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本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省和市各項就業創業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9〕40號),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本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溫州市本級就業補助資金是由溫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由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力社保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加強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以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基本公共就業服務是中央、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與市縣共同承擔就業補助資金的支出責任。
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經費的使用管理按《關於擴大溫州市區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溫人社發〔2013〕185號)等相關檔案規定執行。國家與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省和市的普惠性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最佳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和其他支出。
第五條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主要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創業補貼等支出。其中職業培訓補貼主要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崗位技能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項目制培訓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主要包括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村級協管員社保補貼、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保補貼。崗位補貼主要包括公益性崗位補貼、村級協管員崗位補貼、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主要包括就業見習學員生活補貼和人身安全保險補貼。創業補貼主要包括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創業孵化服務補貼和創業場地租金補貼。
第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其中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主要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訓(實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
第七條 其他支出。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或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共同批准,符合中央及我省、市相關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八條 上述就業補助資金的享受對象、條件和標準按《關於印發<溫州市區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溫人社發〔2020〕58號)、《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溫人社發〔2020〕73號)、《中共溫州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於開展高校畢業生招引“510計畫”攻堅行動 助力“百萬人才聚溫州”的方案>的通知》(溫委人〔2020〕2號)等有關檔案執行。今後如有變化,按新規定執行。其他本通知未列入、但市級及以上檔案有規定的補貼項目,按其規定執行;對具有一定期限的補貼項目且當前未實施完畢的可按原規定執行。已給予財政或失業保險基金同類(類似)項目資金補貼的,不得重複給予就業補助資金補貼。
第九條 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的支出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總額的20%。
第十條 就業補助資金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使用,不得自行在就業補助資金中增設未經批准的其他支出項目。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獎補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公用經費性質的支出。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銀行手續費、銀行票據工本費、異地支付郵寄費等與經辦業務有關的經費支出,應在部門預算中足額安排,不得從就業補助資金中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 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就業補助資金的預算管理。人力社保部門要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總體要求和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工作年度實際需求,結合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安排,編制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預算。
第十二條 就業補助資金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在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的20日內正式下達並執行。當年收到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在30日內下達到市人力社保部門。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市人力社保部門對各項政策和項目按規定審核後進行資金撥付,並加快進度,減少結轉結餘。
第十三條 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最佳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髮放台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給予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落實好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範採購行為。形成固定資產的,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執行。加強信息化建設,全面推動業務財務一體化管理,將給予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準、預算安排和執行等基礎管理數據統一納入全省就業創業和失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並加快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四章 資金績效與監督
第十四條 市、區人力社保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十五條 突出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的績效導向,要建立完善科學規範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市人力社保部門要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開展績效監控,並在預算年度結束後開展績效自評。市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就業補助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就業創業政策和調整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結構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要將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市、區財政、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及完成情況。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公告公示制度。資金撥付前,在部門官網或公共就業服務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另有規定的除外)。公示內容包括:給予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或遮擋部分數字的身份證號碼)、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涉及職業資格的培訓補貼還應公布職業資格證書編號;項目制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給予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在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公開公示的同時,要處理好政府信息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的關係,原則上不予公開家庭住址、聯繫方式、銀行卡號、出生日期、家庭困難狀況、身體殘疾情況等涉及給予補貼人員個人隱私的敏感信息,確需公開的要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安全,維護好勞動者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市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違紀的,依法移送相關機關處理。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就業補助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區財政、人力社保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印發<溫州市區促進就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溫財社〔2011〕8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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