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經廣州市南沙區政府同意,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南沙區財政局於2023年6月5日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南沙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5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南沙區財政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南沙區促進就業創業工作,加強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8〕15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規〔2021〕6號)及《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廣州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南沙區就業補助資金,是指由南沙區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擴大和促進就業、鼓勵自主創業、提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能力、改善就業創業環境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就業補助資金”)。
第三條 按照國家、省、市促進就業創業檔案有關規定,明確由本級就業補助資金列支的項目,所需資金可在本級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各鎮(街)可根據轄內就業狀況和就業創業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補助資金,並制定相應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職責:
(一)依法做好就業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工作。
(二)根據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資金管理,規範資金使用。
(三)組織開展就業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依法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區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就業補助資金預算編制。
(二)聯合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保障和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
(三)對就業補助資金撥付、使用以及管理情況開展財政檢查,加強資金監管。
第七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主要職責:
(一)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受理和審核就業補助資金的申請;對有關憑證嚴格審核,確保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
(二)加強就業補助資金監督管理,規範使用資金;依法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和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助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九條 各級補貼經辦機構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受理和審核就業補助資金的申請。所需提交材料及有關經辦程式等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應對所提供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級補貼經辦機構應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加強審核,加大抽查力度,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結合地區實際,簡化操作環節,提高辦事效率。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通過信息化手段可獲取或驗證的資料和信息,可簡化或不再要求提供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科學規範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根據地區就業工作情況,可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公開公示工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應按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規定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各級補貼經辦機構要加強審核,按要求落實相關責任追究:
(一)各級補貼經辦機構在審核過程中,認為需對申請材料、憑證作進一步核查或取證時,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應主動配合,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補充材料。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補充材料的,取消本次申領資格。
(二)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或申請單位違規享受有關補貼、資助等待遇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回相應款項。
(三)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提供虛假資料,虛構勞動關係,獲取有關補貼的,依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四)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在申報就業補助資金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補助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資格,並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各級補貼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資金補助對象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補助對象包括:本區戶籍勞動者、用人單位、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業基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非本區戶籍勞動者以及各類補貼項目規定的其他對象。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勞動者,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勞動人員(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在南沙區內有實際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機構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等享受財政補助的單位不納入本辦法的用人單位補貼範圍。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技工院校,是指在南沙區內有實際辦學許可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指的職業培訓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業基地等單位,均應在南沙區內有實際經營活動,經區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並具備相關資質或稱號。
第二十一條 港澳台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同等享受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申請補貼時所需的身份證明,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內地高校的畢業證及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第二十二條 鼓勵鎮(街)在制定本級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時,對符合條件的非本區戶籍勞動者在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方面給予扶持。
第五章 資金補助範圍
第二十三條 穩定和促進就業類補貼。
(一)港澳專場招聘會補貼。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舉辦港澳專場公益性招聘會,開展線上招聘會的,按每場最高不超5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開展線下招聘會的,按每場最高不超30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二)脫貧人口一次性崗位補貼。在南沙區實現就業的協作幫扶地區脫貧人口,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在本款前述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滿6個月(含)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的標準,給予個人一次性補貼(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三)脫貧人口勞務輸出補貼。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許可及協作幫扶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許可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有組織輸送當地脫貧人口到南沙區用人單位就業,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在本款前述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滿6個月(含)以上的,按每人800元的標準,給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一次性補貼(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提升類補貼。
