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穗南交運規字〔2021〕1號
廣州市南沙區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南沙區財政局關於印發南沙區公交行業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稿)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財政補貼資金管理,進一步提高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公交行業平穩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南沙區公交行業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請貫徹執行。
廣州市南沙區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南沙區財政局
2021年7月7日
南沙區公交行業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沙區公交行業和城市交通系統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提高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效率,不斷完善以公交運營服務質量為導向的公交行業財政補貼機制,根據《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實施意見》(粵府〔2013〕120號)《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貫徹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交運〔2019〕491號)以及《廣州市交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公交都市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穗交領辦函〔2020〕7號)要求,結合南沙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交行業財政補貼是指由區財政預算安排,為彌補公交低票價運營等政策性虧損,在實施成本和收入規制以及運營服務考核的基礎上,給予公交企業足額補貼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南沙區經營公共運輸客運,持有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核發《廣州市公共運輸客運交通營運證》的企業,所運營線路為區內或區屬跨區公交線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成本和收入規制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的,通過合理界定公交行業運營成本範圍和科學建立單位運營成本標準,測算公交企業的規製成本,同時通過合理界定公交行業運營收入範圍,審核明確公交企業的規制收入,進而通過各公交企業的規製成本和收入測算公交行業財政補貼的管理過程。
第二章 財政補貼構成
第五條 公交行業財政補貼是公交企業的規製成本按3%的成本利潤係數擴算後,與規制收入的差額經運營服務考核調節後由區財政補貼的部分。公式如下:
公交行業財政補貼=規製成本×(1+3%)-規制收入+運營服務考核調節額。
第六條 公交行業財政補貼遵循“合理規制、據實核定、責利對等、適度激勵”的原則。
第三章 規製成本
第七條 公交企業的規製成本由經過成本規制的直接運營成本、期間費用、增值稅金及附加和其他運營成本等構成。上述各部分成本依據成本規制指標和本辦法相關規定,同時考慮實際情況,參照其他城市的相關辦法進行成本規制。
(一)直接運營成本包括:職工薪酬、燃料動力費、保養修理費、輪胎消耗費、車輛保險費及事故損失費、折舊與攤銷費和運營業務費及其他直接運營費用等。
1.職工薪酬:指直接或間接從事公交運營業務的各類人員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2.燃料動力費:用於公交運營車輛的燃料、電力等消耗費用。
3.保養修理費:指用於公交運營車輛保養維修的費用,不包括維修人員工資和福利費。
4.輪胎消耗費:指用於公交運營車輛的輪胎消耗費用。
5.車輛保險費及事故損失費:指用於公交運營車輛的投保費用及用於補足公交運營中非運營企業責任的事故損失費與保險理賠額之差的費用。
6.折舊與攤銷費:指與公交運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用。與公交運營無關的或政府無償投入供公交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其折舊或攤銷不計入規製成本。
7.運營業務費:指用於公車輛運營的其他費用。
(二)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1.管理費用:指用於公交企業組織和管理公交運營的費用,不含人工成本。
2.財務費用:指公交企業為籌集公交運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
(三)增值稅金及附加包括公交企業為公交運營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四)其他運營成本,指企業在實際運營過程中發生的與運營生產相關的其他成本和費用,包括營業外支出(如:固定資產報廢淨損失等與公交運營相關的支出)等。
