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單位,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對項目支出的投入、使用過程、產出與效果等進行客觀、公正的測量、分析和評判。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項目支出的績效評價。涉及預算資金及相關管理活動,如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等績效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分為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三種方式。單位自評是指主管部門組織本級和所屬單位對預算批覆的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評價。部門評價是指主管部門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對本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財政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對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
第五條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應當遵循科學公正、統籌兼顧、激勵約束、公開透明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重點任務要求;
(三)部門職責相關規定;
(四)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五)預算管理制度及辦法,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和會計資料;
(六)項目設立的政策依據和目標,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項目決算或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
(七)本級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稽核報告等;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章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的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擬定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制度辦法,指導市級各部門和縣(市、區、功能區)財政部門開展評價工作;對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進行抽查覆核,督促部門充分套用評價結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
第八條 各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項目支出績效評價辦法,組織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開展自評工作,匯總自評結果,加強自評結果審核和套用;具體組織實施部門評價工作,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積極配合財政評價工作,落實評價整改意見。
第九條 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具體負責自評工作,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自評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
第三章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十條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標準通常包括計畫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等,用於對績效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比較。
計畫標準。指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
行業標準。指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
歷史標準。指歷史數據。為體現績效改進的原則,在可實現的條件下應當確定相對較高的評價標準。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確認或認可的其他標準。
第十一條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標桿管理法等,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評價。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投入與產出、效益進行關聯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較法。是指將實施情況與績效目標、歷史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情況進行比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績效目標確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為優的方法。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評判的方法。
(六)標桿管理法。是指以國內外同行業中較高的績效水平為標桿進行評判的方法。
(七)其他評價方法。
第十二條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期限包括年度、中期、項目實施期結束後;對於實施期3年及以上的項目,應適時開展中期和實施期後績效評價;對於項目績效具有可持續影響的,在項目實施期結束後一定時期,可適時開展跟蹤績效評價。
第四章 單位自評
第十三條 單位自評範圍含納入預算管理的所有項目支出。
第十四條 單位自評以年度預算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為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情況。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的項目要分析並說明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五條 單位自評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以年度預算批覆時確定的項目績效指標和權重為依據,項目績效指標主要包括產出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第十六條 單位自評主要採用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比較法,總分由各項指標得分匯總形成。定量指標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評定:與年初指標值相比,完成指標值的,記該指標所賦全部分值;對完成值高於指標值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於年初指標值設定明顯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離度適度調減分值;未完成指標值的,按照完成值與指標值的比例記分。定性指標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評定:根據指標完成情況分為達成年度指標、部分達成年度指標並具有一定效果、未達成年度指標且效果較差三檔,分別按照該指標對應分值區間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確定分值。
第十七條 單位自評結果主要通過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內容完整、權重合理、數據真實、結果客觀。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可在單位自評基礎上抽取一定比例項目開展覆核評價,圍繞項目績效目標設定、項目和資金管理、預算執行率、實際績效等進行覆核,形成績效複評結論。
第五章 部門評價與財政評價
第十九條 部門評價對象應根據工作需要,優先選擇部門履職的主要項目,兼顧一般性項目。
第二十條 部門評價要體現牽頭組織與項目實施主體相分離的原則,一般由主管財務的機構組織,確保評價的獨立、客觀、公正。
第二十一條 財政評價對象應根據工作需要,優先選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項目,以及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實施期長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根據需要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或相關領域專家(以下簡稱第三方,指與資金使用單位沒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參與,委託方要加強對第三方的監督指導和質量管控,提高評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三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有選擇地設定和細化評價指標。
(一)決策情況。包括立項依據充分性、立項程式合規性、績效目標設立合理性和明確性、預算編制科學性和合理性等。
(二)過程管理。包括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執行的有效性,資金到位率、預算執行率和資金使用合規性等。
(三)產出。包括產出數量完成率、質量達標率、完成及時性和成本節約率等。
(四)效益。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等。
(五)滿意度。主要指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的滿意度。
(六)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與評價對象密切相關,全面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產出和效益;應選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產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標,精簡實用;指標內涵應當明確、具體、可衡量,數據及佐證資料應當可採集、可獲得;同類項目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應具有一致性,便於評價結果相互比較。
財政和部門評價指標的權重根據各項指標在評價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應當突出結果導向,原則上產出、效益指標權重不低於60%,同一評價對象處於不同實施階段時,指標權重應體現差異性,其中,實施期間的評價更加注重決策、過程和產出,實施期結束後的評價更加注重產出和效益。
第二十五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工作程式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評價準備階段。確定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對象和範圍後,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作為評價組織機構,應成立評價組,下達績效評價通知。評價組由評價組織機構成員組成,若委託第三方,則由第三方組成。評價組充分蒐集項目有關的基礎資料開展文案研究,必要時進行實地調研,釐清評價思路,研究制定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二)評價實施階段。評價組圍繞評價方案,全面收集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相關數據資料,並通過現場查勘、座談、問卷調查等方式,核實有關情況,分析形成初步結論,與被評價部門(單位)交換意見,綜合分析並形成最終結論。被評價部門(單位)應按要求如實提供評價所需資料,並對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評價報告階段。實施評價後,評價組應當按照規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寫評價報告初稿並報送評價組織機構,評價組織機構書面徵求相關部門單位意見,針對所提的意見,進一步研究和核實,由評價組對評價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向評價組織機構出具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
(四)檔案管理階段。評價工作結束後,評價組應將評價相關資料和數據進行整理形成評價檔案,並將評價方案、正式評價報告及附屬檔案、指標結果、評分說明等報送評價組織機構備存。
第六章 評價結果套用與公開
第二十六條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結果採取評分和評級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分值和等級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總分一般設定為100分,等級一般劃分為四檔:90(含)-100分為優、80(含)-90分為良、60(含)-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如出現預算執行率過低或在項目支出績效評價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情況,評價結果按實際調整。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單位自評結果。部門和單位應切實加強自評結果的整理、分析,將自評結果作為本部門、本單位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預算執行率偏低、自評結果差的項目,要單獨說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將自評結果和財政複評結果進行通報,將自評工作開展情況以及自評質量抽查結果納入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在評價工作完成後,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並明確整改時限;被評價部門(單位)應當按要求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送整改落實情況。主管部門應按要求將部門評價結果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條 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績效好的項目原則上優先保障,對績效一般的項目要督促改進,對低效無效資金一律削減或取消。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將績效評價結果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依法予以公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