(四)港澳合作職業培訓補貼。支持港澳獨資或與內地院校、企業、機構合作在南沙區成立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且開展技能培訓業務滿一年的,根據業務開展評估情況,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補貼從業務評估符合條件後起分三年按照4:3:3比例發放。
(五)考取緊缺工種技能證書補貼。南沙區戶籍、常住、就業的勞動者通過參加經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具有資質的培訓評價機構(具有評價資質的企業、院校、社會組織)組織的評價考試並取得國家相應技能類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相關證書符合廣州市或南沙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且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在本款前述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滿6個月(含)以上的,按高級技師每人3900元、技師每人3250元、高級工每人2600元、中級工每人1500元、初級工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補貼(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六)技能競賽參賽獎勵。鼓勵南沙區的戶籍勞動者、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普通高等學校或技工院校在校學生,參與市級及以上各類技能大賽,代表國家隊、省隊、市隊、區隊參賽的選手,分別按每人5萬元、3萬元、2萬元、0.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入選國家集訓隊、省集訓隊、市集訓隊的選手,分別按每人0.5萬元、0.3萬元、0.2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鼓勵創業促就業類補貼。
(七)創業(示範)基地補貼。對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新認定的創業(示範)基地,認定後給予最高30萬元一次性扶持補貼。創業(示範)基地認定後按規定參加評估並達標的(含原已通過認定的示範基地),給予20萬元的工作補貼。申報單位達到市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認定標準並取得相應稱號的,可直接申請認定區級創業(示範)基地。
第二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類補貼。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具體項目、補貼標準如下:
(八)基層服務經費補貼。按照每個鎮(街)平均每年1.2萬元的標準安排補貼,用於鎮(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由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實際工作情況制定落實各鎮(街)補貼分配方案。
按照每個村(居)平均每年5000元的標準安排補貼,用於村(居)開展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就業創業證發放、空崗發布、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補貼資金下達至鎮(街),由各鎮(街)按照實際工作情況制定落實各村(居)補貼分配方案。
(九)“山海心連之家”服務站補貼。各鎮(街)設定的“山海心連之家”服務站,為在南沙區工作的協作幫扶地區脫貧勞動力提供有關就業創業服務的,每年給予16萬元工作經費補貼。
(十)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就業創業培訓服務補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委託第三方機構(主要是培訓機構、社團組織、行業協會等)為區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各類就業創業培訓服務。國家、省、市已有規定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補助標準;未明確具體的項目,按具體項目清單和資金需求編制年度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後可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應自滿足補貼項目的申領條件(或按照相應證書核發日期)之日起12個月內進行申報,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同時符合上級部門有配套資金且明確本區需完成的指標任務的政策規定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應優先申領上級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項目。本辦法補助項目與上級、區級其它同類扶持項目就高不重複享受,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時,正在領取用人單位招用補貼、崗位補貼的,繼續領取至補貼期限結束,補貼標準按原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提及的數字,均含本數在內。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實施過程中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2023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印發之日符合本辦法補貼與獎勵條件的,參照本辦法程式申報補貼與獎勵,具體申報程式將另行制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23年6月5日印發

政策解讀

一、《辦法》出台背景及意義
  近年來,國家、省、市關於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指導性檔案相繼印發實施,對就業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了重新規範和調整;2022年6月,國務院印發《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簡稱《南沙方案》),提出將南沙打造成為立足灣區、協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戰略性平台的部署。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促進就業創業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擴大就業政策覆蓋面、最佳化補貼流程,為全區管理該項資金提供更為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據,結合本區《關於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南人社規字〔2019〕3號,簡稱“原3號文”)有效期已屆滿的實際情況,故對原有就業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新一版《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明確由南沙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的補助對象、補助項目、補助標準以及支出用途、管理監督等規定,共有六個章節三十一條。第一章總則,主要闡明《辦法》的制定依據、就業補助資金適用範圍,明確各鎮(街)可根據實際安排就業補助資金等,共四條;第二章部門職責,詳細列明就業補助資金各級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共三條;第三章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明確就業補助資金的支出用途,建立就業補助資金信息化建設、績效評價機制、監督檢查機制、信息公開制度、責任追究機制等,共八條;第四章資金補助對象,闡述補助對象適用範圍,細化明確各類就業群體和機構的解釋,共七條;第五章資金補助範圍,按照穩定就業、技能培訓、鼓勵創業、公共服務等四個方面,詳細列明各項就業補助項目的對象和補貼標準,共四條涉及十項補貼;第六章附則,對《辦法》的限制條件、實施時間和有效期等作出規定,共五條。
  三、《辦法》相比之前,補貼對象範圍有擴大嗎
  在南沙區有實際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創業基地,在南沙區內有實際辦學許可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以及南沙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戶籍勞動者、非本區戶籍勞動者、港澳台居民等,只要符合補助項目條件的,均可申領。結合陸續有普通高等學校落地南沙,增加“普通高等學校”為補助對象,擴大就業補助資金受益面。
  四、《辦法》對港澳台人員申領補貼項目有限制嗎?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同等享受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申請補貼時所需的身份證明,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內地高校的畢業證及其他有效旅行證件,積極鼓勵上述人員到南沙就業創業,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要素有序流動。
  五、《辦法》相比之前,穩就業類補助有什麼新增項目嗎?