(五)有關運營車輛採購(1台及以上)、大型設備採購等同類項目單項運營成本支出以及10萬元以上的公交場地租賃費(年度)、場地維修費(單次)、服務外包(如保全、保潔等)費(年度)需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否則不得計入規製成本。
(六)下列支出不得計入規製成本,由企業自行承擔:
1.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
2.與公交服務無關的費用。
3.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閒置和出售的淨損失,但達到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處置固定資產以及因政策要求將固定資產提前報廢而形成的淨損失,經區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計入規製成本。
4.受到政府部門處罰的滯納金、違約金、罰款等支出。
5.企業贊助、捐贈支出。
6.購置按相關規定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定或審批的固定資產,經營者因超過核定規模購置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7.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
8.與公共汽車運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9.計提的各種準備金。
10.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支出和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八條 成本規制指標是檢驗公交企業成本效率水平的控制性指標。除財務費用、增值稅金及附加和營業外支出,其他各項成本通過設定成本規制指標標準取值或取值範圍實現成本規制,詳見附屬檔案1。
(一)職工薪酬的規制指標包括:人均工資、人車比、公交人員五項經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計提比例。
(二)燃料動力費的規制指標為不同車型的百公里燃料(油、電、氣)動力費用。
(三)保養修理費的規制指標為不同修理類別的千公里保養修理費用。
(四)輪胎消耗費的規制指標為千公里輪胎消耗費用。
(五)保險費的規制指標為腳踏車年度保險費用,事故損失費的規制指標為千公里事故損失費用。
(六)折舊與攤銷費的規制指標為相關固定資產的折舊或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七)運營業務費的規制指標為千公里運營業務費用。
(八)管理費用規制指標為管理費率,即除行政管理人員人力成本、業務招待費和按國家規定應繳納的稅費外的費用性支出占公交營運總成本比例。
(九)財務費用規制指標為綜合考慮負債比例和融資成本的合理性據實核定。
(十)增值稅金及附加和營業外支出規制指標為據實核定,與公交運營無關的支出應予扣除。
第四章 規制收入
第九條 公交企業的規制收入包括:運營收入、其他業務淨收入、投資淨收益、營業外淨收入以及政府財政單項補貼,不包括:南沙區公共運輸行業經費補貼收入。公式如下:
規制收入=運營收入+其他業務淨收入+投資淨收益+營業外淨收入+政府財政單項補貼
第十條 公交企業規制收入各組成部分及其規制方式如下:
(一)運營收入指公交企業的公交票款收入。本項根據財務審計結果確定。
(二)其他業務淨收入指公交企業除票款收入以外的利用公共運輸資源(如車輛、場站等)所產生的扣除其他業務支出後的淨收入,包括:公交企業及下屬公司對外修理、培訓、租賃、廣告等非主營業務上繳的淨收入。本項根據財務審計結果確定。
(三)投資淨收益:投資淨收益是公交企業對外投資收益抵減投資損失後的淨額。本項根據財務審計結果確定。
(四)營業外淨收入指公交企業發生的與其業務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種收入,包括:固定資產清理、罰款等各項非營業淨收入。本項根據財務審計結果確定。
(五)政府財政單項補貼包括:國家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新能源公車運營補貼、市級村村通客車補貼等上級補貼和社保補貼等其他補貼。本項中用於形成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政府補貼按當年實際攤銷計入規制收入,未來年的遞延收益則不計入。
第五章 運營服務考核
第十一條 公交企業的運營服務考核包括運營保障考核和服務質量考核兩部分。運營保障考核的目的是確保公交企業提供達到政府既定要求的公交服務,考核結果決定運營保障考核調節額。服務質量考核的目的是鼓勵公交企業在達到政府既定運營服務要求基礎上,通過改進運營管理,進一步提升公交服務質量,考核結果決定服務質量考核調節額。上述運營保障考核調節額和服務質量考核調節額之和即為運營服務考核調節額。
第十二條 運營保障考核包括:對運營里程、準點發車班次、按計畫運營班次、車輛保有量、人車比、交通違法及事故六項關鍵指標的考核,具體考核方法詳見附屬檔案2。公交企業的運營保障考核調節額計算公式如下:
運營保障考核調節額=運營保障考核補貼返還額-運營保障考核補貼暫扣額
運營保障考核補貼暫扣額=當期公交行業財政補貼預撥額×運營保障考核暫扣係數
運營保障考核補貼返還額=運營保障考核補貼暫扣額×返還比例
根據各企業當期考核結果確定運營保障考核暫扣係數並測算運營保障考核補貼暫扣額,根據下期考核結果確定運營保障考核補貼返還比例並測算返還額。年度清算時,將上述公式中當期公交行業財政補貼預撥額替換為當期規制虧損進行清算。
當期規制虧損=當期規製成本-當期規制收入
第十三條 服務質量考核包括:對管理質量、服務設施、乘客體驗等方面相關指標的考核,具體考核方法詳見附屬檔案3。公交企業的服務質量考核調節額以規製成本總額的6%為基數。服務質量考核調節額通過服務質量調節係數與服務質量考核結果掛鈎。服務質量調節係數確定方法詳見附屬檔案3。各企業規制虧損補貼的服務質量考核調節額計算公式如下:
