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本級城市公車財政補貼資金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廣州市市本級城市公車財政補貼資金分配管理暫行辦法是地方性法律檔案,為了促進公交行業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市本級城市公車財政補貼資金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 實質:辦法
  • 地點:廣州市
  • 作用:促進公交行業健康發展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 為保持我市城市公交行業平穩運行,加強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促進公交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46號)和《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若干經濟政策的意見》(城建〔2006〕288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公交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交行業財政補貼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適當彌補我市公交行業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使用清潔能源(指車用液化石油氣LPG,下同)和對特定對象實行乘車免票優惠(指老人、殘疾等乘車免票等)造成經營虧損的專項資金。財政補貼時間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共3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經營城市公共運輸客運、持有市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公共運輸營運證》的企業。市交委、財政局、物價局、審計局等部門依據職責實施具體分配、監管工作。
第四條 公交行業財政補貼按“實事求是、適當補貼”的原則實施,政府對公交行業的財政補貼,通過從LPG新購、改造貼息和燃料價格上漲補貼兩方面體現,具體如下:
(一)公交企業因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而造成的政策性虧損主要由政府補貼;
(二)公交行業因按政府規定使用清潔能源(包括為使用清潔能源實施的車輛新購、改造)和對特定對象給予免票乘車優惠而增加運營成本和減少營運收入,由政府適當補助。
第五條 2007年以前年度(含2007年),對公交行業使用清潔能源實施車輛新購、改造而發生的貸款利息按照50%的比例一次性給予財政補貼2��4億元。其中2億元已經市政府同意在本辦法發布之前分配完畢,剩餘的0��4億元按照貸款貼息和老年人優惠乘車兩項指標各占0��2億元進行分配。企業應得財政補貼、計算公式如下:
企業貸款貼息補貼金額=全行業貸款貼息補貼額×(該企業貸款額/全行業貸款總額)
企業老人免票乘車補貼金額=全行業老人免票乘車補貼金額×(該企業客流量/行業客流量總量)
第六條 2008至2010年,對公交行業因使用清潔能源而發生的車輛新購、改造貸款利息和燃料價差給予適當補貼。
(一)貸款利息補貼,每年為0��9億元。各公交行業應得財政補貼計算公式如下:
企業貸款貼息補貼金額=全行業貸款貼息補貼額×(該企業貸款額/全行業貸款總額)
(二)行業燃料價差補貼標準,按我市 LPG零售供應價格與公交企業行業LPG平均綜合盈虧平衡點(以下簡稱行業平均保本點,下同)之間的差額,按照80%的比例確定。各公交企業應得財政補貼計算公式如下:
全行業燃料價差補貼總額=(LPG零售供應價格-行業LPG平均保本點)×80%×上年度全行業實際LPG消耗總量/年。
柴油零售價格高於5��28元/升時,超出部分由財政給予適當補貼,資金來源在全行業燃料價差補貼總額中解決。具體分配由市交委會財政局、物價局、審計局等部門研究決定。
企業燃料價差補貼金額=全行業燃料價差補貼總額×(該企業日均公車輛燃料定額消耗量/全行業日均公車輛燃料定額消耗總量)
企業日均定額LPG消耗量=∑(車輛日均標準行駛里程÷100×不同車型每百公里標準LPG消耗量×不同車型車輛數)
企業日均定額柴油消耗量=∑(車輛日均標準行駛里程÷100×不同車型每百公里標準柴油消耗量×不同車型車輛數)
第七條 行業平均保本點每年由市財政局、市交委、物價局根據公交企業上年度的實際收入(不含市本級燃料價差補貼)和成本費用情況測算確定,作為本年度計算補貼的依據。
第八條 公交企業不同車型每百公里標準燃料消耗量,由市交委根據行業上年度實際燃料消耗量及車輛數,並結合行業技術標準測算確定,作為本年度計算補貼的依據。
第九條 每年9月底前,市交委編制下一年度公交行業財政補貼支出計畫,經市財政局審核後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條 市本級財政預算經批准後,市財政局及時向市交委下達公交行業財政補貼支出計畫。市交委按規定組織公交企業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 市交委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公交企業財政補貼資金的申報材料,確定具體財政補貼分配金額。由市交委通知企業,市財政局根據確定的財政補貼金額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按季撥付給企業。
第十二條 公交企業收到財政補貼資金後,應按現行財務制度進行核算。
第十三條 公交行業財政補貼資金,應當用於本市核定的公交業務,優先用於償還相關貸款利息、支付燃料價款。
第十四條 企業應配合市交委、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依據職能開展的行業管理和財務審計、監督等工作。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緩、扣減、停止撥付財政補貼資金或取消給予財政補貼資格:
(一)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的;
(二) 報送不實或虛假補貼申報材料的;
(三) 企業服務質量考核不達標的;
(四) 不服從政府應急臨時調度指令的;
(五) 不執行公交票價優惠和使用清潔能源政策的;
(六)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十六條 企業因執行本辦法遇有問題或異議,可向市交委反映,市交委單獨或商市財政局給予答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所屬地區

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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