  新增了港澳專場招聘會補貼、脫貧人口一次性崗位補貼、脫貧人口勞務輸出補貼等3項穩就業類補助。一是貫徹落實《南沙方案》關於“創建青年創業就業合作平台”的要求,進一步最佳化港澳居民來南沙就業創業環境。二是為協作幫扶區縣的務工人員來南沙就業提供更精準服務,充分發揮補貼政策在加強就業幫扶方面的促進作用。三是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大組織勞務輸出的工作力度,充分調動市場化資源優勢,參與就業幫扶與安置工作,提高工作積極性,協助幫扶重點就業群體儘快實現就業。
  六、《辦法》相比之前,技能提升類補助有什麼新增項目嗎?
  新增了港澳合作職業培訓補貼。為更好地落實《南沙方案》,對港澳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與內地院校、企業、機構合作建立職業培訓學校的給予獎勵,激發大灣區聯動互促“正效應”,為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建設提供源源不斷的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
  七、《辦法》相比之前,職業技能提升類補貼標準的提高主要有哪幾方面?
  大力推進“政府激勵推動、企業加大投入、培訓機構積極參與、勞動者踴躍參加”的職業技能培訓模式。一是針對我區緊缺型人才短缺的現狀,提高考取緊缺工種技能證書後的補貼標準,加強激勵與促進作用。高級技師補貼由1000元/人提高至3900元/人,技師補貼由800元/人提高至3250元/人,高級工補貼由700元/人提高至2600元/人,中級工補貼由6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初級工補貼由500元/人提高至1000元/人。二是為更好地完善職業技能競賽獎勵機制,提高南沙區戶籍勞動者、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普通高等學校或技工院校在校學生參與各類技能大賽的積極性,不斷提升南沙區影響力和區域知名度,提高技能競賽參賽獎勵標準。代表國家隊參賽的選手獎勵由8000元/人提高至50000元/人,代表省隊參賽的選手獎勵由5000元/人提高至30000元/人,代表市隊參賽的選手獎勵由2000元/人提高至20000元/人,新增代表區隊參賽的選手獎勵5000元/人以及入選國家集訓隊的選手獎勵5000元/人、入選省集訓隊的選手獎勵3000元/人、入選市集訓隊的選手獎勵2000元/人。
  八、《辦法》為何不再單獨設定對畢業生的扶持項目?
  根據原3號文實施評估報告顯示,在實施期間,輸送新成長勞動力就業補貼、招用新成長勞動力就業補貼等針對畢業生的扶持項目存在申報人數較少甚至年度零申報的情況,政策有效性較低,對促進就業作用不明顯。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可申請《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9〕1號)政策中的小微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基層就業補貼、一次性創業資助等相關補貼項目。
  九、《辦法》實施後,還可以根據原3號文申領有關補貼嗎?
《辦法》實施後,對已根據原3號文申領用人單位招用補貼、崗位補貼的,可繼續參照原3號文有關規定申領補貼至補貼期限結束,補貼標準按原辦法執行。
  十、在新舊辦法交替前後該如何申報相關補貼項目?
  2023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印發之日符合本辦法補貼與獎勵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程式申報補貼與獎勵,具體申報程式將另行制定。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應自滿足補貼項目的申領條件(或按照相應證書核發日期)之日起 12 個月內進行申報,逾期不再受理。在實施過程中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十一、怎樣申領《辦法》中的補貼項目?
  《辦法》所需提交材料及有關經辦程式等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請密切關注南沙區政府網站或公眾號平台發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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