,《辦法》進行了分別規定。單位自評指標是指預算批覆時確定的績效指標,包括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採用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比較法,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的要分析並說明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對由於年初指標值設定明顯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離度適度調減分值。財政和部門績效評價指標應全面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產出和效益,評價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標桿管理法等,可根據情況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績效評價標準通常包括計畫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等,為體現績效改進的原則,在可實現的條件下應當確定相對較高的評價標準。
(四)提高了績效評價的科學性。一是為便於評價結果相互比較,《辦法》對單位自評的一級指標權重進行了統一設定,要求同類項目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應具有一致性,並對評價結果等級劃分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二是為突出結果導向,財政和部門評價應優先選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產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標,原則上產出、效益指標權重不低於60%。三是為提高績效評價工作質量和可操作性,《辦法》最佳化了評價工作程式,完善了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參考框架和評價報告參考提綱。四是為確保績效評價獨立、客觀、公正,明確財政和部門評價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實施,並加強對第三方的指導和監督管理,防止“花錢買好”;部門委託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的,要體現委託人與項目實施主體相分離的原則,一般由主管財務的機構委託。
(五)增強了績效評價結果的約束力。一是健全評價結果反饋制度和整改責任制。《辦法》對績效自評結果報送財政部門、財政和部門評價結果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被評價部門(單位)報送整改落實情況提出明確要求。二是建立評價結果掛鈎機制。《辦法》規定,績效評價結果應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實質性掛鈎,體現獎優罰劣和激勵相容導向。原則上,對評價等級為優、良的,根據情況予以支持;對評價等級為中、差的,要根據情況核減預算。三是完善評價結果公開機制。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將績效評價結果分別編入政府決算和本部門決算,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依法予以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六)建立了責任追究機制。一是對使用財政資金嚴重低效無效並造成重大損失的項目責任人,要按照相關規定追責問責。二是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管理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