服務質量考核調節額=當期公交行業財政補貼預撥額×(6%×服務質量調節係數-6%)
年度清算時,將上述公式中當期公交行業財政補貼預撥額替換為當期規製成本進行清算。
第六章 職能分工
第十四條 由區交通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依職責實施具體工作。
(一)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交行業財政補貼的預算編制;負責對公交企業運營數據進行匯總並開展運營服務考核;分期申請撥付公交行業財政補貼並進行初審;負責牽頭制定公交行業規製成本標準;負責組織開展公交企業運營成本和收入的專項審計、成本和收入規制,並依據專項審計、成本和收入規制結果及運營服務考核情況測算公交行業財政補貼金額。
(二)區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公交行業財政補貼的預算安排,對區交通主管部門提交的公交行業財政補貼撥付申請進行核定和撥付。
(三)區價格主管部門配合區交通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交行業規製成本標準。
第七章 工作程式
第十五條 區交通主管部門每年11月底前根據上一年度公交行業財政補貼清算結果,並結合公交行業發展、各公交企業下一年度預算等情況,編制下一年度公交行業財政補貼預算,按規定程式報批並納入區財政預算。區財政預算經批准後,區財政主管部門及時向區交通主管部門下達公交行業財政補貼預算。
第十六條 區交通主管部門結合年度公交行業財政補貼預算安排等情況,按規定程式每季度初申請預撥公交行業財政補貼,預撥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年度公交行業財政補貼預算總額的25%(若因執行政策原因導致企業當季度支出明顯增大時,預撥額度最多可增加至預算總額的35%),並按照運營服務考核結果調節後確定,往年公交行業財政補貼清算資金的撥付額度不受以上比例限制。
第十七條 區交通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每季度對各公交企業開展運營服務考核,測算運營保障考核調節額和服務質量考核調節額,為後續季度公交行業財政補貼預撥額的提供調節依據。
第十八條 區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公交企業的運營成本和收入進行專項審計,並按照公交行業規製成本標準,結合運營服務考核結果,測算核定公交企業的規製成本和收入,開展公交行業財政補貼的年度清算工作。
第十九條 公交行業規製成本標準每年編制(或修訂)一次,區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主管部門、區價格主管部門參考上一年度公交行業成本規制情況編制(或修訂)公交行業規製成本標準,作為核定公交企業規制收入的依據。
第二十條 區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公交行業財政補貼的申報材料,並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辦法辦理撥付。
第二十一條 各公交企業收到財政補貼資金後,應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核算,規範賬務處理。
上述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等所涉及的聘請第三方機構等項目經費,在公交行業財政補貼額度中列支。
第八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公交企業應配合區交通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審計單位等依據職能開展的行業管理和財務審計、監督等工作,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對違規行為,經區交通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檢查核實作出審計結論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如遇企業或個人私藏公交票款收入或擅自發包轉讓經營線路的行為,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暫緩撥付財政補貼資金,整改合格後恢復;
(二)惡意拖欠員工工資、燃料和材料、維修等價款,以及出現媒體曝光等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不穩定的,暫緩撥付財政補貼資金,整改合格後恢復;
(三)不執行政府應急調度指令的,扣減該企業三個月的補貼資金;
(四)未經批准,企業擅自改變公交線路走向等服務標準或不按核定票價收費,單條線路年度累計發生3起上述行為的(以天為計算單位),扣減該企業一個月的財政補貼資金直至收回對該線路的經營權;
(五)提供不實或虛假數據和材料的,停止撥付財政補貼資金,並追繳已撥付補貼資金;
(六)對不執行公交優惠和政府節能減排政策的,給予停止撥付財政補貼資金直至取消財政補貼資格的處理;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視情予以暫緩、扣減、停止撥付財政補貼資金直至取消財政補貼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實施之日期間參照本辦法執行。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南沙區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